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半年里,兩宗內地法院的判決案件,在香港法院獲得完全不同的執行待遇。
一宗發生在北京,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內地終本裁定無法在香港執行;另一宗發生在廣西南寧,因原告方系國企,則獲得了香港法院同等執行的認可。
那么,香港法院執行內地判決的標準何在?你的資產放在香港還安全嗎?——當然,如果沒有香港資產,或者你的債務人不在香港,你不需要因此而失眠。
內地終本裁定無法在香港執行
2025年5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中國民生信托有限公司V傅軍(Fu Kwan)的四個案件中,作出了一項備受關注的裁決——駁回民生信托的上訴,維持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撤銷民生信托基于北京三中院四份裁定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執行登記的決定。
這一裁決,為內地與香港在司法協助領域的實踐,敲響了一記發人深省的警鐘。
事情的起因,要追溯到民生信托與傅軍之間的債務糾紛。2019年4月4日,民生信托(作為貸款人)與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了4份貸款合同。同日,被告傅軍作為保證人(擔保人)就前述貸款與民生信托簽署了4份相應的擔保協議,約定對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明確若保證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借款人和保證人未能如約償還借款后,民生信托按流程向北京長安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北京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新華聯總裁傅軍
北京三中院先是凍結相關賬戶,后因執行和解終結本次執行;但因對方未履行和解協議,又恢復執行程序并作出執恢字號執行裁定書 。
2022年,民生信托依據2008年《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向香港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四份裁定并獲登記。然而,2023年傅軍提出撤銷登記申請,理由是這些裁定書不屬于2008年《安排》下的判決,一審法官采納“裁定書未要求支付款項”這一抗辯,撤銷登記。
雖然由北京三中院作出的裁定屬于“內地判決”的定義范圍。 但該裁決的目的和功能是結束特定“回合”的執行程序,而這種結束顯然是內地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和行政需要。上訴法庭采納傅軍聘請的內地法律專家江平和朱澤俊教授的意見,認為案涉四份裁定書中真正“裁決”的僅僅是相關執行程序的終結。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審理時,深入剖析了內地公證債權文書制度,指出該制度下當事方權利義務實質由公證處決定,法院未實質參與裁判。雖北京三中院裁定屬“內地判決”定義范圍,但它只是結束執行程序的階段性裁定,目的和功能并非要求一方支付款項,不屬于《安排》規定的可執行判決書范疇。
2024年1月29日開始實施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已經取代了2008年《安排》。與2008年版相比,2019年版不再以具有書面管轄協議為條件,而將適用范圍擴大至絕大部分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并將范圍擴大至包括非金錢判項。
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隨著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日益緊密,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性愈發凸顯。這無疑給內地當事方在制定訴訟策略時提了個醒:不僅要追求便捷高效解決糾紛、獲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還必須充分考量該文書未來在香港的可執行性。
香港執行南寧中院判決
在另一起“[2025] HKCFI 714”號案件中,廣西南寧中院的生效判決在香港高等法院獲得執行,涵蓋內地判決在香港認可及執行中涉及的財產保全和資產披露流程、同時涉及Mareva禁令的適用。
原告匯某公司系一家國有企業,位于廣西南寧市;而被告包括廣州A公司(第一被告)、廣東B公司(第二被告)、楊某某(第三被告)和蔡某某(第四被告)。其中,第三、四被告不僅在內地擁有住所,同時持有香港身份證,且在香港實際控制多家企業。
匯某公司先后在內地兩級法院獲得對被告的勝訴判決。2023年4月17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隨后南寧市中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判決,維持該判決(二審判決),后者自2023年10月9日起生效。盡管匯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截至2024年12月4日,僅收回人民幣16410元,各被告累計負有高達12731526.05元。此外,在內地執行過程中,匯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成功申請財產保全裁定,對四被告名下財產予以凍結,但被告仍通過轉移和隱匿資產的手段規避履行義務。
在整個內地訴訟和執行過程中,被告尤其是第三、四被告未如實披露其在香港的經濟資源及資產狀況,實際控制的香港五家公司及其資產均被隱瞞;同時,第三、四被告利用香港身份從事投資、資產重組,并在香港持有住所和物業。
為防止被告利用香港境內資產進行轉移和隱匿,匯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依據《內地判決(相互執行)條例》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執行申請,并于2025年1月10日申請Mareva臨時禁令,禁止被告在香港轉移或處分其資產。
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于同月17日以單方面申請方式批準了該資產凍結令,隨后在次月7日繼續維持禁令。
香港高等法院認為:首先是案涉內地判決在香港是否具備可執行性?根據《內地判決(相互執行)條例》,香港法院須考量內地判決是否滿足以下條件:判決必須是在2008年8月1日之后作出;判決由“指定法院”作出,通常要求為中院或以上;判決必須為最終性金錢判決,且判決已無進一步上訴可能;判決中所涉合同須包含有效的選擇法院條款,約定由內地法院解決爭議。
在該案中,南寧判決符合上述條件。
香港高等法院認定,原告基于內地判決已獲得的債權主張具有堅實的法律依據,符合“合理可訴案件”的要求。尤其是第三、四被告不僅實際持有香港資產,而且以隱瞞、轉移資產為特征,形成了實質性風險。至于第一、二被告,由于尚未在香港完成相關有效的送達的程序,法院暫時繼續適用禁令,直至原告能依照法律程序對其進行有效送達。
同時,香港高等法院認為,被告應根據內地法院相關規定,全面、準確地披露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的所有資產狀況,并提供支持性文件。資產披露令不僅是對被告履行資產保全義務的要求,也是對未來執行過程中確定資產價值的重要依據。
考慮到原告系注冊資本高達人民幣2.3億元的國有企業,且其訴訟和執行行動均為保護判決權益,香港高等法院未對原告提出額外的擔保要求。對于案件費用,法院予以保留,待后續程序中根據實際情況再行決定。
在香港的資產還安全嗎?
近年來,不少內地人士開始尋求境外資產配置,以應對單一貨幣風險。加上內地外匯管制的收緊,更多資金開始涌入香港開設賬戶或購買資產
然而,香港與內地的司法互通消息一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恐慌。一些媒體大肆渲染,宣稱一旦實施,當事人在內地被起訴、資產被凍結后,香港方面將直接凍結當事人在港的資產。
對此,香港律政司迅速出面澄清,指出這些言論純屬無稽之談。
首先,根據《安排》,兩地之間不會共享司法信息?!栋才拧穬H適用于民事、商業糾紛,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其次,內地判決在香港并不自動生效。《安排》生效后,內地的判決并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若想要香港承認內地的判決,當事人需主動提出申請,經過四道檢驗后才可以在香港獲得承認:1、向內地法院申請證明書;2、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登記;3、原訟法庭頒布登記令;4、登記未被作廢。
只有經過這四個考驗,才能說得到香港法院的認可。想要追回錢,其實挺費勁的。
就算內地判決已經經過前述四道檢驗后被香港法院承認后,申請人還需要面臨的下一個問題是:如何實際執行香港資產?
而這一步,才是整個流程中最難的。例如:張三與李四在內地有經濟糾紛,張三欠李四100萬,但張三在內地的資產僅有80萬,不足以抵消債款。李四想要追回剩下的20萬,赴港起訴張三。即使李四通過了四道檢驗,看到張三在香港生活過得非常滋潤,開法拉利,混跡各種酒局,但他仍無法獲得張三在港有資產的證據。
在香港法院看來,申請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則無法宣判強制執行。
李四想要獲得張三在港的財產證據非常困難,因為香港有《私隱保護條例》,各機構之間的信息并不互通,很難查到。一一舉證所耗費的時間、金錢成本都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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