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才旦卓瑪向社會通報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院環資庭負責人發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9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合、張某偉駕車前往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瑪多縣鄂陵湖湖區,使用禁用工具“地籠”多次非法捕撈水產品,漁獲物為4819.23公斤,其將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出售給被告人田某富、蔣某先。被告人田某富、蔣某先將非法收購的漁獲物中部分野生花斑裸鯉分售給被告人沈某成等15人,在西寧、蘭州地區進行兜售,并將未分售出去的部分漁獲物存放于某冷庫。案發后,從某冷庫查獲存放的漁獲物共920.92公斤,經鑒定為擬鲇高原鰍、極邊扁咽齒魚及野生花斑裸鯉、黃河裸裂尻魚。其中擬鲇高原鰍、極邊扁咽齒魚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保護等級為二級。
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對李某合、田某富等19人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及鑒定評估費,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情節、認罪態度、主觀惡性、前科情況和對于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及積極賠償部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等情節后,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合、田某富等16人五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一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3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罰金;對犯罪情節輕微的被告人薛某林等3人免于刑事處罰。同時判決上述19名被告人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并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鄂陵湖是青藏高原黃河源頭兩大重要水系之一,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是黃河源頭重要的生態屏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明確規定對青藏高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物種實行重點保護,并禁止在黃河上游扎陵湖、鄂陵湖等湖泊范圍內從事采礦、采砂、漁獵等活動。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鄂陵湖區域內水生生物資源,同時也影響以魚類為食的其他野生動物的生存和繁衍,對黃河源頭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必須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本案涉案人數眾多,且使用禁捕工具“地籠”非法捕撈,漁獲物數量大、涉案價值高,人民法院運用刑事手段全鏈條打擊非法捕撈、收購、銷售水產品犯罪行為,全面考慮各被告人犯罪行為及法定情節,統籌把握上下游犯罪的量刑幅度,對各被告人進行準確量刑,全面落實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將罰當其罪理念落到實處。同時判決各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對加強黃河源頭生態環境保護,保障黃河安瀾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二:被告人張某均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日,被告人張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許可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雇傭他人將8名村民栽植于尖扎縣某村喬木林地內的青楊幼樹盜掘后出售給袁某邦。經鑒定,涉案樹苗為青楊幼樹,共計237株,價值人民幣3555元,為喬木林地。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某均犯盜伐林木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均在未取得采伐許可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伐他人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張某均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較好,且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已達成調解協議,能積極賠償損失,修復其損害的生態環境,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張某均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保護林木對于維護生物多樣性、調節氣候與改善空氣質量、保持水土與涵養水源、提供生態產品與服務、防風防沙與減少噪音、保障人類生存與發展方面意義重大而深遠。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林木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林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合法的采伐許可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行為都將以盜伐林木罪依法懲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破壞林業資源犯罪行為,同時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積極促成調解,通過“賠償+修復”的責任方式,引導行為人從生態環境的“破壞者”轉變為“修復者”,促使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實現司法審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相統一。
案例三: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在格爾木市鹽橋南路某家屬院內一家小型化驗室,非法進行礦物內金、銀、鉛、銅等金屬元素檢測。在作業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和廢水收集處置程序,將檢測廢液從化驗室埋設的暗管直接排放至化驗室外西側的滲坑土壤。后由青海某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滲坑土壤取樣檢測并出具報告,檢測結果顯示:土壤PH值5.32、銅含量12800mg/kg、鉛含量16900mg/kg、鎳含量253mg/kg、鎘含量2.76mg/kg、汞含量0.064mg/kg、砷含量495mg/kg。經專家組分析評估,意見為:滲坑內的土壤表層樣中,鎳、鎘和汞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在(GB3660-2018)表1中管制值第一類用地標準,其余各重金屬均超標。另查明,涉案土地屬于建設用地。
【裁判結果】
格爾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滲坑排放含鉛、砷的污染物,導致建設用地土壤第一類用地鉛超過標準值20.125倍、砷超過標準值3.125倍,嚴重污染環境,對涉案土地周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已造成環境污染的危險,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環境法益不應具有附屬性,不能因被告人行為未導致直接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而認為沒有造成犯罪后果,環境法益具有獨立的保護價值。二被告人均積極參與、相互配合,且作用相當,在共同犯罪中僅存在分工的不同,并無主次之分。二被告人自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主動預交罰金,均依法從輕處罰。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案發后的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經審理,對被告人胡某慶、王某紅以污染環境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禁止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經營性活動。
【典型意義】
排放超過標準的污染物,會引發各種健康問題、影響生態系統和其他依賴水源的生物、破壞土壤結構和功能,導致土壤肥力下降,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功能退化。排放重金屬污染物具有不可降解性,易在土壤或水體中長期富集,若要修復則需要區分表層及深層污染,需要通過客土置換修復,經濟成本高昂且工程量大。本案的審理,彰顯了法律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根據污染物類型、排放量及危害后果精準量刑,避免“以罰代刑”;有助于引導企業和個人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注重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利用,嚴厲的刑罰倒逼企業及個人升級環保設施、改進生產工藝,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排放,助力實現“雙碳”目標,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統一;讓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使其深刻認識到污染行為的危害性,形成“不敢污、不能污、不想污”的自覺,亦能夠向社會傳遞“污染環境必受懲罰”的信號,讓公眾更加直觀地了解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提升公眾環保意識和法治理念,引導公眾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共同參與到環境保護事業中。
案例四:被告人羊某加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情況下,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雇傭拖拉機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縣尕巴松多鎮某村自家草場,擅自開墾天然牧草地448.03畝,用于種植披堿草,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遭到嚴重毀壞,但草原種植條件未毀壞。2023年5月,被告人羊某加在涉案天然牧草地上按照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提出的方案進行了被毀壞草場植被恢復。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羊某加違反草原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草原,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草場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鑒于羊某加積極配合非法開墾草原植被恢復工程,可酌定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草原是我國重要的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我國集中連片的草原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等地區,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邊疆穩定、民族團結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農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非法開墾天然牧草地,嚴重損害了草原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本案案發地同德縣地處黃河上游關鍵水源涵養區和三江源自然保護區,是“中華水塔”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嚴格依法保護青藏高原的草原,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各種破壞草原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鑒于該類型案件高發、易發的特點,人民法院深入到案發地開展巡回審判,以案釋法,有力保護了青藏高原生態環境安全。
案例五:被告人馬某甲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被告人馬某甲組織同村人員肖某財、祁某、甘某珍,前往祁連縣與甘肅省肅南縣交界一帶采挖黃金未果。被告人馬某甲提議獵捕野生動物,并非法獵捕雪豹幼崽三只,帶回居住地后讓甘某珍進行喂養并伺機對外出售。后聯系西寧市野生動物園,稱有三只雪豹幼崽需要救護,并向西寧市野生動物園索取補償飼養費用30000元。2014年12月,被告人馬某甲伙同同村馬某乙等6人捕獲成年雪豹一只、巖羊兩只及暗腹雪雞三只,在返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甲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同他人非法捕殺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雪豹幼崽三只、雪豹一只、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巖羊兩只、暗腹雪雞三只,涉案價值人民幣505010元,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馬某甲在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從輕處罰。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10000元。宣判后,馬某甲不服,提出上訴。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關系人類福祉。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領導人峰會、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及三次視察青海期間均對生物多樣性保護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特別是2024年12月11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列入2025年經濟工作九大重點任務。青海是三江源頭,獨特的地貌特征和地理環境,造就了特有的生態系統及生物物種。青藏高原生態系統豐富多樣,但也十分脆弱,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尤為重要。雪豹是我國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為青藏高原特有物種,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雪豹被非法獵捕,不僅會導致種群數量減少,還會破壞區域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平衡。本案嚴厲打擊了破壞生物多樣性的犯罪行為,同時對警示社會公眾具有積極意義。以司法之力助力野生動物保護,持續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效。
來源: 環資庭
編輯:苗 艷
審核:馮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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