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為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落實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興化交通”公眾號推出“以案釋法”專欄,定期梳理發布交通運輸領域典型案件,達到以案示警、以案為戒、以案促改的目的。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2日8時許,興化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蘇MDW***8小型轎車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通過滴滴網約車軟件平臺接單接送乘客,被檢查時該車總計接單數為590單。由于當事人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卻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律、部門規章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興化市交通執法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罰款叁仟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
普法課堂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城市人民政府對網約車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非法網絡預約出租車不僅嚴重擾亂交通運輸市場秩序,更對廣大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車輛及從業人員需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服務車輛及人員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審查網約車及從業人員“雙證”齊全,合法合規經營。
來源:興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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