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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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通常會就工程款支付、工期、質量、安全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為了保證施工進度,發包方有時會在合同中約定“即使未按時支付工程款,施工方也不得停工”的條款。
如果施工方同意這樣的約定,在發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時,能停工嗎?
這個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爭議。
在法律實踐中,合同條款的效力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需要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斷。如果合同中的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明顯不公平,那么這樣的條款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它可能被視為限制了施工方在發包方違約時采取合理措施的權利。
例如上述約定,在某些情況下,發包方嚴重違約,長期拖欠工程款,導致施工方無法繼續施工,這時候施工方就有權采取停工等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在《中豫興達國際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鶴壁市益生農牧發展有限公司、張洪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就明確指出,盡管合同中有“承包人在未收到款項時不得停工”的約定,但如果發包方未能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仍然有權停工,并要求發包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表明,即使合同中有此類限制性條款,如果發包方嚴重違約,承包方仍然有權采取必要的維權措施。在發包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施工方應當有權采取包括停工在內的合理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周軍律師提醒,施工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雙方應當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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