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內地倆女的去澳門旅游,期間不顧馬路車流橫穿馬路,同行一人被行駛巴士撞倒留下傷情。受傷不說,兩人事后還要受到澳門治安警的檢控。
好家伙,這要擱內地不敢想象。
依慣例“司機未盡到注意義務”,怎么著也是要個次要責任,但是澳門嚴格遵守過錯原則。經調查確認,二人未遵守交通規則是主因,沒有選擇走行橫道過馬路,而是在對向車道的車縫里突然橫穿,大把司機來不及剎車....
警方事后確認,巴士司機沒有超速,也采取了避讓措施。
因此司機無責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而兩名女子因穿馬路要受到警方監控。還要自己承擔醫療費用及后續法律后果。
相比于和稀泥處理方式,這種絕對規則主義,明確了司機和行人之間的各自承擔范圍,任何一方違規都要承擔責任,不因弱勢身份就受到傾斜保護。而我們“以人為本”對這種規定可能覺得冷冰冰,但它不會要求你“為別人的錯誤買單...”
而我們大量事故案例中,無過錯方幾乎都為此買過單。比如“互毆”“正當防衛。”
在澳門絕對規則主義面前,嚴格按照誰過錯誰負責原則這太容易判定,我們簡單問題復雜化。
比如前段時間“保持行人安全距離,回頭7萬事件”。嚴格按照澳門規定,大概率轉身回頭的要負全責,正常行走的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不會是誰弱誰有理傾向于誰,搞責任分攤。責任邊界模糊,混淆概念,最終讓好人默默承受。
所以澳門這事發生后,有人評價“澳門是中國法治的天花板”。我們要也和澳門一樣,至少有一多半的案件都要發回重審。從南昌到大同,女子誣告男友和未婚夫,都成功把男人送進監獄坐牢。
但在澳門,連續五起內地女子告男友強奸案,最后的調查結果都是追究女方的誣告刑事責任,把女方送進監獄。兩種規則辦事,孰好孰壞,每個人都有自己看法。
這事國內多家媒體都有轉發,但只有圖沒有實際視頻。文字描述和我說的大致一樣。
不過也注意到,有IP澳門網友發文說,網傳圖片不實,他說根據新聞報道,當時交通堵塞,來往車輛都降速到停下,倆女人趁著空隙橫穿,被反方向巴士撞倒。
警方檢控兩人違例橫穿馬路,但未經法院判決,“無人敢宣布巴士不用承擔責任。”
IP豪門這位網友,如果所言屬實,現在說司機不用承擔責任屬實過早。但就警方對事故調查和認定,請我倒覺得規則嚴格些才好,不必事事為過錯方買單。
這種嚴格規則的,對我們而言那真是太好了!
中國需要嚴格判定責任邊界。
一切從對錯和真實責任進行研判,而不是“弱勢群體”“他窮他有理”“你怎么和老年人計較”……犯錯就要認錯,挨打就要立正。
這更說明在國內,你橫行無忌沒人管的了你,但出去了沒人會慣著你。
比如此前,重慶女的踩人臉龐,不怕網絡曝光。山西大同事件,男方入獄鋃鐺。
經歷這么多事,我只想說,澳門法律真的干得漂亮,這才是正常的法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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