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鋒
據(jù)《法治日報》報道,15歲女孩偷偷去刺青館文身,女孩母親一怒之下將刺青館及其負責人告上法庭。刺青館負責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為由進行辯解。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通過法庭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刺青館經(jīng)營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又見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文身行為不予追認,又見文身服務提供者對基于未成年人“自愿”的文身服務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該案雖以調解的方式結案,但文身服務提供者存在明顯的過錯,也因此付出了必要的法律成本。文身服務提供者的主要過錯在于沒有審慎核查未成年人的年齡身份,在錯誤的時間向錯誤的人提供了錯誤的文身服務。
相關規(guī)定已經(jīng)給文身服務提供者劃出了紅線,已將未成年人排除在了文身服務的名單之外,已經(jīng)明確了文身服務提供者對于未成年人的拒止義務和年齡身份核實義務。2022年6月,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fā)《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guī)定:任何企業(yè)、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在現(xiàn)實生活中,當文身服務提供者對消費者的年齡身份拿捏不準、存疑時就得較較真,仔細核驗一下消費者的身份證件,如果確認了消費者的未成年人身份就應將其拒之門外。這么做既落實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也可有效規(guī)避違法侵權風險。
未成年人“自愿”不是商家涉未文身的擋箭牌。文身不屬于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以未成年人“自愿”為生效要件。揆諸既往案例,文身糾紛中的未成年人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文身的負面影響超出了他們的認知、控制和辨別范疇。即便未成年人自愿選擇文身服務,自愿與商家達成服務協(xié)議,只要其父母等監(jiān)護人不知情、不同意、未追認,未成年人與商家的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也是無效的。
在案例中,刺青館負責人未查看小劉的身份證件,僅憑口頭詢問、觀察面容、看朋友圈就簡單排除了小劉的未成年人身份,并向小劉提供了文身服務,違背了未成年人身份核實要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權益。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讓刺青館向小劉支付清洗文身費用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承擔了不利的后果,為小劉挽回了損失,主持了公道,也給文身服務提供者敲響了法律警鐘。值得點贊的是,法院沒有就案論案,而是以案件為切入點,推動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啟動了對文身服務行業(yè)的聯(lián)動治理,擰緊了商家核驗年齡的責任閥門。
該案例警示我們必須嚴格身份確認的責任,劃牢未成年人文身保護圈。立法部門有必要通過立法、修法,提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法律層級,依法明確經(jīng)營者的身份核驗責任、拒止未成年人責任以及越線處罰責任。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有必要強化日常監(jiān)管,倒逼文身服務提供者做好設置拒止未成年人標識、核查未成年人年齡身份等“規(guī)定動作”。文身服務提供者也應算好未保責任賬,增強自律意識,規(guī)范服務行為,落實好拒止未成年人的源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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