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清津造船廠驅逐艦下水翻船事故的損失有多大,要看它處理的官員級別有多大與征罰力度有多重,兩者是成正比的。
5月21日,津造船廠驅逐艦下水翻船。
5月22日,傳喚清津造船廠廠長洪吉浩。
5月24日,拘留“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清津造船廠總工程師姜正哲、船體總裝車間主任韓京學、行政副廠長金勇鶴。
5月25日,傳喚和拘留“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軍需工業部副部長李亨先(???)。
軍需工業部副部長李亨先是5位事故責任人最后一位公開官宣確認的,朝中社為此還特發了電訊文稿:
朝中社平壤5月26日電
在專家團隊的技術指導下,驅逐艦下水事故現場正在按照日程計劃積極開展全面修復艦船平衡性的工作。
驅逐艦下水事故調查組25日向黨中央軍事委員會匯報了當天的工作情況。
司法機關根據事故調查組查證的資料,傳喚和拘留了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重大責任的黨中央委員會軍需工業部副部長李亨先。(完)
這份電訊文稿字數不多篇幅不長,但信息量較大:
第一、軍需工業部副部長李亨先的仕途之路戛然而止,并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判徒刑或被判死刑。
第二、驅逐艦下水翻船事故的善后處理,平衡扶正工作進展緩慢,難度較大。
第三、損失慘重。驅逐艦下水翻船的損失有多大,朝鮮官方雖未公布具體損失狀況,但驅逐艦側翻說明海水已浸入船體內部,尤其是船體內部昂貴的電子電器設備被海水浸泡,必是報廢無疑。即便是平衡扶正,總造價5億美元驅逐艦去損后的殘值還能有多少?恐怕遠遠低于折半。
李亨先作為朝鮮勞動黨中央軍需工業部副部長,直接分管艦船制造等國防工業領域,對此次事故負有最高管理責任。調查組認定涉嫌三宗罪:
一、失誤。技術決策失誤,在艦體穩性計算、材料選用等關鍵環節未嚴格把關,導致設計缺陷未被修正。
二、失察。質量監管缺位,未能有效監督清津造船廠的生產流程,缺乏風險預警機制。
三、失職。資源調配混亂,項目關鍵階段未能協調各部門保障施工條件,加劇了事故后果。
作為中央級政府主管官員,李亨先不可能深入清津造船廠一線,越俎代庖做具體工作,只能是聽匯報、做決策,參與決策層拍板定奪,是業務決策層的最主要官員。李亨先是行政官員,不是業務技術專家,原先是軍方大將出身。
此前朝鮮類似事故多由基層擔責,此次直接問責至副部長級官員,凸顯朝鮮試圖通過"自上而下"整頓軍工體系,扭轉"重進度、輕質量"的傾向。
問題是作為不懂技術的行政主管領導,誰坐在李亨先這個副部長位置都得受牽連出事。況且,側滑下水方式對于清津造船廠并不陌生,以前也有過,但用在5000噸驅逐艦下水方式是第一次,也是首次生產5000噸驅逐艦,又提倡獻紅心、趕進度,力爭400天完成任務,李亨先敢落后不向前推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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