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祁連山區域,一名滑翔傘愛好者進行滑翔傘飛行時,被云吸至8000米高空。28日下午,甘肅省航空運動協會發布調查結果。
官方通報
不涉及違規、黑飛
調查結果顯示,本次事件中的飛行員彭某,持有飛行執照滑翔傘B級,2020年開始學習滑翔傘,2022年拿到B級證書之后有2年多的飛行經驗。平時都是在正規的滑翔基地進行飛行訓練。
根據彭某自述,這次練習是購買了二手船袋后的裝備調整,計劃地面抖傘并調整全套裝備的舒適度,并沒有計劃起飛,同行有2名傘友,此次意外飛行進云后,彭某多次對講機求助在地面進行保障的傘友顧某。
調查報告顯示,根據《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地面抖傘訓練并不屬于需要報備審批的范圍,被氣流抬升飛行完全屬于意外和事故,因此不涉及違規、黑飛。
據了解,事后,嘉峪關市、張掖市肅南縣境內所有可能飛行的場地立即查封,并且豎立明顯禁飛標識,完成報批手續前,禁止一切在這些場地的飛行相關活動。甘肅省航空運動協會協助當地體育部門完善飛行運動相關手續,包括俱樂部的注冊、場地、空域的手續等,積極推動低空經濟的合規發展。
當事人接受總臺記者專訪
“想想還是很后怕的”
近日,55歲的彭先生在祁連山區域進行滑翔傘飛行時,意外被云吸至8000多米高空,全身結冰,所幸控傘安全降落。事后,彭先生接受總臺記者專訪,介紹自己從遇險到脫險的過程。
他說:“被吸到云底后很慌,白茫茫一片,辨別不出任何方向。傘頭沖下去的時候,是我最恐懼的時候。想想還是很后怕的,這段時間先不飛了。”
滑翔傘的“云吸”現象
到底是什么?
網友們都說滑翔傘是遭遇了“云吸”現象,什么是“云吸”現象?到底有多危險?戳視頻,聽航空專家王亞男解讀↓
滑翔傘的“云吸”現象,指的是滑翔傘的操縱者利用云層附近的上升氣流,急速增加高度的一種做法。這種操作是有一定的危險性,上升氣流具有很大的能量,同時高度的上升具有不可控性,很有可能把滑翔傘帶到極高的高度上,面臨著缺氧、低溫、雷電等風險,很可能造成重大的傷害事件。
與民航客機飛行航路區域重合
危險幾何?
據了解,該滑翔傘愛好者所在的高度超過了8000米,而8000米以上的空域是民航客機的主要飛行航路區域,此區域出現滑翔傘是否會干擾飛行?戳視頻,聽專家解答↓
航空專家王亞男介紹,當上升的高度達到8000米以上時,就已經接近商業航空的運行高度,如果當地該空域有民航的航線經過,這種突然上升的高度導致滑翔傘出現在民用航線空域,會造成民航運行的安全隱患。因此,國內對滑翔傘的飛行有著嚴格的空域管理規定,要求提前向相關主管部門申報,但是如果利用云吸現象來增加高度的話,就使得滑翔傘的運動在高度上具有更大的不可預見性,這種行為是不被提倡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表示,客機的速度是很快的,如果是單人或很小的障礙物,一般很難躲過,也很難看到,飛機雷達也掃不到。在8000多米的高空很容易出現碰撞,無論是對人還是對客機都會造成嚴重影響。《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人員開展飛行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空域,獲準后方可實施飛行。違反該辦法的,由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我國各類空域
對飛行活動的要求有所不同
我國對所有飛行活動實行統一的飛行管制制度,我國空域通常劃分為幾類,各類空域對飛行活動的要求有所不同。
A類空域,也就是高度6000米以上,這是高度最高的管制空域,通常用于長途航班,所有飛行活動必須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B、C、D或E類空域,飛行活動也需接受相應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G、W類非管制空域,飛行活動相對自由,但是仍需遵守相關規定,確保飛行安全。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表示《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像是滑翔傘這些運動,需要嚴格執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等法規,嚴禁在機場凈空區、人口密集區等敏感空域開展飛行活動。飛行人員須全程佩戴頭盔,并配備合格的備份傘具。飛行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申報計劃,經空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個人探險行為
如何平衡安全與法律界限?
在生活中,很多探險愛好者喜歡去挑戰自我、征服自然,但是在探險的過程中,如何平衡安全與法律界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介紹,個人探險行為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在確保不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下進行開展。至于個人探險活動所導致的人身損害等情況,需要分情況討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營利性組織者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路線規劃、風險評估、裝備檢查、應急措施等。如果因組織者疏忽導致事故,需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非營利性活動責任雖然有限,但是并不會絕對地免責,組織者雖無營利性質,但仍需履行基礎的安全提示義務。如果因錯誤指揮或沒有及時救助導致損害,就需要按公平責任原則分擔部分賠償責任。
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王帥雨
審核:馮海嘯 閆振寰 王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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