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5”環境日主題為“美麗中國我先行”,川渝法院聯合發布20件2024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展示川渝兩地法院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先行區建設工作成效并倡議社會公眾積極行動,投身美麗中國建設。
四川高院發布的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中,某生物科技公司及楊某建等24人污染環境案以“雙罰”機制對單位主體和責任人員的雙重追責,有效引導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責任,提升全社會環境治理共識。某生態農業公司、嚴某貴等16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堅持全鏈條打擊非法獵捕、出售、收購野生小熊貓,彰顯生態司法“零容忍”。沙某華、吉某古等7人盜伐林木案強化村干部生態責任意識,推動基層生態治理法治化。自貢市生態環境局訴某化工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明確公司即使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也不應忽視或免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吳某某訴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案確立“施工發現礦產資源亦須依法處置”的規則導向,有效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保障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廣元市昭化區人民檢察院訴某區文化廣播電視體育和旅游局行政公益訴訟案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文物保護管理職責,彰顯司法守護文化根脈的擔當。
重慶高院發布的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中,丁某平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創新采用搭建人工魚巢的生態修復方式為魚兒筑起人工“產房”,助力提升長江生態生物多樣性。重慶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礦案,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中超治理設計方案擅自采礦的行為準確定性,促推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利用。石某權等三人破壞自然保護地案,明確了自然保護地原住居民開墾、開發的活動邊界。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重慶夔某公司等傾倒固體廢物訴前行為保全案,及時消除長江生態環境重大安全隱患,為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訴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與某環境公司、滕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問題的決心。城口縣人民檢察院訴城口縣某局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督促行政機關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確保“一泓清水永續北上”。
重慶法院2024年度
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 目錄 ★
1
探索多元化漁業資源修復方式——丁某平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中超治理設計方案擅自采礦行為的定性——重慶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礦案
3
重慶首例破壞自然保護地案——石某權等三人破壞自然保護地案
4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審查判斷規則——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重慶夔某公司等傾倒固體廢物訴前行為保全案
5
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的認定及承擔方式——王某忍等訴德某碎石加工廠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6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民事責任承擔——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訴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7
大氣污染的民事責任承擔——江某訴胡某某、譚某某等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8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干擾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定性——某環境公司、滕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9
行政機關消極履職的否定性評價——城口縣人民檢察院訴城口縣某局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10
非法采伐古樹的責任承擔——楊某榮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一
探索多元化漁業資源修復方式
——丁某平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2024)渝0116刑初501號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8日,被告人丁某平、肖某偉、劉某波相約在重慶市江津區龍華鎮丁家沱水域(位于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使用三層刺網在長江中捕魚,次日凌晨被公安民警抓獲。現場查獲并扣押捕魚工具三層刺網2副、漁獲物9尾,其中長江鱘1尾重0.8千克,巖原鯉2尾重1.865千克,中華倒刺鲃3尾重6.375千克,鳊魚3尾重2.43千克。長江鱘被送至收容救護中心經及時救治后放生。經第三方鑒定,三人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造成生態損失31386元。后,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檢察院就三人行為依法提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判處被告人丁某平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九千元;被告人肖某偉、劉某波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漁獲物,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丁某平、肖某偉、劉某波在本轄區長江干流保護區內搭建人工魚巢約1961平方米(實際搭建面積在人工魚巢材料和維護等相關費用保持31386元情況下,根據市場價格予以確定)。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發生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長江十年禁漁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全局計、為子孫謀而作出的重大決策,是長江大保護的歷史性、標志性、示范性工程。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長江珍稀特有魚類的犯罪行為,強化棲息地的保護修復,對推動長江生物多樣性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人工魚巢建設可促進自然水域產粘性卵魚類自然繁殖,通過擴充產卵基質的形式增殖魚類自然資源,具有保護魚類遺傳多樣性、提高適應能力等優點。本案中,法院依法判處三被告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維護了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秩序。同時,積極探索多元化生態修復方式,創新采用搭建人工魚巢的方式修復生態,在行政機關的統籌安排下,與增殖放流等其他修復方式整體謀劃、相互補足,從而達到更優的生態修復效果,在提升長江生態生物多樣性水平方面具有典型意義。
二
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中
超治理設計方案擅自采礦行為的定性
——重慶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等非法采礦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3)渝0112刑初1578號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重慶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石灰巖開采、銷售,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系該公司股東,李某林為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尤某負責現場管理和銷售。2018年10月25日,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該公司礦山北側存在地質災害安全隱患,遂責令該公司編制礦山地質災害整治方案并整治。2018年12月,該公司委托編制了治理方案(方案載明治理工程設計開挖量),并經主管部門同意。但該公司礦區不在上述治理方案圈定的治理范圍內。該公司在治理地質災害安全隱患過程中,經李某林、尤某決定超出治理方案設計開挖量非法開采礦石共計61.82萬噸,銷售牟利586.5萬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建材公司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其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系該公司實施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構成非法采礦罪。綜合被告單位某建材公司、被告人李某林、尤某的犯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自首、立功、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減輕量刑情節,依法對某建材公司從輕處罰,對李某林、尤某減輕處罰,判處某建材公司罰金80萬元,并對違法所得586.5萬元予以追繳;李某林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尤某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中超治理設計方案非法采礦刑事案件。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本應按照治理方案開展治理活動,履行防治地質災害義務,但其為牟取經濟利益,明顯超出治理工程設計開挖量擅自大量開采普通建材類砂石土,并對外銷售,獲利巨大。人民法院將該行為認定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充分彰顯了以最嚴法治理念依法打擊非法采礦行為的堅決態度,有利于規范地質災害治理活動,促推自然資源有序開發利用。
三
重慶首例破壞自然保護地案
——石某權等三人破壞自然保護地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23)渝0102刑初543號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9月,被告人石某權、李某術、張某祿為方便采集、運輸、銷售新鮮竹筍,擅自雇傭挖掘機,在重慶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毀林修路。經鑒定,修建道路毀壞林地20.51畝,損毀林木252株,活立木蓄積45.783立方米,毀壞程度為嚴重毀壞,森林類別為國家公益林I級,林種為特種用途林。案發后,三被告人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3年11月16日,三被告人主動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6000元,并承諾自愿承擔對受損林地生態恢復期間的管護、守護義務。2023年11月20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檢察院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權等三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擅自開挖林地修建道路,情節嚴重,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三名被告人作為某自然保護區的原住居民,為了擴大采筍規模進行毀林修路,明顯超出自然保護地原住居民為生產、生活所必需而進行的開墾、開發活動以及修建等合理范圍,破壞了自然保護地內林地生態安全,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三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履行生態修復責任等情節,遂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判處石某權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個月不等刑期,并處6000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同時依法對三人適用緩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重慶法院首例以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罪的刑事案件。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重慶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為原住居民,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范圍內毀林修路,遠超生產生活“必要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構成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明確自然保護地核心區生態紅線不容突破,為同類案件法律適用提供裁判指引,同時堅持“懲罰與修復并重”理念,既嚴懲破壞自然保護地犯罪行為,又引導行為人主動修復生態,有效維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實現法律效果與生態治理效果統一,彰顯了人民法院筑牢國家自然保護地生態安全司法屏障的決心。
四
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審查判斷規則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訴重慶夔某公司等傾倒固體廢物訴前行為保全案
【案件信息】
保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行保1號
一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民初103號
【基本案情】
重慶夔某公司與某發電廠約定由重慶夔某公司承銷某發電廠產生的脫硫石膏。重慶夔某公司因故將約4.5萬余噸脫硫石膏堆存至租用的巨某公司場地,堆存點距梅溪河岸線垂直高差僅20米。專家評估認為石膏中含有汞、砷、鎳等重金屬,可能存在石膏中的重金屬經雨水沖刷淋溶進入梅溪河,影響河水水質的環境風險隱患。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調查認為,脫硫石膏臨時堆存點6月至10月暴雨次數較多,對脫硫石膏處置不當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遂于2024年5月6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禁止令,要求重慶夔某公司、某發電廠、巨某公司立即停止脫硫石膏的違規堆存行為,排除環境污染風險隱患。禁止令作出后,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慶夔某公司、某發電廠、巨某公司將脫硫石膏長期堆存在梅溪河岸線且未采取“三防”措施,構成環境污染隱患,如不及時制止,脫硫石膏中的汞、砷、鎳等重金屬會因雨水沖刷淋溶進入梅溪河,將對梅溪河及長江的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遂在收到申請書后48小時內作出禁止令,責令重慶夔某公司、某發電廠、巨某公司立即停止在重慶市奉節縣康樂鎮橫路社區梅溪河岸線堆存脫硫石膏的行為,并于禁止令作出當日前往堆存點現場查勘及張貼送達,督促三被申請人盡快轉運。禁止令發出后,法院聯動當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多次前往現場督促整改,用時近兩個月完成脫硫石膏的徹底轉運清理。后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案涉脫硫石膏已全部清運、受損公共利益已得到修復為由申請撤回起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在長江支流岸線非法堆存脫硫石膏引發的行為保全案件。梅溪河系長江支流,其與長江交匯處即為聞名遐邇的長江三峽。案涉脫硫石膏含有大量汞、砷、鎳等重金屬,脫硫石膏堆存點位距梅溪河岸線垂直高差僅20米,一旦重慶雨季來臨,脫硫石膏中的重金屬會經雨水沖刷淋溶進入梅溪河直到長江,將對長江生態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害。本案中,人民法院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預防為主的原則,依法發出禁止令,由事后保護變為事前預防。同時,法院多次聯動當地政府、檢察院、生態環境局等部門督促轉運,最終趕在汛期來臨前完成了“石膏山”的徹底轉運清理,及時消除了長江生態環境重大安全隱患,為長江生態保護構筑起一道無形的生態司法防護堤。
五
噪聲污染侵權責任的認定及承擔方式
——王某忍等訴德某碎石加工廠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22725號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民終2951號
【基本案情】
王某忍、劉某容等四人居住的房屋毗鄰德某碎石加工廠三號生產線廠區,該生產線由古某碎石廠進行生產經營,主要進行碎石加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三號生產線建有破碎機、振動篩等設備,加工過程中會產生噪聲。經監測,廠界、噪聲敏感點的噪聲分別為68分貝、61分貝,分別超標8分貝、1分貝。經多次溝通未果,王某忍、劉某容等提請訴訟,請求判令德某碎石加工廠等立即停止噪聲、粉塵污染的侵權行為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忍、劉某容等人要求三號生產線的經營單位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故判決駁回王某忍等四人的訴訟請求。宣判后,王某忍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德某碎石加工廠、古某碎石廠未報請有關機關對三號生產線停止生產,目前還在投入資金進行設備優化。由于三號生產線經環保行政機關監測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噪聲超標,在無證據證明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前,一旦進行生產,王某忍等人就會繼續遭受噪聲污染。德某碎石加工廠、古某碎石廠作為經營管理者,應承擔停止噪聲侵害的民事責任,積極采取防治措施,確保三號生產線在生產時產生、排放的噪聲應在國家標準規定的噪聲排放限值內。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德某碎石加工廠、古某碎石廠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其三號生產線在生產時對王某忍等人的噪聲污染,三號生產線在運行期間產生、排放的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相關規定,并駁回王某忍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噪聲污染侵權的典型案例。噪聲污染防治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工業生產活動是產生噪聲的重點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專門對工業生產活動中的噪聲污染防治進行了規定。排放工業噪聲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噪聲污染侵權、生產活動排放噪聲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全面保障人民群眾寧靜生活權益,有力提升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用心用力用情守護好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六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民事責任承擔
——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訴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2024)渝0108民初25846號;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5)渝05民終762號
【基本案情】
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與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約定由后者提供項目環境保護驗收報告編制服務。2023年1月,某環保公司出具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載明印刷車間產生的印刷廢氣集中收集,經“UV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處理后排放。2023年5月31日,行政執法部門現場檢查環保驗收情況時發現,印刷車間廢氣處理工藝實際為“水噴淋+UV光催化”,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罰款288000元。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認為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告表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導致被行政處罰,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承擔罰款并賠償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信用損失。
【裁判結果】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如實向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說明廢氣處理設施,未對照監測報告逐一進行檢查核驗,未完全履行主體責任,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對被行政處罰的事實存在過錯。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理應運用其專業能力,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原則,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環保監測報告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但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監測報告涉及廢氣處理設施的內容未建立在被監測對象客觀事實的基礎之上,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在監測報告虛假描述的問題上也存在過錯。綜合判斷,遂判決重慶某印務有限公司承擔行政罰款金額的60%,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承擔行政罰款金額的40%。一審宣判后,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未按時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按重慶某環保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弄虛作假被行政處罰后引發的罰款如何承擔的民事案件。環境影響評價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預防和治理方案的方法與制度,是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環境影響報告表(書)等是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載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公信力,因此無論是排污單位還是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都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相關情況。本案通過分析排污單位和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在出具《改擴建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中存在的過錯,厘清了雙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警示排污單位切實履行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引導和規范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市場活動發揮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作用。
七
大氣污染的民事責任承擔
——江某訴胡某某、譚某某等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2024)渝0116民初5394號
【基本案情】
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系由胡某注冊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部由胡某收貨,譚某芳(系胡某之妻)照看門市,胡某龍(系胡某和譚某芳之子)將廢品轉售廢品站。2021年下半年,胡某回收了兩個標識有“氯氣”等字樣的氯氣罐,并長期放置在經營部門口。2023年11月10日上午,氯氣罐漏氣嚴重,大量黃綠色煙霧擴散彌漫。當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應急管理局認定該鋼瓶內存殘液為液氯,氣化泄漏氣體為氯氣,屬于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周邊居民江某因吸入氯氣,前往醫院治療共花費11890.78元,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在經營過程中收購氯氣罐未妥善處置,導致氯氣泄漏造成大氣污染,致使周邊居民江某吸入氯氣并住院治療,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系胡某、譚某芳、胡某龍家庭經營。家庭經營的債務承擔首先應以投資經營的全部資本抵債,不足部分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中劃分參與經營的人員應有份額承擔責任。故本案應以胡某、譚某芳、胡某龍三人的家庭財產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被告某云再生物資經營部、譚某芳、胡某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江某醫療費、護理費共計12490.78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大氣污染侵權的典型案例。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是人民法院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護航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著力點。本案中,被告未妥善處置在經營過程中收購的氯氣罐,導致氯氣泄漏造成大氣污染,并致使包括原告在內的附近多名居民中毒身體不適。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三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守護良好生態環境的擔當作為。
八
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干擾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定性
——某環境公司、滕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2024)渝0102刑初422號
【基本案情】
碧溪河是長江重慶豐都段左岸一級支流。2020年4月,某環境公司中標成為水質治理的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從2021年1月起,碧溪河斑竹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正式開始采集、處理監測數據,并將數據實時上傳至重慶市水質自動監管平臺。為蒙混過關,某環境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某安排薛某某(另案處理)組織工人多次在碧溪河斑竹斷面監測點附近拋撒化學物質PAC(聚合氯化鋁),干擾監測系統設備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從而制造出“水質達標”的假象。2024年8月,檢察機關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某環境公司和滕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某環境公司作為從事水污染治理的專業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明知PAC不能真正實現水質治理達標,仍安排工人多次在環境監測點附近拋撒PAC,干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采樣,致使獲取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后果嚴重,其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滕某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安排他人在監測點附近拋撒PAC,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滕某、某環境公司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還合同款項等情節,遂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某環境公司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判處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干擾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典型案件。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哨兵”和“耳目”,監測數據質量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碧溪河作為長江一級支流,其水質監測數據是長江水環境治理的重要依據之一。被告單位作為專業水污染治理企業,多次在監測斷面附近拋撒PAC干擾水質自動監測采樣,其行為嚴重妨礙政府監管并影響長江流域水環境治理決策的科學性。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干擾環境監測數據采樣違法犯罪行為,通過刑事手段維護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確保長江保護法關于“強化水環境監測與污染防治”的立法目標落地見效,為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與保障。
九
行政機關消極履職的否定性評價
——城口縣人民檢察院訴城口縣某局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2024)渝0101行初125號
【基本案情】
城口縣某局因未按要求履職,致使生豬屠宰企業違法向任河(漢江一級支流)一級支流坪壩河超標排放生產廢水。城口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加強監管,避免污染持續。后城口縣某局履行部分職責,但未能解決排污口氨氮、大腸菌群數超標問題。城口縣人民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城口縣某局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某農業公司嚴格落實排污許可,消除環境污染危害等。訴訟過程中,城口縣某局積極履職,對屠宰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督促其進行污染防治設施整改及制度設立,最終生產廢水達標排放。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城口縣某局對某農業公司違反排污許可超標排放生產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其履職不充分,致使某農業公司排放的超標生產廢水流入任河的一級支流坪壩河,給河流水生態、水環境帶來安全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但訴訟過程中,城口縣某局已督促指導某農業公司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外排生產廢水經兩次檢測均達標,已經充分履職。后城口縣人民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城口縣某局在開庭前未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遂判決確認城口縣某局在本案開庭前,未依法對某農業公司污染環境行為履行監督管理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政機關未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而引發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件。黨的十八大之后,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保護生態環境已經成為全民共識,也對行政機關的環境保護執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本案中,因行政機關未能對企業的排污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企業長時間超標排放生產廢水,給作為南水北調中線工程丹江口水庫的重要水源涵養地和長江上游眾多珍稀魚類的重要棲息地的任河生態環境帶來不利影響。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消極履職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有力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全面、有效履行職責,對提升全民參與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具有積極作用。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向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得到行政機關的積極回應。“案件審理+司法建議”方式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標準、協同化保護,確保“一泓清水永續北上”提供了強勁司法助力。
十
非法采伐古樹的責任承擔
——楊某榮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案件信息】
一審: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24)渝0114刑初121號
二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刑終554號
【基本案情】
重慶市黔江區某水庫項目范圍內有一株保護等級為三級的掛牌古樹,樹齡250年。古樹位于正常蓄水位以上,其位置不會影響項目的實施。2023年5月,該水庫大壩樞紐及供水灌溉工程正式開工建設,被告人楊某榮及韓某龍承包了該項目內的林木清場工作。2023年7月14日,楊某榮清場時,在明知涉案南酸棗樹為古樹且不需要清理的情況下,組織工人將該樹砍伐。經勘驗,現場7段原木檢尺,合計材積6.731立方米。審理過程中,楊某榮主動繳納生態修復費用5000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榮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樹齡為250年的掛牌南酸棗古樹1株,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嚴重破壞當地的森林資源,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同時也傷害了老百姓的故土情懷。結合楊某榮坦白、認罪認罰、已進行生態修復等量刑情節,法院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榮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在案扣押的樹干6節、樹根1個、油鋸1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后,楊某榮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采伐古樹的典型案例。古樹名木承載著中華文明的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是記錄自然生態變遷的“活化石”,也是承載民族歷史記憶的“綠色國寶”。加強古樹名木司法保護,是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動實踐,是建設美麗中國的內在要求,是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途徑。本案中,楊某榮在明知涉案南酸棗樹為古樹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采伐,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當地的森林資源,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嚴懲,有力威懾了危害古樹名木犯罪,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環境資源犯罪的堅定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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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法庭內外”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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