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5年2月7日發布的陜西省略陽縣人民法院(2024)陜0727刑初76號刑事判決書。
原略陽縣人民醫院暨略陽縣天津中醫醫院檢驗科主任以及略陽縣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胡某,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68.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
被告人胡某,女。因涉嫌受賄罪于2024年6月28日被略陽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9月3日被略陽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陜西省略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略陽檢刑訴〔2024〕Z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賄罪、洗錢罪,于2024年11月15日向略陽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間,被告人胡某利用擔任原略陽縣人民醫院暨略陽縣天津中醫醫院檢驗科主任以及略陽縣人民醫院檢驗科主任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檢驗試劑采購、醫療設備采購、工程項目建設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現金共計168.5萬元,并將其中153萬元受賄款交由他人,并以他人名義通過銀行定額存單存款的方式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受賄犯罪事實
1.2019年9月至2024年3月期間,胡某利用擔任醫院檢驗科主任的職務之便,接受陜西嘉利特醫療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3請托,
為其在檢驗試劑采購、醫療設備采購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13次在醫院辦公室收受王某3所送現金共計91萬元。
2.2015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間,胡某利用擔任醫院檢驗科主任的職務之便,接受陜西同弘成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請托,
為其在檢驗試劑(含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采購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8次在漢中市民主街路邊以及醫院辦公室,收受劉某所送現金共計48萬元。
3.2017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間,胡某利用擔任醫院檢驗科主任的職務之便,接受國藥器械漢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代某的請托,
為代某在檢驗試劑(含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采購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8次在醫院辦公室、漢中市拜將臺門口路邊收受代某所送現金共計25萬元。
其中2017年9月、2019年5月,胡某利用其職務所形成的利益關系,在漢中市拜將臺門口路邊分別以購買奧迪轎車、父親住院做手術為由,暗示并收受代某現金8萬元、5萬元,共計13萬元。
4.2023年4月,胡某利用擔任醫院檢驗科主任的職務之便,接受陜西慕爾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請托,為其在甲乙流試劑采購事項上提供幫助,在醫院辦公室收受張某所送現金2萬元。
5.2022年12月,胡某利用擔任醫院檢驗科主任的職務之便,接受陜西柏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某1請托,為其在血凝儀采購事項上提供幫助,在醫院辦公室收受王某1所送現金2萬元。
6.2020年12月,胡某利用擔任醫院檢驗科主任的職務之便,接受西安軍輝醫院建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彭某請托,
為其在承攬新冠核酸檢測實驗室建設項目事項上提供幫助,在醫院辦公室收受彭某所送現金5000元。
另,胡某在略陽縣監察委員會留置調查期間,主動委托其親屬、朋友代為退繳受賄贓款168.5萬元。
2024年9月2日,胡某被中共略陽縣紀律檢查委員開除黨籍,同時被略陽縣監察委員會開除公職。
(二)自洗錢事實
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間,被告人胡某為掩飾、隱瞞受賄贓款的性質和來源,先后4次將受賄現金153萬元交給朋友王某2,讓王某2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并由胡某保管銀行存單。
另查明,以上銀行存單明細如下:
1. 中國工商銀行整存整取存單(存入金額23萬元,存入日2021年9月19日,存期三年,到期日2024年9月19日,利率3.25%,到期利息22425元);
2. 中國建設銀行整存整取存單(存入金額58萬元,存入日2023年9月11日,存期一年,到期日2024年9月11日,利率1.8%,到期利息10440元);
3. 中國建設整存整取銀行存單(存入金額40萬元,存入日2023年6月17日,存期三年,到期日2026年6月17日,利率2.85%,到期利息34200元);
4. 中國建設銀行大額存單(存入金額80萬元,存入日2024年2月8日,存期一年,到期日2025年2月8日,利率1.8%,到期利息144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8.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
被告人胡某為掩飾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受賄現金153萬元交給他人,授意以他人名義存入銀行并自行保管存單,構成洗錢罪。
(三)判刑四年十個月
被告人胡某具有索賄情節,根據其索賄數額,對其所犯受賄罪應予依法從重處罰;
在防控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故意犯罪,對其所犯受賄罪應予酌定從重處罰;
被告人被采取留置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洗錢罪,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主動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對其所犯受賄罪應予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認罪認罰,綜上量刑情節,可以依法適度從寬處理。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二罪并罰,總和刑期五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8萬元。
二、被告人胡某退繳的受賄贓款168.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略陽縣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4張存單(存款金額共計201萬元),其中已到期存單存款利息全部予以追繳,依法沒收并上繳國庫;未到期存單存款利息合計11763元,予以追繳,依法沒收并上繳國庫;
罰金28萬元從銀行存單存款本息扣繳并上繳國庫,剩余存款本息發還被告人胡某。
來源 | 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 | 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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