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5日消息,青海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楊發森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發森利用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阿克蘇市依干其鄉黨委書記,阿克蘇市委常委、副市長,阿克蘇市委副書記,拜城縣委書記,庫車縣委書記,和田地委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魯木齊市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楊發森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楊發森出生于1971年2月,甘肅古浪人,曾任新疆阿克蘇地委委員、庫車縣委書記,和田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和田地委書記等職,2021年3月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021年10月,楊發森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烏魯木齊市委書記。2023年5月,他調任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4年10月楊發森主動投案,今年3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指出,楊發森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違規借用車輛;
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贈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貪欲膨脹,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長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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