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專家點評
□ 王竹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秉持“如我在訴”的情懷,辦好該案的同時,還以此案所凸顯的社會問題為契機,向有關單位發出加強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執法監管的司法建議,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綜合體現了司法辦案與行政監管的聯動效應,是法院落實“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對人民法院未來審理類似案件具有示范意義。
一是踐行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文身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其將來的學習工作等可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本案中法院援引民法典第1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規定,認定未成年人劉某雖系自愿文身,但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控制和辨別能力有限,以其年齡和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斷文身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帶來的損害和影響,且其監護人對文身一事事先不知情,事后亦不對服務合同予以追認,因此未成年人劉某與刺青館訂立的文身服務合同無效,這一辦案原則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抽象權利轉化為具體司法標準,體現了多維司法智慧。
二是形成司法辦案與行政監管的閉環聯動。根據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立法原則和精神,本案中,在過錯認定方面,盡管刺青館內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標識,法院明確刺青館經營者需履行年齡核驗義務,因經營者僅憑口頭詢問和外貌判斷原告劉某為成年人,未盡審慎義務,故經營者存在明顯過錯;在損害賠償方面,法院將清洗費用等納入賠償范圍,體現全面救濟理念;在多元共治方面,法院通過司法建議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文身行業“負面清單”自律管理。
三是彰顯了裁判者的司法溫度。文身行為直接損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不僅具有不可逆性,還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在入學、參軍、就業中被排斥,形成標簽化效應,給其帶來心理創傷和經濟負擔,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社會參與權和發展權。本案中法官重點關注文身對未成年人升學、就業的長期影響,倒逼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文身行業的規范,要求經營者履行年齡核驗義務,促進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協同治理。
近年來,文身行為呈現低齡化趨勢,不少未成年人由于圖案沖擊、新奇感以及偶像影響等因素疊加,盲目跟風文身。盡管《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明確禁止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但部分商家為牟利仍違規操作。這說明在文身行業的監管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立法滯后與監管空白。
建議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領域立法層級,完善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處罰措施,對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文身店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包括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地方層面可以以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方式先行先試,加快推進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當然,除了通過立法去“堵”之外,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導,讓他們客觀了解文身的利弊和可能帶來的影響。對文身未成年人還可引入心理干預機制,聯合社會組織進行心理疏導,定期跟蹤矯正效果,“疏堵結合”才是避免問題滋生的治本方法。
(作者系四川大學市場經濟法治研究所所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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