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回歸及發展進程中,譚惠珠是一位不可或缺的關鍵人物。
作為資深大律師,譚惠珠長期投身于香港的法治建設,曾擔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等重要職務,見證并參與了《基本法》起草等諸多歷史進程的推進。
▲譚惠珠(張玲梅/攝)
近日,《香港故事》系列專訪團隊對譚惠珠進行了采訪。在采訪中,圍繞 “港人治港”“愛國者治港”、香港年輕人愛國主義教育、兩地法律體系異同、香港發展等一系列話題,譚惠珠憑借深厚的專業素養和豐富的經驗,分享了獨到見解。
只有“愛國者治港”,才能保障安全和發展
朱順忠:您如何看待“港人治港”、“愛國者治港”?
譚惠珠:港人治港、愛國者治港是個非常嚴肅的課題。因為中央不派人來直接管治香港,那么就需要香港的管治者都是100%忠誠地效忠國家,擁護一國兩制、擁護基本法。只有這樣,我們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還有就是基本法和憲法組合起來,香港才可以實現長治久安、繁榮穩定,解決深層次的問題。香港能夠發揮一國兩制、連通世界的作用,可以幫助我們國家、民族的復興、富強,所以事關重大。
那么怎么能夠確保愛國者治港呢?2021年,中央制定了一個完善選舉制度的舉措,那就是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立,把行政長官的參選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參選人、還有立法會的參選人、區議會的參選人的資格都要審核。
假如有任何的證據,使得我們不相信這個人是愛國者,他是不能夠參選的。假如我們市民不懂得愛國,我們選出來的立法會議員也會有問題,所以,這個品格的審查非常重要。
朱順忠:基本法里有一條原則是“港人治港”,現在經常提到的措辭是“愛國者治港”,從法律角度來看,您認為兩者之間有沒有區別呢?
譚惠珠:港人治港的意思是說,特區政府中重要的位置或者在公務員的團隊里,都是香港永久居民。那么愛國者治港呢?鄧小平先生在上世紀80年代已經講得很清楚,但是回歸以后,香港沒有很強烈地把這個概念向香港人去教育推廣,所以大部分人都覺得(治港者)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就行了。
但其實不是,因為你用的是一個公權,是中央授予的權,所以必須要愛國者治港才對。
年輕一輩的人也很愛國
朱順忠:您認為對香港的年輕人,應如何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呢?
譚惠珠:香港以前很長的一段時間是英國人在管,所以香港的學生應該多去內地交流,加強對國家的歷史、文化、地理、傳統、地方的認識,看看內地的發展是什么樣,看看他們同輩的人,在如何努力地要把國家建設得更興旺、更富強,這種交流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現在香港跟大灣區在打通經脈,在“硬件”上銜接的已經沒有什么問題,但是軟件呢?大家有不同的制度,怎么把軟件也銜接起來,讓我們的人才可以流通,成為“內循環”。
我們年輕一輩的人也很愛國,有一個現象,就是我們有一些到外國留過學的人,他們在國外過了一段寄人籬下的生活,回來之后非常愛國。我覺得多認識外國也很重要,當我們把外國的情況跟我們自己國家的情況相比,就會發覺,現在我們國家在不斷進步,我們的前途比美國更好。
朱順忠:這幾十年來,祖國內地的法治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香港的法治水平也一直很健全。您能不能展望一下將來以后兩地的司法發展?
譚惠珠:中國的法治一直進步得很快,我不能夠說我很有經驗,但我確實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五年的工作。我們的法治建設非常好:一方面,進行了充分的調研;另一方面,會參考外國同類法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并且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我國的體制特點。
所以我覺得法律的秩序很好,過去的十年里,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有關自貿區的法律都寫得很全面。
內地的庭審現在公開,還有在網上直播,香港現在還沒有做到這一塊,對吧?
所以呢,我是相信依法治國,祖國內地會做得越來越好。香港方面呢,我們地方比較小,所以我們香港的法律不需要做大幅調整。
面對不同意見,政府應“擇善而行之”
朱順忠:愛國是一種發自內心的、高尚的情感。對個體來說,您認為有沒有具體標準,來衡量、界定個人愛國或者不愛國呢?
譚惠珠:假如用一個客觀的標準來說,最容易的就是看他守不守國安法、守不守維護國安的法律。法律上的定義是清楚的。
第二點呢,就是每個人在香港有言論自由,有各種在聯合國的政治權和人權公約之下保護的自由,但是自由是受限制的,假如某個人影響了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者國家安全、公共的道德、還有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在這種情況下,你就不可以沒有控制地使用、行使你的權利和自由。
在香港,在普通法上還有個很清晰的標準,就是假如要對你的自由給予限制的話,要(把國家安全)和你享受自由的權利,放在一個天平上,看哪一個重要?假如保護國家安全重要,那你就受限制了;假如保護某個個體的自由,比保護國家安全更重要(這個情況很少發生),那么你就沒有犯罪了。
▲譚惠珠與朱順忠(張玲梅/攝)
朱順忠:有的人出于對國家的熱愛,會指出政府不足,對一些官員、政策作出批評;還有一些人表面上號稱支持國家、支持政府,實際是出于利益和私心。您作為法律人,如何看待批評政府的行為與愛國之間的關系?
譚惠珠:在普通法上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一般來說,批評政府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只要你的目的不是讓人憎恨政府、推翻政府,或者是對政權產生離背、叛變,你只要沒有這樣的行動,你是出于善意地批評政府,這就完全是對的,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政府也不是百分之百完美的。
到目前為止,我們特區政府以及特區的司法體系,能夠保證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的權利達到平衡,我覺得做得很好。
朱順忠:您認為從政府角度出發,該如何看待、對待這種善意的批評呢?
譚惠珠:一個成功的政府,肯定應該能分清楚,接收到的批評是善意還是惡意?有基礎還是沒有基礎?
當面對不同的意見,你就“擇善而行之”。
我覺得從政的人都需要有能夠容納意見的胸襟,否則你就不可能進步和改善以前的不足之處。而且你的眼界也會越來越短視,只看支持你的人,不看其他的人。
香港和內地的法律界人才,應“拼船出海”
朱順忠:從基本法起草到現在,幾十年過去了,在內地和香港的交流中,您如何看待兩種法律體系之間的異同?
譚惠珠:寫基本法的時候,有一件事我們要處理,那就是基本法的解釋權。作為全國性的法律,最終的解釋權肯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
香港本身是個普通法的法律系統,不是用立法解釋權作為最終的權威,而是把司法解釋權作為最終的權威,所以法庭“說的就算”。
到基本法出來以后,誰有最終的解釋權?當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了。
那么香港怎么辦呢?因為你已經有終審庭了,所以呢,那個時候起草時,我們就看看世界上有哪一些國家,本身有解決法律沖突的問題。
比如說加拿大,它的魁北克省,是法國的前殖民地。魁北克是大陸法系立法解釋權,而其他以英語為官方語言的那些省份,都是普通法的法系的,所以他們是司法解釋權,但是只看一個國家還不夠,我們就再找。
結果我們就從歐盟找到一個“變壓器”,(以前)他們參加歐盟的時候,要簽一個《羅馬條約》,在打官司的時候,無論你是在英國打官司,還是在其他國家打官司,在終決以前要把那個條款送到歐盟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拿一個解釋,按這個解釋來判,無論你是普通法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都要一樣。
我們就搬了過來,用來解決普通法法系跟大陸法法系,在基本法律解釋里面的沖突的問題。所以《基本法》第158條說,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的法庭也可以解釋基本法。
假如不是有關基本法里面中央地方關系的條文,那么香港法庭其實可以解釋了。所以當法律沖突時,只要在限制架構里面呢,問題就解決了。
朱順忠:之前社會上有一種說法,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稱之為“小憲法”,以前有報道稱,有法官用基本法來解釋與憲法出現沖突時的情形,這也引起了一些爭議。您如何看待“小憲法”這種提法?
譚惠珠:我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只有一部憲法,不可以把基本法形容為“小憲法”,也不會有大、小或者兩部憲法。
基本法只是一個限制性的文件,跟憲法的地位相差很遠。憲法作為一個整體,對香港百分之百適用。
只是我們在《基本法》里寫了第11條,你要解決有關香港的問題,比如說行政立法、司法經濟、科教文制度等,以本法為依據,以基本法為依據。在香港通過所有的法律,都不可以違反憲法。(編者注:第1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意思就是說,憲法對香港100%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疆土里,沒有第二部憲法,也沒有“小憲法”。
朱順忠:香港和內地因為法律制度不同,實際中會不會出現摩擦?如果有,您如何看待這種沖突或摩擦?
譚惠珠:我個人的看法是,我們不需要要求內地跟香港沒有法律沖突,因為我們恰恰需要在兩種制度之間,做一個“特別的安排”。
我覺得更重要的是什么呢?是香港跟祖國內地的法律界、司法界的人,怎樣走出國際。
因為我們在“一帶一路”或者東盟等地,有很多的投資,很多的發展。假如你在簽約的時候有什么漏洞,或者別人用某種辦法制裁你,你的損失會很大。
所以更重要的是,我們怎么把香港的普通法跟祖國內地的大陸法的強項,都凝聚起來,讓我們可以一起應對,讓我們的企業到外國之后,在法律上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這方面我們還有很大差距。
香港很多律師,但對國際法律有認識、有專長的不多,還是要靠外國的律師樓駐香港。假如你在外國遇到法律仲裁,英國的、美國的(問題),我們可以應付;但是香港是要發展的,就是你去中東了,遭遇伊斯蘭的法律呢?這就會是很大的挑戰了。
▲譚惠珠
朱順忠:您認為香港和祖國內地的法律界人士,如何凝聚彼此的強項,補足國際仲裁上的不足呢?
譚惠珠:最好的辦法,就是讓內地的跟香港的法律人才,可以集中到一個地方培訓,比如在香港或大灣區找一個大學,把人才集中起來,由內地、香港以及國際上的優秀專家來教授培訓。
這是“拼船出海”。我覺得香港跟內地的法律界人才,要“拼船出海”,讓外國的人在內地投資,明白內地的法律;讓內地的人到海外投資,可以明白外國的法律。
因為世界已經變了。現在我們要爭取在國際法以及其他法律方面,取得“發展高地”。
香港跟大灣區的聯系越來越密切
朱順忠:從法律領域來說,您如何看待香港融入大灣區一體化發展?
譚惠珠:這幾年,大灣區跟香港的聯系越來越密切。
法官的培訓、或者對法律的理解、解釋等方面,其實已經有很多交流、溝通在做。比如香港的終審庭的法官去內地,內地的法官來香港培訓,互相之間的了解一直在推進。還有香港的律師呢,可以去考大灣區的律師資格,內地的律師也可以到香港來考香港牌照。
朱順忠:最近這些年,很多深圳的孩子,被家長送到香港去上學。但有時能看到,有些孩子在深圳的公共交通上,可能會打打鬧鬧、高聲喧嘩,可是一入關,到了香港之后,他們會不自覺地改變自己,遵守公共秩序。同一群體,隨著環境的變化,自身的狀態也是不同的。您如何理解,法律或者規則的理念,對群體的影響?
譚惠珠:老實說,當社會要利用法律的時候呢,已經是第二階段了,第一階段呢,還是要靠對法治的尊重。
因為我們不是住在一個孤島上面,假如我們沒有一個大家共同接受的行為標準,那就成了森林里面的規則(叢林法則),就是誰惡、誰強,誰就是對的。
對于教育,我覺得在小學階段就應該讓孩子們樹立法治觀念。大到一個社會,小到一個群體里面,需要一個行為標準,大家都按這個標準做事。
因為社會亂的時候,你所有的理想都會破滅。對小孩子來講,要讓他們知道,你是群體中的一員,人必須在群體里互相照顧、互相尊重。
當我們把法治的宗旨植入他們心中,往后他們就會發覺,制度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比如在地鐵上不喧嘩打鬧,是為了讓每個乘客順利、安全的到達目的地。
除了社會,每個孩子家里的成年人,“身教“也很重要。
“國安法對香港的發展只有益處,沒有阻礙”
朱順忠:有一種輿論認為,國安法出臺和實施以來,限制了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和言論自由等,您做一個法律人,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譚惠珠:國安法對香港的發展只有益處,沒有阻礙。因為香港可以享受的聯合國的政治權利和人權公約很清楚地說明,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可以由于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受到限制。
在司法上,會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和公眾利益,放在一個天平上,制定一個合乎比例的標準。那就是哪一個利益,對公眾的影響更大?假如是以公眾的利益為重,我就可以限制你的自由。
比如說新冠疫情的時候,在香港假如你有新冠,你就不可以去飯店吃飯、也不可以上學,這是否限制你的自由了?但是當你把公眾衛生、公共健康與此作比較,這些限制就是合理的。當然,限制的時候,也應該采用最低的限度。
▲譚惠珠
就像前幾年香港“止暴制亂”,立刻把街上的“黑暴”分子一掃而清,很快地平靜下來。全社會就像一個摔了一跤的運動員,慢慢地爬起來、往前走,才能越走越快。
采訪:朱順忠
編輯:許騰飛
視覺:王學民
統籌:李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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