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益陽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環境資源案件,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綠色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值此六五環境日到來之際,為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法治宣傳,深化“以案釋法、以案明責”的實踐導向,益陽法院現發布一批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這些案例聚焦群眾關切、直擊環境痛點,既有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懲處,也有對生態修復的積極探索,旨在通過真實案件的全景呈現,警示企業嚴守法律紅線,引導公眾踐行綠色理念,凝聚全社會共建清潔美麗世界的行動共識。
目錄
案例一:
劉某、王某鵬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二:
宋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三:
夏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四:
益陽市環保協會訴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五:
曹某訴益陽市水利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六:
某市人民檢察院訴某市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河道監督管理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上下滑動查看(下同)
案例一
劉某、王某鵬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3日晚,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鵬兩次在大通湖區北洲子鎮使用氣槍進行狩獵,兩人共獵獲野鴨10只、野雞3只、狗獾1只。劉某將所獵得的野生動物中的6只野鴨和1只狗獾以650元的價格進行銷售,4只野鴨存放于家中的冰箱內,3只野雞自己食用。2024年3月4日晚,被告人劉某伙同被告人王某鵬繼續在大通湖區北洲子鎮使用氣槍進行狩獵,獵獲蒼鷺1只。經鑒定,狩獵所得的4只野鴨、1只狗獾、1只蒼鷺均為國家“三有”和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涉案野生動物的價值為7200元。經鑒定,被告人劉某使用的氣槍被認定為槍支。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王某鵬構成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并請求法院判決劉某、王某鵬承擔非法狩獵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7200元,在市級媒體上就損害野生動物資源一事公開賠禮道歉。
上下滑動查看(下同)
裁判要旨
●被告人劉某、王某鵬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表示愿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以劉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王某鵬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由二被告人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費用人民幣7200元,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就損害野生動物資源一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陸生野生動物是組成自然生態系統的固有組成部分,對生態系統的平衡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可能導致生物物種種群及其生存、繁衍受到影響,對區域性生物生態平衡造成破壞,從而構成生態安全隱患,并導致相應物種某些特有遺傳信息的永久丟失。大通湖區地處湘中偏北,洞庭腹地,區內湖泊、水面、溝渠交錯縱橫,水系發達,物種資源豐富,現有陸生野生脊椎動物210種,其中鳥類167種,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6種,魚類109種,底棲軟體動物22種,是長江流域重要的野生動物的棲息地。
本案中,兩被告人多次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十余只國家珍稀野生動物的死亡,對生態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情節嚴重。該起案件也反映出了部分人員仍存在購買和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本案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費用,同時要求其在市級媒體就損害野生動物資源一事賠禮道歉,借助該起案件讓當地居民意識到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更加深入的認識,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二
宋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期間,宋某在未獲得出售、收購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經營的無名門店從上線處收購野生動物并賣給他人食用。2023年3月29日,公安機關聯合林業部門工作人員在宋某所經營門店的冰箱內查獲貓頭鷹1只、白腹鷂1只、蛇14條、野兔4只、鳥類26只。經鑒定,14條蛇(其中12條烏梢蛇、1條黑眉錦蛇、1條銀環蛇)屬于國家“三有”動物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價值4200元;26只鳥類動物(其中13只珠頸斑鳩、7只燕雀、6只竹雞)屬于國家“三有”動物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價值7800元;4只野兔(學名華南兔)屬于國家“三有”動物和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價值320元;貓頭鷹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15000元;白腹鷂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25000元,上述野生動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2320元。
裁判要旨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分別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因宋某的犯罪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危及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的平衡,損害了公共利益,其應承擔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宋某支付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金52320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對涉及野生動物“獵、捕、售、運、食”的行為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打擊,任何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通過嚴厲打擊出售、收購等關鍵環節,能夠有效切斷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的利益鏈,從源頭上遏制獵捕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有力阻止了非法野生動物流入餐飲市場。該案糾正了“只罰獵捕不罰買賣”的錯誤認知,有助于推動形成不敢買賣、不想買賣的社會共識。
案例三
夏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在柘溪水庫某水域安放三重刺網捕魚,收網時被安化縣農業農村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當場查獲,現場查獲漁獲物9.635千克,三重刺網4副,鐵板船一艘。經鑒定,夏某所使用的捕撈工具三重刺網屬于禁用漁具。經專家評估,夏某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行為對資江漁業生態資源與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破壞。建議由夏某采購7709尾成魚在其破壞水域進行人工放流,對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公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應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夏某刑事責任,并請求判令夏某修復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向捕撈水域投放適合放流的成魚7709尾或者適用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方式,以30天公益勞務替代修復生態。
裁判要旨
●安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捕撈方式非法捕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夏某的非法捕撈行為,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考慮到被告人身患重疾,家庭特別困難,無法從事繁重體力勞動,也無力承擔漁業資源補償費,故判決被告人以30天公益勞務替代修復生態。
典型意義
生態環境修復是人民法院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主要著眼點。恢復性司法模式與生態環境修復具有高度契合性,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至關重要。法院不斷探索新型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補種復綠、護林服務、以魚養漁、增殖放流、勞務活動等替代性修復責任,這種修復責任可實現懲罰犯罪與修復損害雙重目標。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漁期實施了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事發水域附近魚類的繁衍生殖。但考慮到夏某自身與家庭實際情況,法院判決被告人以義務巡河這一勞務代償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既履行了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又彰顯了司法溫度與關懷,使“破壞者”轉變為“守護者”,有利于協調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關系,實現司法審判“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四
益陽市環保協會訴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醫藥公司向益陽市某開發公司購買造紙制漿蒸發設備,并將該設備移裝工程發包給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益陽市某開發公司與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授權委托賀某輝(原某紙廠負責人)為現場負責人,全權處理該項目的相關事宜。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的姜某全等五名工人到現場準備實施制漿蒸發設備移拆,姜某全、孫某二人依照工作安排對設備閥門松動上油,二人見松動的閥門有黑色刺鼻液體流出,為便于之后設備的拆移工作,姜某全、孫某便決定將該設備所有黑液儲存罐的閥門全部打開,將罐體內的黑液排出,經紙廠排水渠流入洞庭湖內。經公安部門勘察,共排放黑液534.93立方米,質量為579222.2千克。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此黑液為危險廢物。本次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費用443.58萬元、應急處置費用124.701萬元。姜某全、孫某被益陽市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刑罰。益陽市環境保護協會對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要旨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全、孫某在執行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工作任務時,違反國家規定排放黑液,所排放的黑液進入土壤和地表水體,造成土壤和地表水污染,與生態服務功能退化存在明顯的因果關系。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對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時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益陽市某開發公司是案涉設備的出賣人,對其管控的設備存在嚴重管理失職。賀某輝作為原某紙廠以及移裝現場負責人,未對益陽市某開發公司、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披露造紙設備內儲存的液體情況,也未盡到移裝現場負責人之職,對本次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安徽某醫藥公司作為定作人,未將設備儲存情況告知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存在一定的指示過失。法院認定駐馬店市某工程公司、益陽市某開發公司、賀某輝、安徽某醫藥公司各自應承擔80%、15%、2%、3%的責任,判決三公司與賀某輝共同對所破壞的生態環境恢復原狀,修復生態。如無法履行修復義務,則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并承擔鑒定費、合理律師費、合理差旅費等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保護洞庭湖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洞庭湖是長江流域重要通江湖泊,被譽為“長江之腎”,在維系長江中下游生態平衡和江河湖泊關系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堅持“生態優先”的理念,明確“修復+賠償”雙重責任,判決要求侵權人恢復原狀,修復生態,并明確在無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時應承擔損害費用。通過審理涉洞庭湖環境資源案件,有效推動長江保護法在湖區落地見效,以司法力量服務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案例五
曹某訴益陽市水利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8日晚上9時許,益陽市水利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曹某利用資江益陽市赫山區蘭溪鎮高豐村段資江大堤外河道岸線過駁轉運河道砂石上岸。2023年12月19日,益陽市水利局對曹某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詢問,曹某承認已多次利用河道岸線過駁轉運河道砂石。2023年12月21日,益陽市水利局委托益陽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曹某占用、利用資江大堤外河道岸線過駁上岸河道砂石沙堆的具體位置、占地面積、砂石方量進行勘測,該研究設計院出具相關勘測報告,結論為該砂卵石堆占地面積為348.3平方米,堆放量為573.7立方米。2024年3月18日,益陽市水利局對曹某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罰款人民幣50000元。曹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
●桃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在明知運砂船的到達碼頭及裝卸點為虞公港的情況下,將砂石運送至資江大堤涉案地段從船上過駁砂石上岸,并在堤上堆放砂石及轉運,其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益陽市水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曹某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故對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裁判通過確立長江流域河道岸線保護的司法審查基準,彰顯司法機制在生態治理中的能動性,對遏制非法占用岸線、破壞河湖生態的違法行為形成“生態優先、嚴格保護、過罰相當”的類案示范效應。法院支持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職,凸顯司法機關以審判護航長江生態安全的堅定立場。引導公眾依法保護河道岸線、促進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與綠色發展。
案例六
某市人民檢察院訴某市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河道監督管理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混凝土公司的攪拌站項目所占區域屬于2019年新調整河湖岸線的河道管理范圍。2022年7月,某市河長辦作出《交辦單》,明確攪拌站占用河湖岸線問題的整改時限為2022年12月31日,整改責任單位為某鎮政府,監管責任單位為某市水利局。后某市河長辦同意將整改時限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
某市人民檢察院于2023年7月向某市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依法履行職責,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該局于同年9月回復稱,某混凝土公司正在進行搬遷的前期施工,某市河長辦已批示同意整改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0日。某市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跟進調查發現,某混凝土公司仍在原址施工作業,未完成搬遷。某市人民檢察院遂以某市水利局為被告,于2024年9月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市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監管職責。
裁判要旨
●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市水利局對轄區內河岸堤防安全負有監管職責,其未對某混凝土公司占用河道建設攪拌站的違法行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河道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某市水利局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遂判決該局履行監管職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河道安全隱患。判決生效后,某市水利局依法履職,督促某混凝土公司在限定期限內完成了整體搬遷工作。
典型意義
河道是水資源的載體,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既對抗御洪澇災害具有重要作用,也具有調節氣候、降低環境污染的重要功能,占用河道建設攪拌站的行為不僅會破壞河道的生態環境,還可能影響河道的防洪安全、行洪暢通,危及國民經濟、城市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水利部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負有法定監督管理職責,不因內部文件對某一具體工作明確其他實施主體而消滅,其應當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非法建設行為采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拆除、強制拆除、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罰款等有效措施以確保恢復河道原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壓緊壓實職能部門的責任,推動行政機關采取有力措施落實監管職責,切實維護河道健康安瀾。
來源:益陽法院網
供稿:民三庭
編輯:劉示宜
責編:姚 黃
審核:陳正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