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應急管理局網站發布《東莞虎門“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稱,2024年11月7日21時 35分許,在虎門鎮龍眼社區赤崗路路段發生一起重型廂式貨車與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260萬元。
經調查認定,東莞虎門“1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疏忽大意,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前方行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在禁停路段的非機動車道內,影響非機動車正常通行而引發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貨車司機疏忽大意
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
《報告》詳細披露了事故經過。2024年11月7日21時35分許,劉某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搭乘易某從濱海灣大道往赤崗社區方向行駛,途經東莞市虎門鎮體育路赤崗段坤海五金電器店對出路段時沿非機動車道行駛,遇謝某將一小型普通客車斜向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劉某便駕駛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駛出非機動車道,在從右往左數起第一車道上繼續前行。
其后,當事人劉某某駕駛一重型廂式貨車在從右往左數起第一車道上行駛,追及劉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后方,重型廂式貨車車頭右側與兩輪電動自行車車尾發生碰撞后,貨車右前后輪碾壓倒地的劉某、易某(均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身體,造成劉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11月7日死亡、易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11月8日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12月5日,虎門鎮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如下:當事人劉某某(貨車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謝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劉某(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司機)及易某無責任。
《報告》強調,事故直接原因為當事人劉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疏忽大意,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前方行駛的無號牌兩輪電動自行車。當事人謝某駕駛機動車在禁停路段停放在非機動車道時,影響非機動車正常通行。
經檢驗鑒定,貨車司機劉某某排除酒駕毒駕嫌疑,且事發時涉事車輛未超速。
涉事貨車所屬企業
安全生產管理嚴重缺失
《報告》顯示,劉某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上路行駛致兩人死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2024年11月9日,東莞市公安局對其采取刑事拘留。2024年11月11日,因劉某某身體有嚴重疾病,東莞市公安局對其取保候審。
當事人謝某駕駛機動車在禁停路段停放在非機動車道時,影響非機動車正常通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建議由虎門鎮交警大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涉事貨車所屬的佛山市長裕運輸有限公司存在多個問題。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和安全管理人員羅某均未持有考核合格證;二是該公司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黃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安全管理人員羅某未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是除年檢外,該公司未開展其他的隱患排查工作。建議由屬地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報告》指出,本事故的發生暴露出涉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嚴重缺失,未對掛靠經營的貨車及駕駛員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掛而不管,導致涉事車輛及駕駛員處于脫管狀態。涉事貨車駕駛員疏忽大意,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涉事小型客車違規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上。
虎門鎮交警大隊方面經過對事故現場的分析研判,體育路(赤崗段)剛完成升級改造,各項道路設施比較完備,不存在硬件道路隱患,研判發現涉事路段存在車輛違停、占道經營(占非機動車道)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虎門鎮交警大隊已制定系列整改措施,加強體育路各類執法,從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虎門鎮交警大隊在轄區體育路處罰各類違法行為11757宗,其中處罰機動車違停1963宗,有效維護體育路道路秩序。目前,虎門鎮交警大隊已制定有關道路的建設方案,將推動建設一批非機動車專用道,同時加強周邊道路巡查和違法整治,切實消除道路交通亂象。
采寫:南都記者 曾奕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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