徐州市賈汪區網絡文化協會會長單位
◆資料來源:徐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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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全市市場監管部門以“服務民生、護航消費”為宗旨,聚焦消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的問題,堅持以“打假、處劣、治虛、懲偷”為重點,嚴厲打擊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產品、偷工減料、缺斤短兩、非法改裝、商標侵權、虛假廣告、“霸王條款”“幽靈外賣”等違法行為。現公布2025年第一批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沛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沛縣某服飾有限公司虛假廣告案
沛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沛縣某服飾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不能提供其在抖音直播平臺頁面發布廣告涉及的認證證書或有關認證資料。當事人抖音直播平臺店鋪頁面發布涉案廣告,廣告費用為6000元。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沛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4000元的行政處罰。在案件的調查中當事人已對抖音平臺廣告內容進行更正。
案例二
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睢寧縣魏集鎮某種子門市銷售不合格螯合三銨化肥案
睢寧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抽樣檢驗報告,對睢寧縣魏集鎮某種子門市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螯合三銨化肥,共購進15噸(50kg/袋,共300袋),購進單價為1200元/噸,購進金額為18000元,至送達檢測報告當天,當事人以70元/袋的價格將同批次不合格螯合三銨化肥銷售完畢,銷售收入共21000元,違法所得為300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螯合三銨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睢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螯合三銨化肥,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0元,罰款33600元的行政處罰。睢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發現當事人不再銷售與抽檢同批次螯合三銨化肥。
案例三
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邳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聯合檢查情況通報,對邳州市某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出具的兩臺重型罐式半掛車的汽車列車整車的檢驗檢測報告中分別含有“制動率131.8%”“制動率145.7%”的內容,但汽車列車整車制動率的原始記錄不齊全,且無法提供被檢測牽引主車的制動數據、軸重。經查,這兩輛車均未檢測牽引主車的制動、軸重,出具的檢驗報告中含有不實內容,檢測流程不符合GB38900-2020標準中6.8.2.2檢驗檢測規程。此外,當事人汽車側滑檢驗臺測量范圍無法覆蓋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所要求的測量范圍。
當事人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及利用不合格的檢驗檢測設備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邳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事后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經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案例四
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經營中使用未按規定申請檢定的電子臺秤案
新沂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案件線索,對經營者張某某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用于經營結算的1臺ACS-60型電子臺秤,無產品信息銘牌和檢定標志,且無法提供檢定證明材料。經計量檢測機構檢定,發現涉案電子臺秤內有作弊裝置,稱重顯示值可高于實際重量,檢定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檢定結果無異議且不申請復檢。當事人無法說明臺秤來源及使用期限,未建立銷售臺賬、開具銷售單據,銷售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已給消費者退款。
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且有作弊功能的電子臺秤進行貿易結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新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沒收不合格ACS-60型電子臺秤1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結案后,新沂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多次對當事人進行相關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使用的計量器材已更換,且做到了規范配置與使用。
案例五
銅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徐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銅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徐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待售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的汽車配件。經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鑒別,該批產品是假冒德國寶馬股份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執法人員對上述侵權商品予以扣押。經查,該批產品是當事人向深圳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采購。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21110.33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銅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1110.33元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將當事人供貨商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線索移交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例六
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賈汪區某農產品經營部發布虛假廣告案
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賈汪區某農產品經營部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夏威夷果說明書中的生產許可證號對應的生產商與產品標簽生產商不相符。現場查獲涉案說明書965張,已銷售產品35罐,違法所得為416元。另查明,當事人在其網店頁面發布夏威夷果“無添加無糖、純天然、孕婦零食”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廣告,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銷售含有虛假內容食品說明書及在其網店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賈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其含有虛假內容的說明書965張,沒收違法所得416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案件調查中,當事人及時主動清除網頁上違法廣告,對已銷售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積極與消費者溝通調換或召回。賈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沒收的虛假說明書予以銷毀處理。
醉美賈汪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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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業律師 1771201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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