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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點
當前,我國全方位發展深遠海資源勘探開發的能力與時機已經成熟。應抓緊研究制定和實施我國深遠海戰略,確立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戰略思路與目標任務。要以維護國家戰略利益為核心,以資源勘探開發為重點,以科學技術為指導,以能力建設為支撐,以體制創新為保障,全面提升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的能力,不斷拓展戰略利益和戰略空間,推進國際海底區域事業不斷向縱深發展。
■李志軍
深遠海是指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國際海底區域,面積約2.51億多平方公里,占地球表面積的49%,蘊藏著多種豐富的礦產資源,包括多金屬結核(含錳、鎳、鈷等)、富鈷結殼、稀土金屬及天然氣水合物(可燃冰),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基地。這些資源對高技術產業(如新能源汽車電池、精密電子器件)、軍工裝備和清潔能源轉型至關重要,已成為各國角逐的焦點和重要賽場。
一、深遠海資源爭奪形勢復雜、嚴峻
當前,國際海底區域競爭形勢復雜、嚴峻,全球爭奪深遠海礦藏的博弈已超越經濟范疇并日趨激烈,涉及地緣政治、科技標準、軍事戰略與海洋規則話語權爭奪,同時面臨生態保護與開發平衡的全球治理難題,未來深遠海資源分配將重塑國際權力格局。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沿海國家正在劃定200海里外大陸架界限,人類共同繼承財產逐漸被壓縮;第二,國際海底礦產資源勘探新規章即將出臺,以富鈷結殼和多金屬硫化物資源申請為主的第二輪“藍色圈地”運動日趨激烈;第三,大型公海生物保護區、海上識別區制度等的建立,擠占了國際海底區域開發空間;第四,國際法律制度的制定受到高度關注,依法爭奪國際海底區域話語權呈加強之勢;第五,深遠海科技水平決定了走向國際海底區域的深度和廣度,深遠海科學研究活躍,深遠海技術成為大國投巨資爭占的制高點;第六,國際海底區域是軍事戰略的重要場所和預設戰場,軍事大國開始強化深遠海區域軍事部署,導致深遠海區域向軍事化方向發展。
4月24日,特朗普簽署了一項行政令,指示在深海進行采礦。根據該行政令,采礦活動涵蓋美國水域、國際水域以及與在其領土內進行海底采礦合作的國家。同時,還涉及美國單方面非法劃定的200海里以外大陸架。
根據國際法,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屬于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在國際海底區域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必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國際海底管理局框架內進行,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和勘探開發制度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在國際實踐當中得到了切實的遵循。任何國家都不應該繞開國際海底管理局和國際法,擅自授權開展國際海底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損害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
由此可見,上述行徑再次暴露出美國為一己之利,無視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單邊主義做法和霸權本質。
我國是國際海底管理局理事會成員,也是勘探合同方成員。對于美國的做法,我國應高度關注,需以多維戰略布局為核心,兼顧科技突破、法律制度完善、國際合作與規則塑造與深遠海戰略智庫建設等,形成系統性應對方案。
二、加快深遠海資源勘探開發
我國在深遠海領域具有廣泛的戰略需求。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我國是依賴海洋通道的外向型經濟大國,海洋經濟總量占GDP比重逐年增長,商船隊規模日趨擴大,航跡已經遍布四大洋八大洲;第二,隨著國家政治、軍事和外交利益的拓展,海洋安全利益及保障海洋安全利益的需求日益緊迫;第三,我國已進入現代工業化階段,礦產、石油等戰略資源的進口依存度不斷增大,特別是在全球資源市場供給緊張與地緣政治環境復雜性的背景下,我國資源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第四,充分利用和享受公海自由權益,要求擴大和深化國際海底區域調查,提高我國在深遠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話語權和影響力;第五,我國已經進入加快建設海洋強國、實現經略海洋、發展海洋新質生產力的新時代,應積極利用高新技術進行海底資源勘探開發,為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發展新質生產力作出貢獻。
從某種程度上說,加快深遠海資源勘探開發,對我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第一,事關我國戰略發展空間和戰略資源儲備。深遠海是加快建設海洋強國,保障國家安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深度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戰略新疆域。積極拓展深遠海發展空間和增加戰略儲備,關系我國資源的持續有效供給,關系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和民族長遠發展。突破陸地關鍵礦產(如鈷、鎳、稀土)對外依存度過高的瓶頸,保障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戰略產業供應鏈自主可控。
第二,事關我國大國地位和全球影響力提升。深遠海是全球治理和利益博弈的新領域。積極經略深遠海是實現海洋強國的關鍵步伐,是我國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途經。搶占國際海底區域“藍色圈地”先機,避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勢力通過技術標準與規則壟斷架空我國的海洋權益。
第三,事關推動我國科技創新和國際競爭力的全面進步。深遠海是科學研究的天然實驗室,已成為21世紀科技創新發展的重大應用領域,是海洋科技的制高點,對推動我國整體科技進步和裝備產業發展意義重大。在深遠海探測、采礦裝備等核心技術攻關牽引材料、AI、機器人等前沿領域協同突破,構建“深遠海資源—裝備技術—規則制定”三位一體戰略能力,為參與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實質性支撐。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建設海洋強國、“一帶一路”、國家安全等戰略及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參與全球治理等理念的提出,《國家安全法》和《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頒布,我國深遠海工作肩負著更加神圣的使命,進入了新時代。
我國已在深潛技術、海底資源勘探、環境評價研究方面具備了雛形,形成了一定的勘探開發技術儲備,擁有了較強的國際事務參與能力和深遠海國際事務的合作能力。目前,我國已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了多金屬結核、多金屬硫化物和富鈷鐵錳結殼勘探等5份合同,總面積23.5萬平方公里,與三個渤海面積相當,礦區數量和種類均為世界之最。2018年,我國首臺富鈷結殼開采車“鯤龍2000”在南海完成海試,獲取了百公斤級的結殼礦樣。2022年,“曼塔I”號多金屬結核連續采樣設備在西太多金屬結核礦區完成原位連續采樣試驗,標志著我國在深遠海采礦核心技術領域取得重大突破。隨著海底區域采礦商業化前景的日益明朗,加上在深遠海采礦方面的技術儲備基礎,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工作實現了跟跑、并跑、領跑的根本性轉變,初步確定了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事務中的領先地位,為深度參與全球治理、建立海洋新秩序創造了積極條件。
當前,我國全方位發展深遠海資源勘探開發的能力與時機已經成熟。應抓緊研究制定和實施我國深遠海戰略,確立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戰略思路與目標任務。要以維護國家戰略利益為核心,以資源勘探開發為重點,以科學技術為指導,以能力建設為支撐,以體制創新為保障,全面提升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的能力,不斷拓展戰略利益和戰略空間,推進國際海底區域事業不斷向縱深發展,實現“深海進入、深海探測、深海開發”三步走的戰略目標。其戰略任務主要為如下方面。
一是增加國家戰略資源儲備。通過持續深遠海資源勘查,帶動多金屬硫化物噴口等極端環境下的生物基因資源研究開發,增加戰略資源儲備。完成對國際海底區域典型環境中生物資源的立體調查,建立從資源采集、應用基礎研究到中下游研發的較完整研發體系,使我國在資源擁有量、科學研究與開發技術方面達到或部分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是拓展國家戰略發展空間。抓住申請國際海底新礦區的重要歷史機遇,通過對三大洋礦區資源勘查,形成在東、西北太平洋、西南印度洋和中大西洋的國際海底區域調查區域布局。在新礦區資源勘探的同時,兼顧開展洋區環境調查研究,構建立足太平洋、開拓印度洋、挺進大西洋的戰略布局,拓展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的國家戰略發展空間。
三是推動深遠海科技發展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堅持國家戰略導向、資源勘探需求與科學目標相結合,通過優先研究國際海底區域內與我國國家權益、國民經濟緊密相關和代表當今深遠海地球科學前沿的重大科學問題,爭取在某些深遠海科技前沿領域形成我國的研究優勢和特色,在相關領域基本達到與國際深遠海地球科學同步發展,為我國國際海底區域活動和發現新資源提供科學支撐;加強深遠海技術研發投入,突破一批前沿關鍵技術,提升深遠海技術的創新水平。
四是逐步提升在國際海底區域事務中的地位。以我國不斷增長的綜合國力為基礎,以持續深入的國際海底資源勘探為立足點,加強深遠海戰略問題研究,全面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不斷提升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在國際海底區域事務中的地位。
三、近期應做好
第一,將國際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納入國家“十五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快面向國際海底區域多種資源的研究開發和有關深遠海高技術發展前沿計劃的系統部署,并將其納入國家資源戰略、科技發展戰略規劃,使得海底資源開發更好地為建設海洋強國建設、發展海洋新質生產力服務。
第二,完善國際海底區域事務管理體制,完善決策與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內相關行業與部門,發揮相關單位和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推動國際海底區域工作的組織實施。注重與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國家高新技術發展計劃等的配合與銜接;充分調動與吸納國內來自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的優秀科研力量進行優化組合,通過專家咨詢機制,在投資、資源、規劃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加強國際海洋法律制度認知,及時調整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最新的國際海底區域治理趨勢要求,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適時調整,使之與國際海洋法公約與規則相銜接,發揮自然資源部大洋事務管理局、中國大洋協會、國家深遠海管理中心等機構的聯席工作制度,統一協調國內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四,發展深海高新技術,不斷提升深海進入、深海探測、深海開發能力。推動海洋科技實現高水年自立自強,加強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把裝備制造牢牢抓在自己手里。加強國家平臺建設,構建進軍深海大洋的支撐保障體系。培育深遠海資源開發和深遠海高技術裝備制造產業群的逐步形成和發展。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培育壯大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五,加強以深遠海調查船舶為核心內容的基礎能力建設。深遠海調查船舶是開展深遠海探測的核心載體,承擔著科研平臺、資源勘探與環境檢測等關鍵功能,是“移動的海洋實驗室”。應加大以深遠海調查船舶、陸上支撐保障基地與深遠海重大裝備工程為主要內容的基礎能力建設投入,提升我國深遠海作業的整體裝備與技術水平。
第六,積極參與國際海底區域事務,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要在堅持獨立自主的基礎上謀求國際合作,在國際合作中實現自主,通過與其他國家共同開展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建立多邊合作機制,實現互利共贏。要有效和充分利用國際法和國際機構規則維護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利益,通過向海底管理局等深遠海國際機構輸送高級別人才,發出更多中國聲音,體現更多中國智慧。
(作者系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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