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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六間北房,成了兄弟姐妹爭奪的焦點。有人主張均分,有人強調贍養多分,還有人聲稱得到老人 “口頭承諾”…… 這場因房產引發的家庭糾紛,法院如何用法律劃出公平界限?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趙建國與孫秀英是夫妻,育有四個子女,分別是大兒子趙大海、二兒子趙山河、大女兒趙曉芳、小女兒趙曉麗 。趙山河與妻子李梅育有一子趙陽、一女趙悅。趙建國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離世,孫秀英早在 2001 年12 月 12 日便已去世。不幸的是,趙山河也在 2023 年 1 月 3 日因病去世 。
爭議財產:位于通州區西集鎮某村的一號院,土地使用者登記為趙建國,院內建有北房六間。如今,這六間房屋的繼承問題,在家庭成員間引發了巨大分歧。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曉芳、趙曉麗):
請求依法分割一號院內北房六間;
認為應按照法定繼承,對遺產進行平均分配 。
被告抗辯:
趙大海:同意依法分割,且愿意將自己應繼承的份額轉給趙曉芳和趙曉麗 。
李梅、趙陽:不同意均分,稱兩位老人一直由李梅贍養,老人還曾表示一處房產歸趙大海,一處歸李梅一家;要求趙曉芳、趙曉麗各繼承一間,其余四間歸自己。
趙悅:未明確表態分割意見,但強調自己目前居住在一號院房屋內,沒有其他住處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各方均認可一號院內北房六間屬于趙建國與孫秀英的遺產 。
贍養爭議:李梅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趙曉芳、趙曉麗對此不予認可 。
分割意愿:趙大海自愿轉讓繼承份額;趙曉芳、趙曉麗同意在均分基礎上,將西側面積較大的房屋份額分給李梅一家 ;房屋目前由趙悅居住使用。
案件分析
(一)繼承方式與份額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開始后,若無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 。本案中,趙建國與孫秀英去世時未留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由趙大海、趙山河、趙曉芳、趙曉麗四人平均分配。
(二)代位繼承與份額轉移
趙山河在父母去世后、遺產分割前離世,且未放棄繼承,其應繼承份額按照轉繼承規則,由妻子李梅、兒子趙陽、女兒趙悅共同繼承 。趙大海自愿將份額轉給趙曉芳和趙曉麗,符合法律規定。
(三)贍養主張的舉證責任
李梅提出因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 。
(四)遺產分割原則
法院遵循 “有利于生產生活、不損害遺產效用” 的原則,結合房屋實際居住情況及當事人意愿,對六間北房進行合理分割 。
裁判結果
一號院內東數第一間、東數第二間,西數第二間的四分之一份額,由趙曉芳繼承;
一號院內東數第三間、東數第四間,西數第二間的四分之一份額,由趙曉麗繼承;
一號院內西數第一間,西數第二間的二分之一份額,由李梅、趙陽、趙悅共同繼承;
駁回趙曉芳、趙曉麗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贍養義務需留痕
主張多分遺產時,贍養證據至關重要。日常可保留照顧老人的醫療記錄、護理憑證、證人證言等,避免因舉證不足無法實現訴求 。
(二)口頭承諾難認定
家庭財產分配僅靠口頭約定存在風險。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務必訂立書面協議或遺囑,明確分配方案并簽字確認 。
(三)繼承份額早規劃
若存在放棄繼承、份額轉讓等情況,應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明確,確保權利轉移合法有效 。
(四)財產分割求共贏
遺產分割應兼顧各方利益,優先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一致,及時尋求法律途徑,避免矛盾激化影響親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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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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