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川01刑終155號
觀點:當書證真實性存疑、言詞證據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時,即使案件存在違規事實,亦不得徑行定罪
一、案情概要及爭議焦點
基本案情
李某檢作為某銀行綿陽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與行長助理孫某、客戶經理鐘某共同操作13筆結構化融資業務(總金額56.7億元),通過出具《保函》《承諾函》等文件為8家企業貸款提供兜底擔保,違反銀行內部審批流程(未經總行授權且未錄入CFP系統)。案發后,三人被控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檢為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李某檢上訴后,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爭議焦點
- 李某檢是否明知并授意出具擔保文件
- 在案證據能否形成完整證明體系
- “疑罪從無”原則的適用條件
二審改判無罪的核心依據是證據不足,具體體現為書證真實性存疑、言詞證據矛盾、主觀明知缺乏印證。
(一)書證瑕疵:關鍵物證的真實性被否定
- 用印審批程序缺失
- 13筆業務中,8筆擔保文件未經用印審批,違反銀行“擔保文件需行長簽字”的規定(如棟天公司1.6億貸款《補充說明》、科發公司5億貸款《承諾函》)。
- 2筆審批簽名系偽造:錦盛公司、科發公司業務的用印單上“李某檢”簽名經鑒定非本人書寫。
- 印章真偽無法鑒定涉案《保函》《承諾函》上的銀行印文因“特征點不充分”無法鑒定真偽,無法確認是否由綿陽支行正式出具。
表:擔保文件審批情況分析
業務類型
筆數
審批狀態
證據問題
未經審批
8
無簽字
程序違規,簽名偽造
李某檢確認簽字
2
“李某檢”非親筆
書證真實性被否定
內容無擔保表述
3
文件名稱未體現擔保性質
(二)言詞證據矛盾:無法印證主觀明知
- 同案被告人供述的漏洞
- 孫某稱“李某檢必知情”,但承認部分業務繞過審批流程,其供述屬主觀推測。
- 鐘某稱擔保文件均經李某檢審批,卻與書證中8筆無審批的記錄矛盾,且無法解釋偽造簽名問題。
2.證人證言的孤證困境
- 出資方王某1聲稱向李某檢說明過“兜底擔?!保珔藛T證言稱會議未討論具體擔保事項。
- 江油信用社理事長顏某稱李某檢口頭承諾擔保,但無錄音、郵件等客觀證據佐證。
二審法院指出,李某檢知曉“表外業務違規操作”≠明知“違規出具擔保文件”。
- 間接證據的推斷局限:違反總行規定開展業務,不代表必然授意出具擔保材料。
- 疑點未解
- 為何多數擔保文件未經審批?
- 誰偽造了簽名?
- 印章是否真實?
- 證據法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5條,定罪需“排除合理懷疑”。
李某檢案的辯護成功源于精準攻擊證據體系弱點:
- 否定客觀證據的證明力
- 揭露簽名偽造、審批缺失、印章真偽不明等書證硬傷,切斷行為與李某檢的關聯。
- 瓦解主觀明知的推定基礎
- 質疑同案人員供述的合理性(如孫某為推責可能誣陷),強調言詞證據無補強。
- 堅守“疑罪從無”底線
- 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3項,主張證據鏈斷裂時應作無罪判決。
- 書證審查優先
- 職務犯罪中,審批記錄、簽名真偽等書證是認定責任主體的關鍵,需優先鑒定并比對流程合規性。
- 言詞證據的補強規則
- 同案被告人利害關系沖突時(如孫某為主犯),其供述需與其他物證、書證印證方可采信。
- 嚴格把握“明知”的證明標準
- 對主觀故意的認定,應通過客觀行為、文書批示等直接證據推定,避免以“崗位職責”代替個人責任。
李某檢案的無罪判決,是證據裁判原則與疑罪從無理念的典型實踐。它警示司法者:當書證真實性存疑、言詞證據矛盾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時,即使案件存在違規事實,亦不得徑行定罪。刑事審判的正義,既在于懲罰犯罪,更在于避免無辜者蒙冤——“證據不足”的無罪,恰是對法治底線的堅守。
個人觀點,AI 輔助
李元
李 元
高文北京 合伙人/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合規、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千件刑事案件,積累了 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如傳銷林地16.8億元的某木業案、梁某數千萬元詐騙案、隗某等29人非法組織賣血案、孫某某等人消防責任事故案等,辦理了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曾任北京朝陽區律協刑法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北京多元調解促進會調解員、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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