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劇中的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雖然起于草莽,但在制度創新上可謂空前絕后。這些創新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其中衛所制度的設立堪稱毀譽參半,但明史專家孟森教授就認為衛所制得唐朝府兵制之精髓,加之邊境衛所不是孤零零地存在的,而是要配合開中法,解決邊軍后顧之憂。對開中法孟森教授更是大加贊賞,認為明初邊軍強盛皆賴此制度。而開中法不僅促使商人運糧到邊地,更能刺激商人在邊地屯田。但中期以后,開中法遭到破壞,明朝邊防于是一蹶不振。那么小小的開中法真的能決定邊防的穩固嗎?
一、何為開中
所謂開中法,孟森說:宋代就初露端倪,但宋代不予重視。明代的開中法構思起源于洪武初年。根據《明史·食貨志》記載,1370年,山西行省(當時還延續元制,沒有廢行省設三司)上書說,大同本地產糧不足以供應軍需,歷來都是將山東長蘆的糧食由朝廷解運至山西馬邑太和嶺,路遠且險,運費高昂,朝廷以此為負擔。現在請下令民間商人自發向大同運糧,每給大同倉庫繳納米一石,或給太原倉庫繳納米一石三斗,朝廷就給其淮鹽小引票(200斤)一張。如此轉運,既能省朝廷之繁瑣,充實邊境之倉儲,又能讓百姓獲利,可謂官、軍、民三方便利。
看到這封奏疏,朱元璋十分高興,于1371年頒布了《中鹽則例》,正式確立了開中法。
影視劇中的明朝官員
為何商人運糧換鹽這一制度叫“開中”?筆者認為,“開”和“中”有不同的內涵。
“中”字何解?目前學界已經取得共識。以孟森教授的說法為代表,他認為“軍守邊,民供餉,以鹽居其中,為之樞紐”,朱元璋以鹽為中介,串聯了軍民二者,所以朝廷頒布的章程叫《中鹽則例》。這就是“中”的由來。
那何為“開”呢?目前筆者沒有見到專門的論述,筆者只能說一下自己的看法。《說文解字》《康熙字典》中對“開”的解讀是“張開”“開門”,這種動詞解讀肯定不對。此外開有“開通”的意思,放在這里也不達意。而縱觀明代開中法,商人除了運糧換鹽外,還會在邊疆屯田,自己生產糧食,直接輸送給軍隊。《明史》稱“募鹽商于各邊開中,謂之商屯”,因此我認為這個“開”字可能是“開發”“開拓”邊疆的意思。
明代的商人地主
二、開中法配合衛所制
今天許多讀者認為明代的衛所制是一種歷史的倒退,半耕半戰的士兵比不上職業兵,尤其是明朝中期衛所腐化,士兵難堪戰陣,已經淪為衛所軍將的私人農奴。軍神如戚繼光、李成梁,都對這些腐朽的衛所兵丁無可奈何,只能轉而訓練新軍。
但是,誰也不能否認,在明朝前期,衛所明軍犁庭掃穴、勇猛異常,可謂亞歐第一勁旅。所以明朝中后期軍隊的崩壞,不是簡單地歸咎于衛所制。
孟森認為,明初的衛所制深得唐朝府兵制之精髓,是一項好制度,而這項制度不能孤零零的存在,它要配合許多其他輔助制度,才能發揮出最大的價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開中法。所謂“更立中鹽一法,與籌餉相輔而行”。
朱元璋
孟森教授說,明軍衛所遍及全國,內地二守八屯,邊疆三守七屯,這里的二八與三七,是指全軍輪流出二成或三成人服役。此外,屯田者只給予半響。如此,七八成半響之兵,實際等于三四成兵丁不需要付與餉銀。以這節省出來的三四成餉銀支付二三成戍守之兵丁,仍能余一二成。這一二成除了支付軍將薪俸和其他補貼之外,尚有結余,為國創收。而邊疆情況特殊,“唯邊地屯田之軍,成數較少,設糧秣不足”。在孟森看來,邊疆地區不是人多地少,而是地多人少,無法有效開發,因此產糧不足。而商人最善經濟之道和利弊得失。和千里運糧相比,不如“產地直銷”,因此邊境的西商和食鹽產地的淮商,紛紛到邊境墾荒種植,所謂“商無遠路運糧之費,而有領地營墾之利”。開中法配合之下,衛所制自然穩固。
明軍
三、葉淇壞法與開中結束
開中法算是商人的一種實物稅。有人會認為,都14世紀了還繳納實物稅,這不符合商品經濟發展啊,這是不是一種倒退啊?今天網絡上流傳著一句戲言:“明軍不滿餉,滿餉不可敵”。我更認為應當改成“明軍吃不飽,飽飯不可敵”,畢竟餉銀要換成糧食。從形式上看,以實物糧食直接輸送府庫換取鹽引,這種做法是以糧食為一般等價物,在生產力相對落后的時期,尤其是更加落后的邊疆,金錢的誘惑的確不如糧食!在開中法和衛所制之下,有軍隊屯田,有商人在空地上屯田,又有外省調運的糧食,三方合力,正常情況下明軍的確是能吃飽的,邊境自然安泰。《續文獻通考》稱:“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筑臺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可見開中法的確維持了邊疆糧食的穩定,無后顧之憂,軍隊才能有戰斗力。
古代屯田農夫
一般認為,淮商想要獲得食鹽暴利,但又苦于運糧或商屯成本太高,所以一直想要顛覆開中法。忍到弘治朝,終于迎來了轉機。
《明史》記載,葉淇,淮安人,和淮商親厚,是兩淮鹽商在朝代表。成化時期,他又在大同當巡撫,和西商有了交集。他深知邊區開中內情。弘治五年,葉淇為戶部尚書,淮商對他說:“商人赴邊納糧,價少而有遠涉之虞。在運司納銀,價多而得易辦之利”。內閣首輔徐溥,南直隸人,和葉淇親善,經葉淇居中調和,朝廷終于改開中法為折色法,即將過去商人輸糧換鹽引,改為商人納銀換引,自此開中法退出了明朝歷史。
影視劇中的弘治帝
有的朋友認為,將實物稅改為貨幣稅,符合商品經濟的發展。史書記載葉淇比擬明初米價,用米價的2倍的販賣鹽引,以銀代粟,明代“鹽課”驟增百萬。且葉淇規定“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支各邊”。看起來朝廷的確占了便宜,又大大填補了國庫的空虛,還方便了各級單位。但孟森卻認為這種納銀換鹽的問題在于兩點。
其一,朝廷收上來的銀兩沒有如數用于邊防,且不說繳納過程中的層層盤剝與貪污,即便如數進入國庫,封建帝王只會將之用來滿足自己的窮奢極欲,又有多少真正用于邊疆。
其二,即便邊軍能正常發餉,但仍需要用餉銀購買市場上的糧食。在軍屯、商屯、內地轉運合力之下,邊疆糧價一直很穩定。孟森說,有明一代,內地米價基本穩定,銀一兩大約可以買米兩石,邊區雖然有波動,但大體上穩定。
然而,開中法停止后,商人屯邊盡皆廢止,西商、徽商奔赴江南,邊疆百業蕭條,因缺糧“邊地為墟,米石值銀五兩”。米價幾倍增長,工資即便如數照發,仍入不敷出。所以開中法廢止,衛所軍將為了創收便剝削兵士,衛所制趨于崩潰,九邊成為明朝的負擔,帝國的生命在財政危機中被一點點耗盡。
明朝的軍將勛貴
四、開中法的評價
《明史》稱“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開中法至少讓四方得利。
其一,是軍方獲利。開中法有利于邊疆穩定,保證糧食充足,軍心安穩,提高戰力。商人不論是運糧換鹽還是邊疆屯墾,無疑都大大增加了邊疆的糧儲。而明初明軍打出來的赫赫威名,必然是建立在有效的后勤基礎之上的。
其二,是官方獲利。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開中法借助商人之力,減輕了朝廷壓力和財政負擔。
明朝的商人
其三,是商人獲利。開中法明確規定:商人運糧至邊疆倉庫,換取鹽引,拿著鹽引去官方鹽場以出廠價換鹽,然后運送食鹽到官方指定的銷售場地銷售,按照官方售價售賣。看起來,商人似乎是賠本賺吆喝,實際上商人仍然有利可圖。商人最善算計,這種轉運如果無利可圖,必然不能長久,所以商人要精心謀劃,比如運輸路線的選取,分擔風險的辦法,以及運輸中的損耗等等,都要計算得清清楚楚,可謂效率極高。如果用韋伯在《新教倫理》中的話來說,這種獲利是“理性”的。而且通過開中,的確崛起了一大批西商和淮商。史載:“向來山西、徽歙富人之商于淮者百數十戶,蓄資以七八千萬計”。而且朝廷還不斷提高商人利潤,比如宣德三年,戶部尚書夏元吉替商人發聲,認為過去商人利潤被壓得太低,請求降低納米數額,朝廷準奏。
第四,是民間獲利。不論是運糧還是種糧,商人都要招募人手,這為民間提供了就業崗位。此外,商人買的鹽,如上所述不是商人肆意定奪,而是官方標價,這就防止食鹽被一兩大商人壟斷,造成鹽貴傷民,所以說百姓又得食鹽方便。
因此開中法可謂明代前期最好的制度。
明朝百姓
文史君說
今天多以孝宗中興、弘治之治來謳歌明朝中期的盛世,但是弘治一朝多有失策。對內,最大的失策就是廢止開中法,進而造成邊備廢弛。虞臺嶺之戰,明朝邊軍已經顯示出頹勢,可朝廷仍沉浸在天朝迷夢之中。此后邊地衛所制無法維持,被迫改為了募兵制。開中法的廢止,如同多米諾的第一張骨牌,使明朝不可阻擋地衰落下去了。
參考文獻
《明史》,中華書局,2015年。
喬宇:《明代嘉隆時期鹽法改革探析——兼論余鹽開中與開中折銀》,《鹽業史研究》2023年3期。
(作者:浩然文史·紫橘)
本文為文史科普自媒體浩然文史原創作品,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本文所用圖片,除特別注明外均來自網絡搜索,如有侵權煩請聯系作者刪除,謝謝!
浩然文史是全博士團隊文史科普自媒體,全網主流平臺文史類優質作者。讓專業的歷史更有趣,讓有趣的內容更有深度。古今中外,考古文博,更多內容請關注我們的同名公眾號(id:haoranwenshi)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