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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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在哪些情形下會自動解除?
陳卓律師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
(一)取保候審依法變更為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已經開始執行的;
(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社區矯正已經開始執行的;
(五)被單處附加刑,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處監禁刑,刑罰已經開始執行的。
陳卓律師補充: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取保候審一般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執行,但已形成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執行。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陳卓律師
重慶廣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國共產黨員,2018年執業,執業期間涉獵各個領域案件,對待當事人認真負責。秉承著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信念,一致得到委托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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