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日前,湖南省高院召開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通報一起校園糾紛案例。案例顯示,一中學生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得到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其后被他舉報的同學毆打。經鑒定,被打者構成輕傷二級。法院判決認為,學校未正確引導學生且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承擔30%責任。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攜帶電子產品到校,類似場景并不鮮見,但在本案中,圍繞這一行為發生在師生之間的諸多細節卻非常耐人尋味。同班同學檢舉,并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起贓”上交,得到教師一瓶牛奶的獎勵。后續機主將檢舉者打傷,被訴至法院。輕傷二級,如果打人者不是未成年人的身份,應有刑事追究。而本案的民事侵權責任理清過程中,具體司法裁量(以及后續案例公示、以案釋法)所宣示的法律態度,極具示范價值。
一起因校園檢舉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侵權者及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自不待言,而在過程中檢舉者本身存在的問題,和學校在其中所承擔的責任也同樣需要條分縷析。發現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并非適格“執法者”的同班同學私自“搜出”相關物品上交,這一疑似侵害他人合法財產權的行為未能被教師所指出,為后續學生之間的沖突埋下隱患。
不僅如此,代表學校維護校規校紀的教師,通過一瓶牛奶的獎勵來說明校方鼓勵檢舉的態度,在事實上扮演了撕裂學生的角色。正如湖南省高院在本案釋法中所言,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作為教育者,在明知檢舉者“拿走”他人財物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這都談不上是對教育本身的苛求,與在校園安全事故中減輕學校責任的司法取向并不沖突。
教育法明文要求,學校應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包括人格尊嚴、財產權益等等,為維護校規校紀就平白無故搜查并拿走他人物品,不會因為結果的理直氣壯而消解行為的錯誤。
更何況,在校規校紀與更高位階的法益之間,也應當有清晰的取舍權衡,而不是放任自流。司法裁量在此糾紛細節處進一步明晰法理,明確指出“以遵守學校規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一瓶牛奶的褒揚,特別是對一種并不恰當行為的無原則獎勵,會對一群未成年人的價值判斷產生不良影響,扭曲其價值觀。
尤為關鍵的是,司法對“以舉報代管理”的粗鄙式管理思路亮明了態度,“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沖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一句簡單的釋法,可以說意味深長,具體司法在用是非判斷、責任分配比例來闡明法律的立場,細究行為的邊界。
對鼓勵檢舉的環境說“不”,是司法給孩子的兒童節禮包。司法判斷的個案指引作用,在用案例剖析的方式進一步放大和加深個案判決的輻射效果。學校應當從案例中汲取教訓,調整日常管理細節,優化育人環境,而教育更要借此回答“應該培養怎樣的人”這個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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