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鼓勵同學互相舉報 要不得
日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湖南法院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通氣會,其中通報的一起校園糾紛案例引發廣泛關注。
中學生宋某舉報同班同學帶平板電腦后,得到了老師的一瓶牛奶獎勵,但也遭到被舉報同學的毆打,構成輕傷二級,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法院雖認定由打人者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同樣要求學校承擔30%的責任,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為何學校以及被打的同學,都要承擔責任?
通報說得很清楚,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于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
被打同學雖為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打人同學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其本人要承擔責任,也可依法減輕打人同學的民事責任。
這一案例,對部分學校推出“鼓勵同學相互舉報”的措施給出明確判斷:法律不支持這一做法,這一做法本身就涉嫌不文明。
就這一案例而言,老師的做法是“錯上加錯”。學生從同學書包中搜出平板電腦并舉報,老師應明確反對并批評這種行為。因為在沒有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拿走他人物品,是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老師不僅沒有指出、制止,反而對其進行獎勵,如此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顯然無法實現禁止學生違規帶平板電腦入校的目的,也難以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法治意識。
鼓勵同學互相舉報,這一做法的初衷就是錯的。其一,會制造同學間的防范、猜疑,破壞團體信任。其二,物質獎勵可能誘發“人性之惡”。部分學生可能為了獲取利益,無視他人權利邊界:或是刻意搜集所謂“把柄”,或是熱衷于打小報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指出,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遵循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從這些原則出發,鼓勵同學舉報的做法明顯與之相悖。
比如,部分學校為表彰舉報者,對被舉報者當場批評。這種處理方式忽視了被舉報者的人格尊嚴,還可能讓被舉報者產生抵觸情緒,甚至對舉報者懷恨在心、實施報復,反而加劇同學間的矛盾。
從更深層影響看,鼓勵未成年人舉報可能導致價值觀偏差。未成年人尚處于認知發展階段,頻繁參與舉報行為,容易將人際關系簡化為“監督與被監督”的對立模式,混淆善意提醒與“揭發檢舉”的界限,影響其對是非善惡的判斷,不利于形成健康的社交觀念和心理品質。
也有人說,如果存在校園暴力、欺凌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同學也不能舉報嗎?這是把鼓勵相互舉報,同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守護校園秩序混為一談。
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遭遇欺凌,或是發現同學有涉嫌違法行為時,當然應該報告老師、家長,甚至報警,這是學校應該教育和鼓勵的,但這和打小報告,舉報同學帶手機進學校、說教師的“壞話”是不同的。
校園文明和法治的基本尺度是,教育學生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不要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每個人都要有明確的底線和邊界意識。
回到這一案例。打人同學行為是錯誤的且要承擔責任,但法院沒有和稀泥,而是明晰具體責任、依法問責。根據這一案例,各地教育部門、學校,都有必要清理鼓勵學生舉報的所謂“文明”治理措施,落實好未成年人保護法。(熊丙奇)
來源:安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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