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夜,暴雨裹著狂風砸向某小區。業主老張那輛沒停進車位的白色轎車,此刻正被倒下的枯樹死死壓住。更揪心的是,樓體外墻“嘩啦”剝落的瓷磚,像刀片般插進車頂……
老張拿著6150元維修單向物業索賠:“枯樹蛀空了三年,墻面裂縫報修五次,你們管過嗎?”但物業回應:“誰讓你亂停車?”老張沒辦法,只好把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
爭議焦點和判決結果
這場鬧上法庭的糾紛里,爭議焦點有:
第一:當枯樹與瓷磚聯手制造“天降橫禍”,能否成為物業的免責的理由?
第二:業主把車停在非規劃區,是否活該承受飛來橫禍?
第三:當物業認為是“大風惹的禍”,是否不可抗力因素?
判決結果和裁判要旨:按過錯推定來判定物業業主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判決結果:被告某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張某車輛維修費 4305 元,也就是物業承擔 70% 的責任,而張某自己需要承擔 30% 的責任,也就是 1845 元。
1.物業為何擔責?
法院一針見血:外墻瓷磚養護、枯樹巡查清理,本就是物業的“分內事”!
關鍵點1:過錯推定——物業必須自證清白!
依據《民法典》第1253條(建筑物脫落)、第1257條(林木致損),物業若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得賠!
關鍵點2:物業“三無”暴露管理漏洞!
法院審查發現,物業拿不出定期巡檢記錄、外墻維修證據、枯樹處理預案——完全沒盡到“守家”責任。
關鍵點3:“違停”≠“免責”!
法官強調:即使車主亂停車,物業也需證明已采取合理措施(如設警示牌、及時清枯樹)規避風險。物業啥都沒做,“不歸我管”純屬狡辯。
2.業主為何也擔責?
法院同樣嚴肅指出老張的問題:“小區劃車位不是擺設!”全體業主的安全與秩序,需要共同維護。法官直言:明知非車位區域風險更高(如高空墜物、樹木傾倒),仍圖方便隨意停車,等于主動將自己置于危險中,客觀上放大了損害風險。
案件四大啟示
啟示一:警示牌不是護身符
貼告示≠免責!冷水江某物業拉警戒線仍被判全責,因“未實質消除瓷磚脫落風險”。真正的安全保障義務是
定期巡檢+建立維修檔案+即時排險
,而非形式主義警示。
啟示二:業主違停≠物業零責任
關鍵看
因果關系鏈
!如車輛停放位置與墜落物無直接關聯(如規范車位同樣會被砸),物業仍需全責。但本案中,
違停位置正對枯樹高危區
,成為責任分割關鍵點。
啟示三:自然因素不是“背鍋俠”
物業常辯稱“大風導致樹倒”,但法院明確指出:日常維護缺失才是元兇!若物業早按規定修剪枯枝、加固墻體,極端天氣亦可避免事故!
啟示四:業主也有“安全共治義務”
業主發現公共設施隱患時需主動報修,若明知墻體裂縫仍長期停放危險區域,可能被認定“自甘風險”,損失自擔比例會更高。
物業糾紛攻略
取證三部曲:
立刻用手機錄制帶時間戳的現場視頻,尤其聚焦墻體裂縫、枯樹根部;
調取物業前臺報修記錄,最好錄下工作人員“知道了”的口頭回復;
追責暗線:
若查出墻體問題是開發商偷工減料所致,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第二款,物業賠償后可直接向開發商追償,業主無需卷入復雜溯源戰。
結語
小區的財物安全從來不是單方面守護。物業要當好安全管家,不能總拿‘已警示’當擋箭牌;業主也要做合格的社區公民,明知危險區域就別心存僥幸。雙方各守其界,才能讓家園告別‘飛來橫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原型:武陟縣法院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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