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30 日,天津證監局發布《關于對華金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華金期貨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發生文華中繼軟件故障,導致客戶無法通過文華財經交易端登陸交易,持續時長為 7 小時 26 分鐘,按照《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該事件達到一般網絡安全事件標準。
事后經我局調查,發現你公司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未妥善保護事件現場和相關證據,導致始終無法確定本次網絡安全事件的真實原因。
上述問題反映你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處置方面存在缺陷,違反了《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切實提高系統運維保障能力和故障原因排查能力,完善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工作機制,杜絕再次發生違規行為,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 30 個工作日內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核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 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5 年 5 月 28 日,天津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簡政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簡政:
華金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金期貨)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發生文華中繼軟件故障,導致客戶無法通過文華財經交易端登陸交易,持續時長為 7 小時 26 分鐘,按照《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該事件達到一般網絡安全事件標準。事后經我局調查,發現華金期貨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未妥善保護事件現場和相關證據,導致始終無法確定本次網絡安全事件的真實原因。
上述問題反映華金期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處置方面存在缺陷,違反了《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你作為華金期貨總裁助理且分管信息技術工作,對上述問題負有責任。
根據《證券期貨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證券期貨業網絡安全事件報告與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加強公司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杜絕再次發生違規行為,并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于 30 個工作日內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核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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