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軟件源代碼的同一性對比規則是什么?
目標代碼不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源代碼不同,目標代碼相同則基本可以認定為源程序相同
閱讀提示:侵犯涉及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的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主張被訴侵權人侵害其商業秘密,應當就被訴侵權人的軟件源代碼與原告方的源代碼進行比對,只有具有同一性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得出被告侵權的結論。那么,軟件源代碼的比對邏輯是什么呢?李營營律師團隊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逐一梳理總結,同時結合多年來豐富的辦案經驗,形成與商業秘密的有關專題裁判文章。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審理的一起計算機著作權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軟件源代碼的同一性對比邏輯。
裁判要旨:目標代碼不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源代碼不同,目標代碼相同則基本可以認定為源程序相同。在被告沒有提供反證的情況下,當雙方軟件目標代碼完全相同時,應當認定雙方的計算機軟件之間構成相同。當目標代碼實質性相同且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時,應當認定雙方計算機軟件之間構成實質性相似。
案情簡介:
1.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威速公司”)與北京威速融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威速融訊公司”)系關聯公司,均是從事專業視頻會議、協同通訊系統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及相關解決方案的公司。
2. 2015年7月1日,威速融訊公司將其擁有BizCom協同通訊系統(包括1.0、2.0、3.0、4.0四個版本)的著作權轉讓給北京威速公司,北京威速公司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享有著作權的為V2BizcomV4.0軟件。
3. 2016年,北京威速公司員工周思進和余朝賓離職后設立了浙江互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浙江互視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生產、銷售與BizCom協同通訊系統類似軟件。
4.北京威速公司將浙江互視公司及北京分公司訴至北京知產法院,要求浙江互視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100萬元。
5.訴訟中,北京威速公司對自己的源代碼和被告銷售的軟件進行保全,法院進行現場勘驗和同一性比對,排除相似部分中開源的部分,認定仍有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
6. 2019年12月9日,北京知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浙江互視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支出原告部分損失賠償請求。北京威速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7. 202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北京威速公司主張權利的軟件與被告浙江互視公司的軟件相同?
法院裁判觀點:
一、軟件的客戶端部分和服務器端部分不是同一作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威速公司主張權利的軟件包括客戶端和服務器端兩部分。前者安裝并運行于電腦等用戶移動終端設備上,后者安裝并運行于服務器上。從技術層面,客戶端部分和服務器端部分獨立安裝于不同的硬件設備,分別獨立運行,其編寫方案和源代碼亦不相同。客戶端部分和服務器端部分之間存在數據通訊,并基于數據通訊實現軟件功能。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層面,涉案軟件的客戶端部分和服務器端部分不是同一作品。原審法院認為,北京威速公司可以基于客戶端部分和服務器端部分的軟件分別主張權利。
二、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目標代碼不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源代碼不同,反之,目標代碼相同則基本可以認定為源程序相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第三條規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同樣的編譯環境下,一個源程序只能轉換成唯一對應的目標代碼,而相同的目標代碼一般情況下也源于相同的源代碼。相同的源代碼可以運用不同的編譯語言編譯成不同的目標代碼,因此目標代碼不同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源代碼不同;反之,目標代碼相同則基本可以認定為源程序相同。因此,在浙江互視公司沒有提供反證的情況下,當雙方軟件目標代碼完全相同時,應當認定雙方的計算機軟件之間構成相同;或者目標代碼實質性相同且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時,應當認定雙方計算機軟件之間構成實質性相似。
三、相似的源代碼中有屬于公有領域或屬于思想范疇,并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軟件服務器端部分目標代碼,經勘驗比對,北京威速公司產品光盤與公證購買的浙江互視公司產品光盤目錄結構一致,文件命名基本相同,共716個文件中648個完全相同,相似度達到90.5%。著作權法不保護處于公有領域或者屬于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思想”范疇的內容。相同的文件中,23個為第三方開源公共文件、607個為tomat開源公共文件、15個為配置文件,上述三種情形的文件占到99.5%。故雖然相同文件占90.5%,但該部分內容屬于公有領域或屬于思想范疇,并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另對于50個存在差異的文件,雖不能直接作出源代碼不同的認定,但考慮到在2019年7月16日原審法院組織的勘驗中,北京威速公司“對服務器端生成目標代碼沒有異議”且與浙江互視公司共同確定了鑒定機構;但在7月31日,北京威速公司又明確表示因服務器端所產生的目標代碼并沒有和取證獲得的服務器端安裝包判斷一致,故無鑒定之必要。因此,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原審法院認為,北京威速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雙方計算機軟件服務器端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對于北京威速公司主張的雙方服務器端源代碼注釋存在相同之處、以及浙江互視公司代碼出現了北京威速公司權利標志“V2”等,因其本身并非法定保護對象,對其相關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四、目標代碼存在的差異文件,雖然不能直接作出源代碼不同的認定,但綜合其他證據仍能得出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的結論。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客戶端部分目標代碼,經勘驗比對二者目錄結構基本相同,相同文件占53.3%(運營版客戶端)和54.4%(企業版客戶端)。對相同部分,同樣屬于公有領域或屬于思想范疇,并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對目標代碼存在的差異文件,雖然不能直接作出源代碼不同的認定,但本案基于如下理由,原審法院仍然認為就客戶端差異文件部分,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一是浙江互視公司提交的客戶端源代碼未能編譯成北京威速公司公證下載的目標代碼,雖然浙江互視公司同樣作出了因版本不同的解釋,但因二者存在較大差異,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并視其并未提交客戶端源代碼;二是原浙江互視公司客戶端目標代碼目錄結構基本相同;三是浙江互視公司產品中出現了北京威速公司租用阿里云服務器的專用ip地址但未作出合理說明。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浙江互視公司相關人員曾是北京威速公司員工,亦是北京威速公司軟件原有的開發人員,接觸過北京威速公司軟件。故就客戶端差異文件部分,浙江互視公司侵害了北京威速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最高人民法院亦認可上述認定內容。
案例來源:
《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互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二審判決書》[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477號]
實戰指南:
一、涉及軟件源代碼的商業秘密案件中,原告不僅要證明自己是權利人,還要進行證據保全。
不管在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還是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中,證明自己是涉案源代碼權利人,都是原告首先要舉證證明的內容之一。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當事人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除此之外,往往基于同一源代碼開發的軟件會有不同版本,案件也會涉及多個軟件,原告另外需要做的一項工作還包括對自己的相關電子數據內容進行保全,對購買被告軟件過程和軟件內容進行保全。之后,將保全固定的證據提交法庭審查,法院一般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勘驗原被告雙方目標程序的內容,如果出現原告提交的源代碼和原告打開自有軟件目標程序勘驗結果不同的情況,原告應當及時向法庭作出合理說明。
二、涉及軟件源代碼的商業秘密案件比一般的技術秘密案件更為復雜,法院辦案思路也和一般技術秘密案件不同。
作為此類案件中的代理律師,必須知道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程序和習慣,才能提前做好相應舉證工作。訴訟中,法庭一般會在現場勘驗原被告源代碼的基礎上,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勘驗,就被告提交的源代碼是否能編譯生成原告公證購買軟件的目標代碼進行現場勘驗,以幫助法庭查明被告提交法庭的源代碼與原告購買被告軟件的編譯結果目標代碼是否相同,被告軟件是否是被告真實編譯、被告有無實施非法獲得原告源代碼行為。這就需要原被告代理律師提前做好相應舉證質證工作,并能夠在法院的勘驗程序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三、原被告代理律師,都應該提前知曉軟件對比的真實情況。
在我們團隊辦理的類似案件中,我們的工作習慣一般是在開庭前、參加勘驗、發表質證意見之前,先私下委托專業第三方或者與客戶公司專業技術人員,通過Beyond Compare軟件,對原被告雙方的軟件進行二進制比較,統計顯示的文件夾數量、文件數量,進一步梳理并統計文件完全相同的數量、文件件內容存在差異的數量,計算相似率和差異率,了解真實情況,提前做好應對方案。爭取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下,用最直觀的圖標和統計數據爭取法官的內心確信。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擁有證券從業資格,專注于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保護、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李營營律師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民刑案件、與技術相關的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李營營律師代理的多起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獲得判決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客戶作為原告成功爭取法院3倍懲罰性賠償,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成功爭取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代理多起被害企業成功啟動刑事立案、刑事追訴、成功爭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處罰結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處理的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同時,李營營律師在商業秘密體系建設領域,也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運行情況的法律盡職調查,成功為多家企業客戶建設完善的商業秘密保密體系。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技術、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李營營律師團隊一直致力技術保護和與技術有關的爭議解決,多年來深入研究技術委托開發合同、技術合作開發合同、技術轉化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與技術合同相關的爭議解決,在該特定領域內發布了數百篇專業文章,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有扎實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該領域內常見、多發的問題和爭議焦點,熟悉法院實務裁判規則,擅長擬定各類技術合同,能夠迅速精準識別合作的風險和合同漏洞,可以協助開發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風險,提供風險應對方案、及時解決風險,推動技術項目安全高效運行。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實戰指南、不正當競爭實戰的相關書籍、知識產權犯罪的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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