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安全檢查中,消防隔離閥缺陷問題頻發,尤其在液貨船這類隔離閥種類繁多的船舶上更為突出。許多人對隔離閥的設置規范、法規要求模糊不清,以下是常見缺陷及詳細解析。
常見缺陷示
0725:貨油區域步橋中部泡沫總管隔離閥安裝在泡沫炮之后;
0741:機艙處所外消防管總管未按規定設置隔離閥;
隔離閥安裝在機艙
0741:船舶尾樓前端受保護區域的消防總管上未設置隔離閥,與防火控制圖不符。
隔離總閥要求
所有 500 總噸及以上船舶,均需配備隔離總閥,用于隔離機器處所內外的消防總管。其核心作用是在機器處所失火時,確保外部消防泵或岸基消防水仍能持續供水。
工作狀態:
正常保持開啟,船舶可通過主消防泵、應急消防泵、國際通岸接頭獲取消防水;
關閉時,主消防泵僅向機艙供水;應急消防泵和國際通岸接頭僅向甲板供水。
布置要求:
必須安裝在機器處所外部,可選擇以下位置:
1、起居、服務或控制站內;
2、開敞甲板且位于船尾貨油艙后端至少 5 米處;
3、若前兩者不可行,可設于貨油區后 5 米內,但需用永久性鋼質構件與貨油區隔開。
液貨船甲板消防系統隔離閥
需在尾樓前端受保護位置設置一個隔離閥;
甲板上每隔不超過 40 米需布置隔離閥,以便在火災或爆炸損壞消防總管時,快速切斷受損區域,保障系統完整性。
液貨船甲板泡沫系統隔離閥
無固定間距要求,但應確保每個泡沫炮都能獨立隔離;
隔離閥必須設置在靠近泡沫炮之前的泡沫總管上,最大限度保障泡沫炮正常運行;
若消防總管與泡沫系統共用管路,每個泡沫炮前均需設隔離閥,可與消防總管 40 米間隔要求統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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