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家庭幸福安寧、社會和諧穩定、民族興旺發達。“六一”國際兒童節如約而至,寧夏高院從全區法院辦理的案件中篩選出一批社會普遍關注、人民群眾關心、具有價值引領示范意義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嚴懲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不枉不縱、合力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綜合救助困境兒童等內容。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在辦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過程中不斷強化“三審合一”,做實一體化保護的司法理念,為未成年人構筑全鏈條、全方位、立體化防護網絡。
目錄
1.小盼故意傷害案
——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不枉不縱
2.馬某強奸、強制猥褻、猥褻兒童、傳播淫穢物品案
——依法嚴懲“隔空猥褻”系列犯罪行為
3.小明盜竊宣告緩刑案
——對涉罪未成年人及時幫助重返校園
4.責令履行撫養義務案
——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責令履行撫養義務
5.小青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的家庭暴力應予禁止
6.離婚案件延伸救助案
——司法救助、多部門共商解決殘疾兒童就學困難
7.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繼續受教育權案
——打通未成年被害人的轉學綠色通道
案例1
小盼故意傷害案
——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不枉不縱
基本案情
小盼系未滿14周歲在校學生,與小天因瑣事發生矛盾。2022年12月某天,小盼、小東及小東糾集的4人,共同商議毆打小天,因小東與小天認識,小東轉而提議毆打與小天同來的小安,小盼同意。一行6人將小安帶至偏僻場所,共同對小安的頭面、胸腹等身體多部位拳打腳踢。小安因被他人用鈍器致顱腦損傷合并心臟挫傷死亡,歿年15歲。2024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對小盼予以追訴。
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盼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傷害小安身體,致其死亡,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決定追究小盼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小盼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受刑事處罰。該案系共同犯罪,小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犯意發起者,系主犯,在毆打小安過程中積極主動,其犯罪時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近親屬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的部分物質損失,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以小盼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典型意義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犯罪年齡不斷下降,惡性犯罪低齡化問題顯現,暴力、性侵等犯罪未成年人罪犯逐漸增多。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周歲,是對極端惡性犯罪低齡化這一社會問題的高度關注,也是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的體現。本案系某地區第一起被核準追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小盼因作案時不滿十四周歲,未被同案提起公訴。考慮到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惡劣、手段殘忍,檢察機關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追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準追訴。案發后,小盼經教育,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其法定代表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法院依法對小盼從輕處罰。此類案件再次為社會治理敲響警鐘,當未成年人成為施暴者,年齡不是免責的擋箭牌,對未成年人犯罪必會依法做到不枉不縱。
案例2
案例二:馬某強奸、強制猥褻、猥褻兒童、傳播淫穢物品案
——依法嚴懲“隔空猥褻”系列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至2023年11月期間,被告人馬某利用多個QQ賬號、微信賬號、快手賬號在網絡上搜索添加、關注年輕女性,以轄區中學學生及年輕女性為主要對象,以找對象或金錢誘騙對方發送隱私視頻或者圖片,后通過散布對方的隱私照片、視頻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繼續發送隱私視頻、照片。同時將71個淫穢視頻通過微信發送他人。截止案發前,被告人馬某實施強奸犯罪3起(1名被害人未滿14周歲),強制猥褻犯罪3起(1名被害人未滿十八周歲、1名被害人未滿十六周歲),猥褻兒童犯罪5起。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以散布被害人的隱私視頻、照片相威脅,使被害人不敢反抗,違背婦女意志與多名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被告人馬某以散布被害人暴露隱私部位的視頻、照片相威脅,索要被害人的隱私視頻、照片,明知被害人不能反抗,在與被害人視頻聊天過程中要求被害人暴露隱私部位,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告人馬某誘騙幼女通過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隱私部位、向幼女發送淫穢視頻、污言穢語的方式實施淫穢行為,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馬某通過微信向他人發送淫穢視頻共計71條,其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告人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判決后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該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隨著智能手機、社交軟件、短視頻等相關行業的發展,未成年網民首次接觸網絡的年齡逐漸降低。由于缺乏一定的防范意識和社會經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的便捷性,通過哄騙、威脅等手段,對未成年人“隔空猥褻”甚至強奸等犯罪行為時有發生。該案是對實施“隔空猥褻”非接觸性性侵害犯罪,線上接觸交往、線下實施強奸犯罪嚴厲打擊的體現。
為未成年人撐好網絡安全“保護傘”,就要堅決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勢頭,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嚴懲侵犯未成年人隱私、猥褻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該案深刻揭示了網絡時代嚴厲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緊迫性,也警示學校與家長,要加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教育、防性侵教育,多關注未成年人上網情況,防范未成年人可能遭受的“隔空猥褻”等網絡犯罪侵犯。引導未成年人安全用網,不斷提高隱私保護意識,不輕易相信網絡信息,不透露個人隱私,遇到不法侵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案例3
小明盜竊宣告緩刑案
——對涉罪未成年人及時幫助重返校園
基本案情
小明先后在多地實施盜竊。案發后,其家屬帶領前往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家屬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處罰;其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理。同時,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小明因父親意外去世而缺乏家庭教育及父愛,但與母親感情深厚,對母親心存感恩之心。在取保候審期間,小明能夠按照法官安排,堅持每日報告自己參加勞動情況,不僅做好家務勞動,還積極參與公益勞動,表現較好。本著教育挽救的工作理念,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對小明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判后法官積極聯系某職業中學,幫助小明重返校園。
裁判結果
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家庭管教缺失,極易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在犯罪后重新踏入社會,面臨就業難、重新融入社會難等一系列問題,由此增加再犯可能性。本案中,法官本著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依法對小明適用緩刑,通過耐心引導、專心幫扶、細心觀察持續60天之久,小明不僅真心悔過還堅持不懈每日參加公益勞動,深刻認識到生活的艱難以及讀書的重要性,并希望繼續完成學業。法官積極與學校聯系幫助小明重返校園,一來讓其在學校學得一技之長,為以后謀生提供支撐;二來通過老師的教導、同學的帶動、校園氛圍的感染,重塑價值觀,更好融入社會;三來杜絕與社會不良青年、低俗信息的接觸,防止被引誘再次犯罪。
案例4
責令履行撫養義務案
——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監護人責令履行撫養義務
基本案情
秦某因與丈夫王某某發生矛盾后離家租房居住,二人婚生子女小陽、小歡與其父親王某某一起生活。因王某某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且發病頻繁,對小陽、小歡有毆打行為,被其近親屬及社區、派出所協助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療。秦某即為小陽、小歡唯一具有履行法定監護能力的監護人。小陽、小歡的祖父母要求秦某回家照顧小陽、小歡,秦某僅盡兩三天監護義務后又將小陽、小歡丟棄給其祖父母照看。后經社區、司法所、社區警務室及婦聯調解,由秦某履行監護人義務,秦某答應但實際未履行。小陽、小歡的祖父母以撫養糾紛為由將秦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履行撫養小陽、小歡的義務。在庭前調解時秦某提出,要求小陽、小歡的祖父母給其穩定的居所和經濟補助等條件,在未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仍然拒不履行監護人的義務。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有依法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等監護職責。秦某作為小陽、小歡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無條件履行監護義務,照顧、陪伴、保護未成年人。雖經多方調解勸說,秦某仍以無撫養能力為由拒絕履行義務。秦某主觀上忽視被監護人生活、心理和情感需求,客觀上對被監護人的基本生活無法保障及對其身心健康發育形成傷害,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的“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的行為,依法應予以糾正。法院責令義務履行人秦某履行撫養小陽、小歡的義務,為被監護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方面的保障,多關注小陽、小歡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督促法》將家庭教育從傳統的“家事”上升到新時代的“國事”。家庭教育令的發出,是依法約束和懲戒家庭教育中“生而不管、養而不教”的行為,讓家庭教育更好的為未成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依法制發家庭教育令并聯合婦聯、社區、居委會、司法局督促義務履行人履行法定責任,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5
小青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實施的家庭暴力應予禁止
基本案情
張某、董某系夫妻,小青系二人之女。2023年2月某日,張某喝完酒后回到家中并將醉酒的朋友安置在小青臥室,為此與董某、小青發生口角,并毆打董某、小青。小青傷情經診斷為頭部外傷、尾3椎體向前脫位等。后小青隨其母董某前往外祖父母處居住。因張某數次前往該址,影響小青及外祖父母正常生活,故小青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張某系小青之父,對小青實施家庭暴力,對此應予否定性評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父母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張某作為小青父親,已使小青遭受了家庭暴力,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并前往小青外祖父母處,影響小青及外祖父母正常生活。小青作為未成年人,理應享有平和、安定的學習、生活環境,現小青隨其母董某和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禁止張某進入小青外祖父母處。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未成年子女針對監護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未成年人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較弱,隱藏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行為又往往以愛之名進行,外界難以查知,人身安全保護令能及時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筑起一道“安全墻”,防御家庭暴力發生的可能性,發揮法律的指引作用,同時傳遞出國家、社會對未成年人給予的關愛。該案審理中,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向張某進行了釋法明理和批評教育,告知其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需承擔的法律后果,張某亦表示,認識到了其行為給小青及他人帶來的不良影響,并將嚴格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后在董某、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協商小青由董某撫養,張某負擔部分撫養費。
案例6
離婚案件延伸救助案
——司法救助、多部門共商解決殘疾兒童就學困難
基本案情
劉某、王某于2015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收養智殘女童小樂,但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23年2月,劉某以雙方性格不合等原因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劉某要求與王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后劉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一審法院于2024年4月判決準予劉某與王某離婚、小樂由王某撫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宣判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2024年7月作出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一審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訴訟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而且關系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及孩子成長問題。故在是否準予離婚的問題上,除了考慮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還應當考慮雙方對于子女的撫養是否作出合理安排。就本案情況來看,雙方領養小樂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在離婚訴訟中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劉某針對一審判決支付撫養費提出上訴,雙方也未妥善處理小樂的教育問題;王某無正常收入來源,同時小樂存在智力殘疾,在未合理安排小樂撫養問題的情況下,離婚必然導致小樂的成長環境受到影響,故從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長的原則考慮,對劉某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該案系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發現的因案導致生活陷入困頓的婦女以及未正常接受小學義務教育的殘疾子女開展多元化解救助幫扶的典型案例。因父母雙方無法妥善處理小樂的教育問題,如若判決二人離婚,必然導致小樂的成長環境雪上加霜,教育問題更是無人問津,故根據未成年人最大化保護原則,判決王某與劉某不準予離婚。
為了解決小樂的教育問題,法官聯合當地教育、民政、住建等部門,為王某、小樂“量身定制”了多元幫扶方案。一是繼續勸說王某、劉某合力解決小樂的教育問題。經過多次溝通,王某同意借錢帶小樂前往其他地區的特殊教育學校就學,劉某也表示愿意支付母女二人的部分生活費。二是主動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因王某身患甲狀腺功能亢進和類風濕關節炎等疾病,無法正常工作,缺乏收入來源,劉某不主動履行扶養義務,小樂異地接受教育造成王某生活成本提高,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經嚴格審查,法院決定給予司法救助金,專門用于小樂在特殊教育學校就學的相關支出。三是開展聯合回訪。法院、民政部門多次前往小樂就讀的學校、居住地進行回訪,確保小樂能夠正常接受教育。對于王某、小樂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予以解決,實現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銜接融合。
案例7
小朵轉學安置案
——打通未成年被害人的轉學綠色通道
基本案情
小朵(十三周歲)在校期間遭受性侵害,被告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侵害事件在校園內傳播,小朵遭受二次傷害,無法繼續在原學校學習。刑事裁判文書生效后,小朵及其監護人向法院提出轉學安置申請,希望在新的環境中重新開始學業。鑒于案件性質以及未成年被害人實際遭受的心理創傷,法院在接到申請后,主動協調教育行政部門,成功為小朵辦理跨區域轉學手續,并同步安排針對小朵及其監護人的心理輔導和隱私保護措施,確保小朵順利步入新校園,融入新生活。
救助經過
性侵不僅會對未成年人生理造成嚴重傷害,對心理更易形成明顯而持久的影響。在性侵案件審理中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及時、專業的心理救助和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能夠有效幫助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陰影、恢復心理健康。該刑事案件審理后,法院在征得監護人同意后,對小朵進行了心理疏導,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接到小朵法定監護人提交的轉學申請后,法院第一時間向教育局發送《協助函》,明確案件的特殊性和緊急性,承辦法官多次前往教育部門溝通聯系。在教育局的配合下,轉學審批手續縮短至三個工作日,為小朵先行辦理了入學手續,最終妥善解決小朵的轉學問題。
典型意義
該案突破傳統“被動審判”模式,在刑事審判后主動延伸司法職能,協調教育部門解決轉學難題。轉學過程中,法院提醒學校對小朵學籍檔案進行保密處理,避免“被害人標簽”二次傷害,同時引入心理疏導,對小朵及其監護人進行創傷后干預,實現“環境隔離+心理重建”雙重保護。此舉不僅維護了小朵的受教育權,更探索出一條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力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路徑,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解決方案。同時通過該案例,推動教育部門建立“未成年被害人轉學綠色通道”,明確遭受校園暴力、性侵害等情形的學生可以優先安排異地入學,切實阻斷侵害后果的持續蔓延,彰顯了法院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發展權、受教育權的全流程關注和最大化保障。
來源:寧夏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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