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專題,分別包括“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司法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嚴格公正司法,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三個主題17個案例,其中,廣東法院3案入選,分別為東莞法院審理的聶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珠海法院審理的魏某訴何某等三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以及廣州法院審理的天河南街道辦申請天河某公司強制清算案。
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
(廣東案例)
依法判令物業公司承擔協助安裝充電樁責任,保障業主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綠色原則——聶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追星中侮辱、誹謗他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魏某訴何某等三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支持非公司制法人依法強制清算,助推“僵尸企業”及時出清——天河南街道辦申請天河某公司強制清算案
依法判令物業公司承擔協助安裝充電樁責任,保障業主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綠色原則——聶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聶某系東莞市某小區業主,享有涉案小區一期1號地下車庫某車位使用權,某物業公司為案涉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20年9月,聶某因需在前述車位上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要求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某物業公司稱,出具同意安裝證明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須經全體業主表決,因此不同意出具,雙方遂產生糾紛。聶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車位上安裝電動車充電樁的證明。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物業公司應當積極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履行配合安裝、提供便利義務。業主基于專有部分享有的權利,難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現實需要,這種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對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或影響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應認定為合理使用。物業服務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僅是安裝充電樁的一個環節。案涉車位是否具備安裝充電樁的條件,是否會對用電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產生影響,還有賴于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進行后續判斷。因此,某物業公司以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理由不成立。故判決某物業公司為聶某出具同意安裝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證明。
典型意義
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通過司法審判努力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實際問題,讓人民群眾居住更舒適、生活更美好,是司法為民宗旨的內在要求。我國已進入新能源汽車快速普及階段,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一方面有利于節能減排,另一方面可以提升業主的居住體驗和幸福指數,是關系民生的關鍵小事。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物業公司應為業主安裝電動車充電設施提供便利,不僅貫徹了民法典第九條規定的綠色原則,彰顯了人民法院支持環保出行的司法理念,而且對破解充電樁及配套設施安裝難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是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切實保障民生的生動實踐。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追星中侮辱、誹謗他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魏某訴何某等三人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魏某是A明星的粉絲,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絲,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戶。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發布一些關于A明星的負面內容,魏某看到后將三人成功舉報。三人被舉報后極為不滿,開始在微博賬號上持續發布諸如“嫌疑犯魏某”等內容,還在微博主頁、評論區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頁鏈接。上述內容發布后,閱讀量從幾百到上萬不等,轉發數、點贊數、評論數若干。魏某認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人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發布的相關內容雖未明確對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訴的平臺通知截圖,還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頁鏈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賬號為實名認證,足以使其他網友識別出案涉微博內容系針對魏某。何某等三人發布的侮辱性言論,造成社會公眾對魏某的評價降低,侵犯了魏某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合三人發布微博的影響范圍、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何某等三人在各自微博賬號發布向魏某賠禮道歉及澄清事實的微博并置頂一周,同時向魏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粉絲群體在網上互撕謾罵、應援打榜、造謠攻擊等行為,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清朗網絡環境,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認定粉絲在追星過程中侮辱、誹謗他人,可構成人格權侵權,為網絡用戶身份確定、侵權行為界定等問題提供了清晰明確的審理思路,有利于進一步引導網絡用戶理性發言, 促進依法治理“飯圈”亂象,營造健康向上的網絡環境。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支持非公司制法人依法強制清算,助推“僵尸企業”及時出清——天河南街道辦申請天河某公司強制清算案
基本案情
天河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一家集體所有制企業,主要經營范圍為批發業。2009年1月,天河某公司因不按規定年檢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2020年12月,天河南街道辦作為天河某公司的主管單位,以天河某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組為由,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天河某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裁判結果
生效裁定認為,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規定,法人的主管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天河某公司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應參照公司制法人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天河南街道辦作為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天河某公司進行強制清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2021年1月,裁定受理天河南街道辦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并指定清算組對天河某公司進行清算。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完善企業退出制度”。民法典賦予了主管機關對非公司制法人提出強制清算的主體資格,為破解非公司制法人無人申請、無法啟動強制清算程序的僵局提供了明確依據。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規定,支持非公司制法人進行強制清算,助推“僵尸企業”出清,保障債權人利益,切實發揮了強制清算制度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防范化解風險、優化營商環境中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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