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被判決有罪后的收押,都必須有相應機關出具的合法的收押手續才行。而對于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以證明該罪犯有必要且被允許收押,若沒有上述憑證,或者說上訴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看守所就應當不予收押。
收押?你知道什么是收押嗎?有人說,不就是坐牢嗎?收押,實際上就是指勞改機關依法接收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刑罰的法律制度。
對于在看守所的收押的人除了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外還有 一類那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被刑事拘留的人一般都會關在看守所,如果后期被判有期徒刑的話在轉至相應的監獄。
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按照法律規定,若被執行者不符合收押的條件,必須由指定的鑒定單位給出合合法有效的證明;此外,不收押也不會造成社會危害;再說,即使不收押,也可以采取其他的辦法對罪犯進行限制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制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
那么,具體還有哪些情況下看守所不予收押呢?現在我們我們就具體看看。
1.罪犯為懷孕或者哺乳期(孩子未滿1周歲)的婦女的,不予收押。
2.擬被收押者經健康檢查被認定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患有急性傳染病的;不予收押。
3.擬被收押者經健康檢查確認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若被羈押者經鑒定在羈押中可能會有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但若該罪犯犯罪情節非常惡劣,不收押有極高再犯罪可能性且對社會有危險性的,可以視情況收押。
4.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
現在,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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