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某某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宣恩縣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后,縣法院以劉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
案情回顧
劉某某在鎮上經營著一家農家樂,常為顧客提供野生魚的菜品。那么這些野生魚從何而來呢?
2025年1月14日,宣恩縣農業農村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劉某某經常在河里使用電魚工具電魚,執法人員在劉某某的農家樂內查獲野生魚24袋計13.35千克、電魚工具2套、絕緣桿6根。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般都是晚上十一點下河 ,因為那時候別人基本上都睡了,害怕在河里待久了會被發現,打到十二點左右就回家?!?/p>
綜合全案證據,劉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逐漸清晰:早在2022年,劉某某多次在網上購物平臺購買鋰電池逆變升壓一體機等電魚設備,在宣恩縣白水河大鯢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電魚。2023年至2024年農歷7月,劉某某在宣恩縣沙道溝鎮“櫻樹潭”至“鴛鴦峽”河段,通過使用電魚設備電魚的方法捕撈野生魚4次,約重29斤。
2025年3月宣恩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5月23日,經宣恩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如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025年6月5日是第54個世界環境日,宣恩縣將秉持“生態興則文明興”的理念,加強生態宣傳,嚴格環境監管,推進綠色發展,守護好一山一水,共同繪就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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