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三十九號
《云南省學校安全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28日
云南省學校安全條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
第三章 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四章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學生、教職員工和學校的安全,預防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教育與管理、事故處理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生(含幼兒園幼兒),是指在學校中就讀的受教育者。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中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生和教職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安全以及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全面防控。遵循政府負責、學校盡責、家校協同、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將學校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學校安全。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提供其他必要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學校安全工作職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舉辦者按照職責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廣電、林草、消防救援、新聞出版、城市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學校安全有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參與學校安全工作,共同維護學校安全。
第六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學校安全校長(園長)安全工作負責制。
第七條學生、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管理的規定,接受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實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為。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針對不同年齡段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進行學校安全教育、管理與保護,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學生、教職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學校安全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
第十條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參加的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學校安全風險研判、預警、防控,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學校安全聯合執法檢查,維護學校及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辦法,督促學校建立并落實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學校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的報告、處置和協調機制,指導學校處理安全事故;
(三)指導并督促學校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四)組織開展學校風險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組織學校負責人、安全管理有關人員開展安全培訓;
(六)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學校安全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除教育行政部門外,學校有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業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園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根據安全防范國家標準完善防護設施建設;
(三)組織開展學校周邊的日常巡邏防控,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
(四)接到校內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協助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建立學校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三)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堂、供餐單位和校園食品經營者開展監督檢查及抽檢監測,督促、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采購教學儀器設備、教學物品、校服以及學生宿舍纖維制品等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五)對學校及周邊特種設備安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學校食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衛生健康和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學校開展衛生健康工作、制定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并督促定期開展演練,對學校教學、生活環境及飲用水的衛生狀況、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實行衛生監督,組織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置和醫療救治工作;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心理健康科普宣傳等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學校及其周邊交通營運和安全管理,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警示標志,施劃交通標線,劃設接送等候區,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視頻監控、減速帶、隔離墩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學校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校舍安全隱患排查、鑒定、排除以及隔震減震建筑構件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八條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出版物經營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娛樂場所、點播影院等的檢查,依法查處非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以及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內容的出版物、影視節目、玩具、網絡信息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消防救援機構指導學校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定期開展消防監督檢查,開展學校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并依法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標準的校舍、教育教學和生活場所、設施設備。學校的選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未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消防救援、氣象、地震等部門、單位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的山體、河流、建(構)筑物和其他附屬設施的安全監測,指導學校制定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學校周邊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設施;
(二)利用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
(三)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占道經營及堆放或者設置影響消防、安全通行的雜物、設施設備;
(四)在中小學校周邊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五)在中小學校周邊設置煙(含電子煙)、酒、彩票銷售網點;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學校安全的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領導有關部門開展防學生溺水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常態化開展防學生溺水工作。水行政、公安、文化和旅游、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易發生學生溺水事故的河流、湖泊、溝渠、壩塘、景觀池、礦坑、水庫、排污池、生產性水塘水坑等危險水域進行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加強巡查管理,做好防范和應急處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防學生溺水宣傳教育和重點、危險水域巡查,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防學生溺水工作。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學段、不同時段、不同地區,采取案例、警示、情景等方式開展防學生溺水教育。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設游泳課程。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配合開展防學生溺水教育,鼓勵培養學生的游泳技能。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學校法治副校長的聘任與管理工作。
法治副校長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一)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的;
(二)心理狀況異常的;
(三)有欺凌、暴力傷害行為或者受到欺凌、暴力傷害的;
(四)有其他可能引發學校安全事故行為的。
學校應當對生理、心理狀況異常、受到欺凌和暴力傷害的學生給予關懷和照顧,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并依法保護學生隱私。不宜在學校學習的,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安排治療、休養,符合休學條件的,按照規定休學。
第三章 學校安全教育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教育、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落實學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二)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定崗位安全管理責任;
(三)開展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進行學校日常安全管理,開展常態化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五)制定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六)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內容,有針對性地對學生、教職員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應急避險、實驗安全、反詐防騙、防拐賣、禁毒防艾、反恐怖主義以及預防自殺自殘、溺水、校園欺凌和暴力傷害、性侵害、網絡沉迷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學生、教職員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安全意識和防范技能。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開展日常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對電梯、鍋爐、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以及校舍、教育教學和生活場所、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難以整改消除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安裝緊急報警裝置,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及防護器材,在學校門口、教學樓、學校食堂等主要區域和重點場所配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校緊急報警裝置和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接入本系統報警或者監控平臺。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落實治安保衛制度,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必要的安保人員并持證上崗,對進入校園人員、車輛進行查驗、登記。禁止攜帶非教學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進入校園。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內道路和通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合理施劃停車泊位,限速行駛,將學生主要活動區域與機動車行駛路線進行阻隔。
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在校期間,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三十條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立校醫院或者衛生室,配備具有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或者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開展突發疾病的院前急救和常見病的防治。不具備條件設立校醫院或者衛生室的,應當與當地醫療機構建立服務協作機制。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設心理健康課程,開展心理健康講座,設立心理健康咨詢室,提供心理輔導和疏導,建立學生心理健康篩查、危機干預機制。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公開食品安全信息,常態化開展隱患排查。
學校食堂的設施設備、原料控制及儲備、加工制作等應當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標準和操作規范。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取得與主體業態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學校應當對其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學校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引入社會力量經營學校食堂的,或者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應當建立評價和退出機制。
供餐單位、學校食堂應當做到明廚亮灶,通過視頻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墻等方式,公開食品加工過程。鼓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學校食品來源、采購、加工制作全過程的監督。
中小學校應當成立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并支持其工作,主動接受學生、教職員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社會的監督。落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鼓勵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陪餐。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保持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制定危險品購買、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對教學、科學研究、社會實踐活動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險品,設立符合條件的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
學校應當加強對各類實驗室及生物活體樣本、生物制劑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標準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室,其設立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范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前,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制定應急措施,保障學生安全。
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得組織學生參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點、超越其自我保護能力范圍的活動。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科研實驗(實訓),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組織學生實習的,應當按照規定與實習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學生實習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安全保障、勞動保護措施,并不得安排學生到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場所和崗位。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時,應當與軍事部門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實彈訓練項目的,應當按照訓練規程組織實施。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在公路上進行體育鍛煉和體能測試等活動。
學校不得為了防止發生學校安全事故而限制或者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保持教育教學、生活設施的通道暢通,在教室、學生宿舍的走道、樓梯口等易發生踩踏等危險的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上學、放學、課間、集體活動等時段,在校內容易發生人群擁擠的通道,安排人員引導學生有序通行。
提供學生住宿的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宿舍管理,落實巡查責任,定期開展宿舍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暴力傷害工作流程,暢通投訴受理渠道。發現校園欺凌、暴力傷害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制止,依法處理,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學生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并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八條教職員工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應當執行教職員工從業禁止制度和定期查詢的有關規定。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體檢。發現教職員工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其離崗治療或者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三十九條學生有違反治安管理、涉嫌犯罪行為的,或者遭受、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家校聯系制度,充分發揮協同育人主導作用,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保持學校與家庭的常態化聯系,及時向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告知學校安全制度和學生遵守學校安全制度的情況,共同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及時將學生未按時到校、擅自離校、失去聯系、受傷害等異常情況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法聯系到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時,學校可以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共同督促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鼓勵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向學校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領導,建立事故處置的應急響應和協調聯動機制。
第四十三條校園內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二)及時采取救治措施;
(三)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四)將學生受傷害和救治情況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保險公司;
(五)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學校安全事故符合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屬于重大或者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當提高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輿情應對能力,按照規定公布安全事故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不實信息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學校安全事故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出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不實信息的,應當及時澄清。
新聞媒體報道學校安全事故,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
第四十六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履行相應職責。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免除其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五)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十七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應當依法免除其事故責任: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四十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學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糾紛,學校、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一)協商和解;
(二)向當地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
第五十條學校按照規定購買校方責任保險。
有條件的學校在組織校外實習、體育運動等活動時,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
鼓勵和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鼓勵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
第五十一條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教職員工、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一)故意傷害他人或者侵占、故意損毀學校公私財物;
(二)采用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拉掛橫幅等方式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三)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職員工、學生人身自由;
(四)跟蹤、糾纏、侮辱、恐嚇、威脅教職員工、學生或者散布恐怖言論;
(五)制造、散布謠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不實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依法履行學校安全教育、管理職責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民辦學校按照民辦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學校或者學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學生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欺凌、暴力傷害等行為的,由學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經批準設立的其他教育機構的安全保障與風險防控、教育與管理、事故處理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發布 云南日報
終審/胡華玉 編審/保進 劉玉 校對/馬思 編輯/何淑倩格
投稿/ ztsxwzx@126.com
轉載請注明來自 “微昭通” 官方微信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