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中,如何判斷委托方是否違約?
重點關注合同約定內容、委托方在先履行抗辯權是否成立
閱讀提示: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簽訂目的是為了實現委托方的技術需求、轉化開發方技術研究價值,最終為了實現產品的創新和進步,可以說是既有益于當事人,又有益于社會發展的合作。但是,由于該類合同的義務內容繁雜、歷史較長、涉及金額較大,容易發生技術不達標、延遲支付、合同解除的情況,既是高新企業不可避免的一種合作,又是容易產生爭議的一種合作。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技術合同有關業務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在合同分別約定委托方和開發方履行義務的階段和履行內容時,如果開發方未全面履行在先的階段成果交付義務,受托方可以遲延履行在后的付款義務。
案情簡介:
1.2015年12月18日,北京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太陽公司”)與北京某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貝望公司”)簽訂《技術開發(技術秘密)合同》。紅太陽公司委托藍貝望公司研究開發“復方奧美拉唑干混懸劑”項目。
2.根據合同約定,紅太陽公司向藍貝望公司支付第一期研發費后10個工作日內,藍貝望公司應向紅太陽公司交付全套申報資料電子版和紙質版、申報生產批件相關的各種證明性文件等,并提供原輔料清單及購買來源,設備清單,原輔料、化學試劑、中間體的質量標準及檢測方法等。實驗計劃安排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處方前研究,其中“參比制劑申購”分為藍貝望公司實驗研究用、質量一致性對比兩部分,參比試劑用于進行質量一致性對比。
3. 2015年12月22日,紅太陽公司向藍貝望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研發費,按照約定藍貝望公司應于2016年1月7日前向紅太陽公司交付上述資料。但藍貝望公司僅在2016年4月-5月交付了部分申報資料,CTD資料遲遲未能交付,導致紅太陽公司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9個月支付第二階段研究費。
4.合同履行中,藍貝望公司要求紅太陽公司購買參比試劑用于研發。紅太陽公司認為藍貝望公司尚未確定處方和工藝,因此無法進行質量一致性對比,無需購買參比試劑,拒絕藍貝望公司申購需求。
5.藍貝望公司認為,紅太陽公司逾期支付第二期款項、未付款購買參比制劑構成違約,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紅太陽公司支付研發費、退還研發費并賠償滯納金、利息等。
6. 2020年6月29日,北京知產法院一審認為紅太陽公司延期支付第二期研發費、未付款給藍貝望公司購買參比試劑均不構成違約,判決解除合同、紅太陽公司返還研發費、支付滯納金,未支持支付研發費的訴求。
7.2022年10月10日,因藍貝望公司未上訴,一審生效后藍貝望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駁回了藍貝望公司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紅太陽公司是否延期支付第二筆款項、未依約購買參比制劑是否構成違約?
法院裁判觀點:
一、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了付款節奏和付款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合同約定,研發費總額為420萬元,分為五期支付。其中,合同簽訂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紅太陽公司向藍貝望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項147萬元,藍貝望公司在收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所有的申報資料交付給紅太陽公司;藍貝望公司獲得臨床批件后10個工作日內,紅太陽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項126萬元,藍貝望公司在收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將臨床批件原件交付給紅太陽公司;雙方完成本項目的中試工藝交接,連續生產出三批合格的中試產品,經確認工藝與申報資料無沖突,試驗產品符合質量標準后5個工作日內,紅太陽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項63萬元;紅太陽公司完成臨床試驗、申報生產獲得受理通知書并進入國家藥品審評中心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第四期款項42萬元;紅太陽公司獲得生產批件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五期款項42萬元。
二、藍貝望公司不交付CTD資料和臨床批件原件將直接導致紅太陽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有權拒絕或者延期支付第二階段的研發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履約過程中,關于第一期款項,雙方于2015年12月18日簽訂涉案合同后,紅太陽公司于同月22日履行了付款義務,藍貝望公司先后于2016年4月28日、同年5月13日延期交付了部分申報資料。對于尚未交付的部分,藍貝望公司承諾于2016年5月13日后4個月內交付CTD資料,但一直沒能交付;藍貝望公司還承諾于中試交接前交付中間體質量標準資料,但認為合同未履行到中試交接階段故一直沒有交付,可見在紅太陽公司依約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義務后,藍貝望公司一直未能全面履行第一期的合同義務。關于第二期款項,藍貝望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將臨床批件電子版發送給紅太陽公司,紅太陽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支付款項,而藍貝望公司一直沒有依約交付臨床批件原件。本院認為,對藍貝望公司而言,其合同目的在于通過研究成果的開發和轉移而獲得約定款項;對紅太陽公司而言,其合同目的在于通過承接藍貝望公司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取得藥品的生產批件,并生產出質量合格的產品。而CTD資料和臨床批件原件均為紅太陽公司申報藥品生產批件必不可少的資料,藍貝望公司不交付CTD資料和臨床批件原件將直接導致紅太陽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基于藍貝望公司一直未能全面履行在先的第一期合同義務,未交付CTD資料等申報材料,一審法院認定紅太陽公司延期支付第二期款項不構成違約,并無不當。
三、根據受托方對于委托方的申購需求提出的階段、用途、是否超出開發方的實驗研究范疇,判斷委托方未同意開發方申購需求是否構成違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紅太陽公司是否未依約購買參比制劑并構成違約的問題,首先,涉案合同附件則將參比制劑申購分為藍貝望公司實驗研究用、質量一致性對比兩部分,分別由藍貝望公司、紅太陽公司負責,可見參比制劑的購買義務是區分階段、用途由兩公司分別負擔的。其次,從履約情況來看,藍貝望公司雖已取得臨床批件,但該批件明確指出了藍貝望公司還應補充多項研究。而藍貝望公司尚處于針對臨床批件指出的藥學研究問題進行補充研發階段,其對參比制劑的申購需求亦未超出藍貝望公司的實驗研究范疇,應由藍貝望公司自行負擔。而且,藍貝望公司雖在訴訟階段主張紅太陽公司未依約購買參比制劑使得研發進程受阻,但無論是在雙方的會議紀要中,還是在藍貝望公司向紅太陽公司提交的工作月報中,藍貝望公司均未提及實驗研究因缺少參比制劑而無法繼續,亦未要求紅太陽公司為其購買參比制劑。因此,不能認定紅太陽公司未依約購買參比制劑并導致藍貝望公司研發進程受阻,紅太陽公司沒有購買參比制劑不構成違約。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紅太陽公司延期支付第二期款項、未購買參比制劑均不構成違約。
案例來源:
《北京某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藥業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申1號]
實戰指南:
一、技術委托開發,委托方最好與開發方約定清楚付款階段、付款節奏。
一般來說,技術開發過程是一個周期比較長、工作過程比較繁雜的過程,為了保障委托方實現合同目的,如期獲得符合要求和標準的技術或者產品,同時考慮項目研發周期較長、費用一般較大、開發方投入的時間經理和研發費用較多,委托方和開發方一般會采取分階段付款的做法。例如,合同簽訂后支付總價款的四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五分之一(根據雙方談判情況決定),作為開發方啟動研發工作的前期費用。之后,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設置主要的、重要的研發階段,根據研發進度支付進度款。
二、合作方應在技術委托開發合同中將各方的義務、履行時間、違約責任約定清楚,減少后續違約扯皮風險。
技術委托開發過程中,很多時候委托方的義務不僅僅是依約支付每個階段的研發費用,還包括在每個階段根據不同情況協助開發方提供技術、技術資料和物料。開發方在每個階段向委托方提交的資料和成果也是不同的。總體來說,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整個履行過程包括太多的義務內容,如果在簽訂合同時不將各方在不同時點的合同義務約定清楚,那么后續很有可能因此扯皮或者成為一方當事人扯皮的抓手。因此,在雙方談合作之初簽訂合同之時就把后續的安排和內容全部約定清楚。
三、技術資料交接過程以及資料完善情況,記錄務必規范、正式、全面、正式。
李營營律師團隊建議,為了使開發方每個階段的工作成果以及達標情況得以準確記錄,委托方在每個階段接收技術資料時,應當由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律師或者法務人員、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參與接收過程,制定規范的書面資料交接記錄或者會議紀要,將開發方交接的具體資料明細(注明原件還是復印件)以及每份資料、每項資料對應的達標情況現場與交接方確認,務必保證全面、客觀、規范地記錄資料交接過程和交接狀態。同樣地,委托方在每個階段的付費過程和技術資料支持情況,開發方也應該在每次接收資料和費用是做好確認。這樣做的好處是,各方一致確認在每一階段的合同履約情況。根據我們參與多項客戶技術委托開發項目的經驗,這樣做可以大大降低各方未來產生合同履行爭議的可能性。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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