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在2025年“世界海洋日”暨“全國海洋宣傳日”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11人因非法采砂被提起訴訟一案值得關注。
2020年8月,王某某等四人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預謀通過采挖海砂牟利。同年11月25日凌晨,青島海警局在青島附近海域查獲正在作業的“江海某某”船、“蘇貨某某”船,兩艘船舶載有海砂2600余噸,涉嫌非法采砂。
據查明,伍某、薛某等人不同程度參與了盜采、運輸、收購等環節。其中,“江海某某”船負責采挖海砂,“昌某某”船、“蘇貨某某”船分別負責收購、運輸盜采的海砂,被海警抓獲時,已有2000余噸盜采海砂完成交易。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在各自行為范圍內對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及預防措施費用、鑒定評估費用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公開道歉。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某、甄某某、蘇某某、成某某在未獲取海域使用權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謀劃并組織他人開采海砂,應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受損的侵權責任。伍某、李某某明知案涉行為系以“清淤”名義盜采海砂,仍參與組織聯絡,存在主觀故意及客觀的采砂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某、顧某某分別作為采砂船的實際經營人、管理人員,未盡審查義務而參與其中,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八人共同參與了非法采砂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辛某某、薛某與任某某分別通過兩艘船舶參與了涉案海砂的運輸與收購,均未盡到審查海砂來源的注意義務,與采砂者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其各自運輸收購范圍內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36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9466元和預防措施費用73603元;薛某、辛某某在運輸收購范圍內與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160000元、恢復期間損失4115元和預防措施費用32000元;任某某在運輸收購范圍內與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20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5351元和預防措施費用41603元;上述11名被告連帶承擔案涉鑒定評估費用5萬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陳某某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此案將非法采砂“采、運、銷”全鏈條上的11名被告認定為共同侵權,進行全環節、全鏈條打擊,徹底切斷了非法利益鏈。該判決有力震懾了非法盜采海砂行為,對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與礦產資源安全、服務保障經略海洋戰略具有示范意義。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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