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凌晨被砸門咒罵,報警20次卻解決不了!”近日,一則“男子遭精神病鄰居長期騷擾”的新聞引發熱議。面對精神病人的暴力威脅,受害者只能忍氣吞聲?監護人、警方、法律是否存在“踢皮球”式責任缺失?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的自媒體后來收到很多私信,關于該案的很多疑問,這里我整理一些有代表性的問題一一做下解析。
網友的憤怒:這六大問題必須說清!
- 精神病人鬧事就能免責?什么情況才能強制送醫?
- 監護人不管事,法律真拿他們沒辦法?
- 警察為何只能口頭警告,不能抓人?
- 受害者起訴難如登天,法律為何不幫忙?
- 自愿治療原則成“擋箭牌”,誰在縱容傷害?
- 法律空有條款卻管不了現實,制度盲點怎么破?
李肖峰律師:法律不是“擺設”,但執行需要刀刃
問題1:精神病人鬧事就能逍遙法外?強制醫療是“紙上談兵”嗎?
很多網友質問,砸門辱罵3年還不算“危害社會”?強制醫療為何不啟動?李肖峰律師:強制醫療不是“萬能鑰匙”,它有嚴格門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和《精神衛生法》第30條,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 行為要件:實施暴力且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例如持刀傷人、縱火);
- 責任要件:經司法鑒定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 危險性要件:有繼續危害社會的高度可能。此案爭議點在于:長期騷擾是否屬于“暴力行為”?現行法律對“暴力”定義偏重物理傷害,砸門、辱罵等精神侵害容易被忽視。若想推動強制醫療,受害者需聯合社區、警方出具“危險性評估報告”,但現實中往往卡在“證據不足”上。
問題2:監護人裝聾作啞,法律真管不了?
鄰居兒子拒絕送醫,法律能否強制他履行責任?李肖峰律師: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監護人未盡管理職責導致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但問題在于:
- 追責被動:受害者必須先起訴,法院判決后監護人仍不執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 處罰太輕:除非監護人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失職,否則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舉個極端例子:上海曾有一案,精神病人縱火致人重傷,法院判決監護人賠償80萬,但監護人轉移財產后“躺平”,最終執行不了。法律對監護人的約束,目前還是“棉花棒”而非“鐵拳”。
問題3:警察為何總是“和稀泥”?
報警20次都沒用,警方是否存在不作為?李肖峰律師: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和第21條,警察有義務“預防、制止違法犯罪”和“救助危難群眾”。但此案暴露出兩個執法困境:
- 手段局限:若精神病人未實施毆打、毀財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警方只能口頭制止或聯系監護人;
- 程序僵化:強制醫療需經法院裁決,警察無權直接送醫。建議受害者:每次報警后要求出具《接報回執》,并聯合居委會向街道申請“聯合干預”,倒逼警方啟動危險性評估程序。
問題4:受害者起訴為何像“馬拉松”?
普通人想告精神病人或監護人,到底有多難?李肖峰律師:難點在于“三無”:
- 無直接證據:辱罵、砸門多為突發行為,除非24小時錄音錄像,否則難舉證;
- 無明確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需醫院出具心理創傷證明,門檻極高;
- 無快速通道:民事訴訟周期長達半年,許多人熬不起。法律突破口:可參考《反家庭暴力法》,嘗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對方靠近住所,但實踐中法官對“非家庭成員”適用此條款持謹慎態度。
問題5:自愿治療原則為何變成“惡人護身符”?
監護人不同意就能拒絕治療,這合理嗎?李肖峰律師:《精神衛生法》第30條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自愿原則”的本意是防止“被精神病”,但在本案中卻成了制度漏洞。對比國外:例如美國部分州規定,若精神病人對社區造成“嚴重滋擾”,法院可強制其接受社區治療。我國可探索類似“中間措施”,既不剝奪自由,又能約束危險行為。
問題6:法律為何總在現實面前“掉鏈子”?
這類事件暴露了哪些制度盲點?李肖峰律師:核心問題是“三不管”:
- 輕傷害不管:辱罵、噪音等長期精神侵害未納入刑事或治安處罰范疇;
- 監護不管:對失職監護人缺乏剛性處罰;
- 聯動不管:社區、警方、醫院信息割裂。修法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設“長期滋擾罪”,或授權基層組建“精神衛生危機干預小組”,打破部門壁壘。
三、結語:法律不能總讓好人“練忍耐”
“精神病不是免責金牌,更不是社會治理的遮羞布!”我呼吁,法律應盡快填補執行縫隙,讓受害者不再“自證受傷”,而是真正成為被保護的對象。
你遭遇過類似困擾嗎?你認為法律該如何平衡精神病人與公眾權益?評論區說出你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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