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文書是事件發生同步的歷史記錄,是歷史研究的基礎史料。近代以來的中國史學, 雖然包括簡牘文書、敦煌吐魯番文書、明清檔案、徽州文書等古文書研究一直存在,卻分屬于檔案學、歷史文獻學等不同的學科, 一直缺乏一個將公私文書統一起來研究的“古文書學”學科。事實上, 無論是公文書, 還是私人契約; 無論是出土文書,還是傳世文書; 無論是簡牘文書,還是紙質文書, 它們都是當時治理國家與調整社會關系的原始文件, 它們的“文書”性質決定了其與一般的編纂史料處于不同的層面。因此, 非常有必要將公文書與私文書從歷史文獻學與檔案學中分離出來,建立起獨立的“古文書學”, 才能夠充分發掘出“文書”作為第一手資料的價值。
關鍵詞: 古文書學 ; 檔案 ; 歷史文獻學 ; 制度史 ; 社會史
近年來 , 隨著更多的出土文書與傳世文書的發現,學界越來越認識到,文書行政與契約社會是中國古代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公文書確保了政令的暢通,私人契約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和諧。在很大程度上,文書是否暢通,契約是否得到有效履行,體現出當時國家的治理水平,反映出社會和諧的程度。可以說,古文書不僅是歷史研究的基礎史料, 同時也是了解中國古代國家治理手段的重要線索。以公私文書為研究對象的古文書學與文獻學、考古學、檔案學等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同時也有自己的特點。以往有關甲骨文金文、簡牘、敦煌吐魯番文書、黑水城文書、 明清檔案、徽州文書等出土或傳世文書的研究雖然已經相當深入,也形成了若干新興學科,然而,這些學科受限于研究對象的時代性及存在形態的差異性,形 成不同的概念與分類標準,始終缺乏一個統一的理論體系,能夠將作為原始文獻的古文書與一般編纂的典籍文獻區分開來,進而從整體上概括中國古文書的內在特點。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歷史學、文獻學、考古學、檔案學等既有學科的相關研究基礎之上,參考國外古文書學的理論與經驗 , 建立起跨斷代的 、涵蓋公私文書研究的 “中國古文書學”。這既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學科發展問題 , 也是一個亟需完善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
近代西方和日本的古文書學
在古羅馬時代 ,人們把各種授權文書鐫刻在青銅鑄造的薄板上 (diptych), 然后折疊、密封、收藏。其中最常見的是國家發給退伍老兵分配土地的憑證(diploma) ,這個拉丁單詞就是英語diplomatics和法語 diplomatique的直接來源。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者開始用這個單詞泛指中世紀的文書,這就是古文書學 (diplomatica)的詞源。
近代史學的興起 ,與“古文書學”的產生有著密切的關系。而“古文書學”的產生則與歐洲的宗教沖突緊密相關。17世紀后期,天主教新興的耶穌會與古老的本篤會之間發生了文書辨偽方法的爭論。1675年,耶穌會學者丹尼爾·丕皮布洛奇 (DanielPape-broch, 1628—1714年) 撰寫了《古文書真偽辨異序》一文,認為某些本篤會修道院的地契和墨洛溫王朝(MerovingianDynasty, 481—751年) 給予本篤會的特許狀是偽造的,借此打擊本篤會的影響力。這引起了本篤會的憤怒,他們委托本篤會的著名學者馬比昂 (JeanMabillon, 又譯作馬比榮、馬比雍等, 1632—1707年)撰文回擊丕皮布洛奇的一系列攻擊。馬比昂不是通過一般的“辯白”來回應, 而是“列出歷史批判的一般準則和運用丕皮布洛奇并不熟悉的古文字學和古文書學等輔助學科,在純粹的學術和科學討論的水平上進行爭辯”。他通過多年來整理與研究中世紀文書與手稿的經驗, 于1681年出版了《古文書學》(Derediplomatica),提出系統考訂古代文書的一系列方法與原則。他認為確定古文書的真偽,“必須仔細檢查他們的手跡、種類、封印、簽名、聲明和 其他內在與外在因素,主張通過對照筆記和作者遣詞 造句的風格,輔助以詢問其他文獻學者的觀點來鑒定”。他同時指出:“我并不否認某些文書是偽造的,某些文書被竄改過這一事實,但不應因為它們是偽造 或是被竄改過就對其嗤之以鼻。相反,它們對于建立和留給后世一些區分文書真偽的準則是很有必要的。”這種通過文書的內在與外在因素, 同時參照各種偽造的文書,進而確立鑒定文書真偽的基本方法,到今天仍然是古文書學與歷史考證學的基本原則。
古文書學產生后 , 以其嚴格的歷史考證方法 , 促進了歐洲史學逐漸開始走向條理分明 、科學的方法 , 為近代科學主義史學的產生與發展奠定了基礎 , 對于文書檔案的重視成為歷史研究的一項基本原則。
在東亞 ,古文書學對于日本近代史學產生了重要影響, 日本明治維新后, 開始接續六國史 (奈良平安時代編寫《日本書記》等六部正史),編纂日本正史。明治五年 (1872),日本政府在太政官正院設立 “修史局”,開始全國大規模的古文書的搜集與整理, 當時共收集慶長(1596—1615年) 以前古文書30余萬通, 出版了《大日本古文書》《大日本史料》《花押匯纂》《印章匯纂》等史料集。與此同時, 留學歐洲的坪井九馬三、久米邦武、黑板勝美等學者都開始在日本的大學開設“古文書”課程。特別是久米邦武, 出版了《古文書學講義》, 明確提出了古文書與古記錄、編纂物共同構成了日本史學三種基礎史料。“古文書學”成為日本歷史研究的重要特色。1967年,日本成立了“古文書學會”, 1968年,會刊《古文書學》創刊。2000年,日本九州大學教授宮松浩憲將馬比昂的《古文書學》 一書全文從拉丁文翻譯成日文 , 以《歐洲中世古文書學》為名出版 , 從而為更多 的學者了解這本西方歷史考證學的奠基之作提供了便利。
中國的檔案學、文獻學與古文書學
中國近代史學發展之初 , 雖然也有學者提到 “古文書學”,但“古文書學”始終沒有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在中國的世界史學界,還一度因為馬比昂的《古文書學》如何譯成中文,產生過爭論,有的學者譯成 “古文書學”,還有的學者譯作 “古文獻學”“古典學”等。當然, 中國的古文書研究是一直存在的,但被分別列入多門學科之中,包括檔案學中的“歷史文書學”,歷史文獻學中 “出土文獻學” “檔案文獻學”“寫本文獻學”, 民間文獻學中的 “契約學”,等等。
“檔案學” 是與 “文書學”最容易相混淆的一門學科。“檔案”一詞出現于清初, 是滿語 “檔子” (dangse) 與漢語“案卷”之 “案”的結合, 其本義是“存貯年久者”的 (公) 文書,檔案與文書實際上是一種時間性的轉化關系。由于檔案脫胎于公文書,決定了檔案學的研究對象是以詔令文書、奏疏、官府往來文書等公文書為主。在檔案學中,有關文書研究的學科被稱為 “歷史文書學”,其主要研究對象是處理政務過程中所形成的 “公文書”,具有法律憑證和依據的作用。近年來,檔案學雖然開始將契約作為研究對象,但卻將契約與執照、度牒等合并稱為“憑證文書”,強調這些憑證是管理國家事務、公共事務的重要工具。至于一般的私文書, 比如無須國家認證、當然也具有法律效力的“白契” “分家書”“婚書”,還有各種民間“合同”, 就無法包含在“歷史文書”的研究范疇之內。
傳統的歷史文獻學主要研究對象是書籍 。近年來,歷史文獻學也開始關注到古文書,但其主要還是從文獻學角度出發,依據文書的時代與存在形態進行分類, 比如將簡牘、敦煌吐魯番文書看成是 “出土文獻”,將明清文書看成是 “檔案文獻”。近年來,又有學者提出了“寫本文獻學”,其主要研究對象是軟筆及硬筆書寫在紙張上的古籍或文字資料。不過,這些分類實際上都沒有考慮文書的文本性質。也就是說,即便是出土資料,實際上也存在著文書與冊籍 (圖書) 之別。在敦煌學界,也有研究者認為古代“文書”一詞 “概指一切以文字、圖畫記載下來的資料。凡詩書古籍、公文案卷、簿籍契賬、文章繪畫等,皆在其中”, 因此,將敦煌出土的所有寫本、印本、拓本一并稱之為 “敦煌文書”。這種 “文書” 概念的泛化,造成了“古文書”作為一種史料的特征無法完全體現出來。
20世紀 80年代 , 伴隨著徽州文書等明清契約文書的整理與研究的深入 , 廈門大學楊國楨教授提出 “契約”是 “私文書制度的一個獨立的系統”, 因此有 必要建立起跨斷代的 “中國契約學”,這實際上是將契約這種私文書從歷史文獻學 、檔案學中分離出來的一個嘗試。
綜上所述 ,在中國, “古文書”研究一直存在,卻分屬不同的學科,一直缺乏一個將公私文書統一起來研究的“古文書學”學科。事實上,無論是公文書,還是私文書;無論是出土文書,還是傳世文書;無論是簡牘文書,還是紙質文書,它們都是當時治理國家與調整私人關系的原始文件,是事件發生同步的歷史記錄,它們的“文書”性質決定了其與一般的編纂史料處于不同的層面。因此,只有將公文書與私文書從歷史文獻學與檔案學中分離出來,建立起獨立的“古文書學”,才能夠充分體現出“文書”作為第一手資料的價值。
公文書與制度史研究
在現代 , “公文書”或 “官文書”是指包括一切與政府行為有關的文書。但在中國古代,從法律上來說,“官文書”一般是指官府往來文書與官府的案卷、冊籍等,并不包括詔令、奏議等君臣專用文書。但這種區分主要是法律上量刑的考慮,而事實上,都是廣義的官文書。
在中國古代 ,公文一般被看成是文體的一種。曹丕《典論》有言:“夫文,本同而末異,蓋奏議宜雅,書論宜理,銘誄尚實,詩賦欲麗。”這里將奏議、書論、銘誄、詩賦同等看待,認為這些“文章”是 “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南朝文學理論家劉勰《文心雕龍》也同樣將詔策、檄移、章表、奏啟等列為文體。這種傳統一直延續下來。到了明代,吳訥的《文章辨體序說》、徐師曾的《文體明辨序說》等著作, 同樣將公文與詩詞歌賦等放到一起,來討論其文體特征。
當然 , 從秦漢時代開始 , 人們逐漸認識到公文書自身的特點與作用 , “文書” 一詞除了繼續指文章、文字外 , 也開始專指 “(公) 官文書”。到了唐代,史學家劉知幾就明確指出 “言”的公文書性質。他認為“古者言為《尚書》,事為《春秋》,左右二史,分尸其職”。但從《左傳》開始, “言之與事,同在傳中”,而 “言無獨錄”。因此, 他認為,“凡為史者,宜于表志之外,更立一書。若人主之制冊、誥令,群臣之章、表、移、檄, 收之紀傳, 悉入書部, 題為‘制冊’‘章表書’, 以類區別”。在劉知幾看來,史家應該將作為史料的公文書匯編成冊,從而與史書相對照,實現“言事有別”的目的。不過,劉知幾的這種想法并未受到后世的廣泛推崇。清人編《四庫全書》,就對于 “文牘 (公文書) ”如何分類, 缺乏明確的標準。例如, 明人李化龍率軍平定播州楊氏之亂,“裒軍事前后文牘”,編為《平播全書》十五卷。《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對于此書進行分類時,頗費考量:
案此書雖載文而不紀事 , 然其文全為平定播州而作, 實具斯一事之始末。其載文即紀事也。又雖冠以奏疏, 而僅三之一, 不可入《奏議》。雖出一人之手、而大抵書記吏胥之所為, 不可以入《別集》。故從其本事,入之《雜史》類焉。
《提要》 的作者認為此書所載奏疏僅三分之一,故不可以編為“奏議”類。而這些文牘雖然署名李化龍,實際上又是書記、吏胥所寫,故不可以入 “別集”。所以《提要》的作者認為此文雖然“載文而不紀事”,但所有文牘記載了平播始末,故其 “載文即紀事也”,故勉強編入《雜史》類。
當然 ,劉知幾的想法,也部分得到實現。包括《唐大詔令集》《宋大詔令集》《歷代名臣奏議》等都是抄錄或刊刻的公文書集。《明實錄》《清實錄》等史料,也多是從公文書中摘錄出來的。不僅官修史料,官員私人文集中也保留了大量的“公牘 (公文書) ” “判牘 (集成的判語) ”,還有坊刻的如《元典章》 等翻刻的公文書, 以及石刻文獻、紙背文獻中保 存下來的各種公文書。近年來,隨著民間文獻的大量發現, 民間保存、抄錄、刊刻的公文書不斷涌現,這種不同載體抄錄、翻刻的公文書,雖然不是原件,史料價值受到影響,但其部分地保存了原文書的信息與內容,可以一定程度上彌補存世文書檔案數量的不足。
在制度史研究中 , 公文書是了解制度運作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早期的制度史研究 , 比較重視 “正史”。 然而 , “正史” 畢竟也是編纂的史籍 (compilation) , 是 “歷史著作”。正史的史料來源 , 主要是文書 、實錄 、國史、典章等。其中最原始的文本則是各種 “公文書”,包括了詔令、奏疏、官府往來文書。而實錄、國史與典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據這些 “文書”編纂而成的。因此,公文書是正史的最重要的史料來源之一。
有關文書 、實錄與正史的關系 , 可以從有關明代 “戶帖” 的記載略見一斑。
“戶帖” 是明朝洪武三年實行的戶籍登記制度 , 清朝纂修的《明史》記載非常簡略 :
辛亥 , 詔戶部置戶籍戶帖 , 歲計登耗以 聞 , 著為令。
太祖籍天下戶 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 帖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 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根據《明史》 的記載,我們能夠知道明初頒行戶帖詔令的時間, 同時還知道戶帖與戶籍的一些初步的信息。但這些信息對于現代研究者而言,實在是過于簡略,有關“戶帖”的細節性問題,均不得而知。不過,非常幸運的是, 《明太祖實錄》保留了有關“戶帖”的詳細記載:
辛亥 ,核民數,給以戶帖。先是,上諭中書省臣曰: “民, 國之本。古者司民,歲 終獻民數于王,王拜受而藏諸天府,是民數 有國之重事也。今天下 已定, 而 民數未核實。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于是, 戶部制戶籍、戶 帖, 各 書其 戶之 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 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籍藏于部, 帖給之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 類為籍冊以進。著為令。
對比 “正史”與 “實錄” 的記載, 可以看出《明史》關于“戶帖”的兩條記載不過是摘取《明太祖實錄》的幾句話概括而成。“實錄”不僅記錄了 “戶帖”頒行為令的整個過程,而且對于戶帖的內容、格式、功能等均有詳細的記載。通過 “實錄”, 我們基本上可以了解“戶帖”的面貌了。
不過 , “實錄” 中所引的詔令 , 也不一定是原始的文本 , 現存徽州文書中保留下來洪武四年的 “戶帖”原件 , 其中刊印了洪武三年朱元璋頒行 “戶帖” 詔令的最初文本 :
戶部 , 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欽奉圣 旨 : 說與戶部官知道 , 如今天下太平了也 ,止是戶口不明白俚 ,教中書省置天下戶口的 勘合文簿、戶帖。你每戶部家出榜,去教那 有司官,將他所管的應有百姓,都教入官附 名字,寫著他家人口多少。寫的真著, 與那百姓一個戶帖, 上用半印勘合, 都取勘來了。我這大軍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縣 里下著繞地里去點戶比勘合, 比著的便是好 百姓, 比不著的便拿來做軍。比到其間有官吏隱瞞了的,將那有司官吏處斬。百姓每自躲避了的, 依律要 了罪過, 拿來做軍。欽此。除欽遵外,今給半印勘合戶帖,付本戶收執者。
在明代 , “凡王言, 例先具稿進呈, 謂之視草”。不過, 明初洪武、永樂時期,頒行詔令,“詞臣錄圣語,不敢增損”,所以明初出現了很多白話詔令,應該都是皇帝 “面授”的詔令。不過, 這些詔令 “他日編入實錄, 卻用文” 。對比上面“文書”與“實錄”中的詔令,不僅存在著白話與文言的差異,而且文書中所引的白話詔令包含了更多的信息。例如, 白話詔令中提到了當時是派出軍人去核實戶帖,如果點戶不實,百姓 “便拿來做軍”, 隱瞞的官吏也要處斬。由此可以看出,原始文書在編入“實錄”的過程中,不僅語言表達會有改變,而且內容也會有所取舍。
由此可見 , “正史” “實錄” “文書”事實上處于不同的層次 , 形成了一個金字塔形的史料系統 。對于現代研究者而言 , 文書不僅是正史的重要史料來源 , 也是歷史研究的基礎史料 。從史源學的角度來看 , 文書的史料價值最為重要。
契約與社會史研究
與西歐、日本的封建社會不同, 中國從公元前 3 世紀就已經建立了官僚制國家,土地等財產就開始商品化。至少宋代以后,“與生產互助有關的大多數社會關系都是通過設立契約來完成的”。從現存的出土文書與傳世文書中保存下來的契約就可以看出, 當時無論土地買賣、家產分析、婚姻存續、身份確立,還是糾紛解決、賦役分擔、地方防衛、結社合會,等等,都要書立白紙黑字的契約。立約要 “和同”, “背約”則被看成是“言不忠信”的過失。如果說當時國家的行政運作是依靠“(公) 文書”來實現的,那么社會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則依靠“契約 (私文書) ”來維系。契約深入到中國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過,帝制中國作為早熟的國家,不僅與西方前近代的封建制不同 , 而且也與西方近代社會經歷了 “從身份 到契約” 的歷史變化而形成的市民社會 、契約社會有 很大差異。因此 , 契約成為研究傳統中國社會特征 、進行中西社會比較研究最重要的史料之一。
清末民初以來 ,海內外的研究者就開始關注中國的契約文書。包括日本殖民者在中國臺灣、東北、華北等地進行的舊慣調查,晚清及民國政府進行的全國 性民商事習慣調查等,都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清代、民國年間的契約文書。當時的法制史學者結合禮制與法律來解釋傳統中國的契約習慣,此后有關中國契約 研究中一系列概念與議題的提出,都與近代的舊慣調查有著密切的關系。除了明清契約文書研究外, 隨著敦煌出土資料公布與研究的深入, 中古時期契約研究也取得很多重要成果。1937年,日本法制史學者仁井田陞以敦煌出土資料為中心,完成《唐宋法律文書研究》一書。這本著作參照日本古文書學的方法對于中國古代的契約 (私法關系文書) 展開了系統性研究。一方面分析了這些契約的源流、材料、花押、印章等信息,另一方面根據契約的內容,將契約分成了買賣文書、交換文書、贈與文書、貸借文書、雇傭文書、承包文書、賠償文書、養子文書、家產分割文書、遺囑等類型,考察了每種文書的訂立過程及其形式與內容。《唐宋法律文書研究》確立了古文書學視野之下的中國古代契約研究的基本框架。
20世紀70年代以后 , 以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為中心,包括佐伯有一、池田溫、濱下武志、岸本美緒、寺田浩明等研究者組成了“17世紀以降東亞公私文書研究班”,共同研讀、整理東洋文化研究所收藏的清代江蘇、浙江、北京等地契約文書。這一研究班借鑒日本古文書學的整理方法,采用了兼顧地域與家庭的“文書群”方法,對于各個地區、各個家庭的契約文書分門別類編號,并進行了注釋和解說。作為這一研究班的成果, 《東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國土地文書目錄·解說》上、下兩冊分別于1983年、1986年出版。20世紀90年代以后, 隨著《徽州千年契約文書》、《貴州苗族林業契約文書匯編(1736—1950)》的出版, 這一研究班的成員又開始關注徽州、貴州等地的契約,也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
中國學者的明清契約文書研究開始于20世紀30年代末 。1939年 , 當時在永安福建銀行經濟研究室 工作的傅衣凌先生在福建永安縣黃歷鄉發現數百件民 間契約 , 他后來利用這批契約撰寫《福建佃農經濟史叢考》, 開創了利用契約研究明清社會經濟史的范式。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 隨著徽州文書的發現,傅衣凌也利用當時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收藏的徽州文書探討了明清時期徽州的佃仆制。20世紀80年代以后, 隨著徽州、福建等地契約文書整理與研究的深入, 明清中國契約文書整理與研究水平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包括章有義、葉顯恩、楊國楨、周紹泉、欒成顯等,利用契約文書探討了明清時代的土地關系、賦役制度、身份制度、家庭制度等,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同時, 有關契約研究的理論與方法也開始受到重視,楊國楨先生提出了“契約學”,鄭振滿先生等提出了 “民間文獻學”。而周紹泉先生則關注徽州文書的歸戶與地域屬性,為了快速確定已經被打亂的徽州文書的歸屬,他曾花費數年時間,完成明清時期徽州府一府六縣的“鄉都復原圖”。同時,對于每一個村落的土地字號、族姓與村民的身份關系也開始進行整理與分析。只是這一研究計劃因為周紹泉先生于2002年去世而中斷, 非常遺憾。
21世紀以來 ,隨著明清社會經濟史研究的深入,田野調查的不斷擴大,大量的明清、民國年間的契約不斷被發現。除了安徽、福建、臺灣等傳統契約大省外,貴州清水江地區、浙江石倉地區、內蒙古土默特地區、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湖北、廣東、四川、云南等地,也發現了大量的契約文書。可以說,在清代中后期與近代中國史研究中,契約已經不 再被看成是一種稀見史料,相關的資料整理與研究成 果也不斷涌現,推動了社會經濟史、法律史、民族史等領域研究的深入。
契約文書作為一種法律文書 ,是事件發生同步的 歷史記錄,可信度相對較高。不過,契約正是因為是一種法律文書,有相對固定的格式與語言, 同質性較強。特別是數量最為龐大的土地買賣、土地租佃等契約,文字相對單一,也缺乏背景性描述,利用契約文書進行學術研究也有一定的難度。因此, 在契約文書研究中,需要采用古文書學方法,并結合其他史料,展開更細致地分析,才能夠取得一些創新性的研究成果。
例如 ,徽州文書中保留下來一件《萬歷七年祁門 鄭月等立抄繳契》,這件契約是明代徽州府祁門縣奇峰鄭氏與清溪鄭氏兩個家族因為墓地發生糾紛、經親勸諭和息所立補繳價錢的契約。這件契約的書寫水平,顯示出代書人“鄭之珍”不一般的背景。同一時期,徽州府祁門縣有一位著名的民間戲曲家也叫 “鄭之珍”,其作為《新編目連救母勸善戲文》的寫定人,對于當世及后世戲曲的發展均有很大影響 。關于其生平,史料記載不多。道光《祁門縣志》的《人物志》曾有簡單的記載,說他是祁門縣清溪村人, “善詩文,尤工詞。其學宗列莊之曠達、李盧之鬼怪”。而結合地方志、族譜等史料,就可以確定兩個 “鄭之珍”是同一個。因為兩大同姓宗族發生訴訟糾紛,鄭之珍作為清溪鄭氏宗族“族老”這樣有影響力人物,參與勸諭與調節,并作為 “代書人”見證了雙方和息的過程。通過這件契約,可以看出民間戲曲家生活的另一面。
當然 ,契約中所涉及的人物,多數是下層人物,甚至包括很多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的佃仆階層。在地方志、族譜及其他各種史料中難以發現他們的相關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契約數量足夠多,其作為一種法律文書的優勢便顯現出來。例如,周紹泉通過對徽州 文 書 中一戶胡姓農 民 家族從成化二 十 三 年(1487) 到崇禎十年 (1637) 共 150年間的36張契約文書的分析,論述了該農民家族的世系、淪為佃仆的過程、家族的經濟狀況,從而為人們勾畫出一個普通佃仆家族在平常情況下的生活狀況。作者指出,雖然 到了明末崇禎年間,這些佃仆家庭已經積累了一定的 經濟力量,偶爾購買小塊土地。不過, 由于借貸、天災等原因,始終無法擺脫佃仆的命運,而且人身依附 關系越來越嚴重。該文為了弄清胡氏家族各房的關 系,還第一次嘗試利用契約文書的有限內容編列了胡 姓家族的族譜和世系遞嬗表。這種世系表肯定不全面,但往往很真實,為發掘契約文書的史料價值提供了有益的嘗試。
契約文書雖然主要是調整社會關系的私文書 ,但 土地、戶口與國家的賦役制度緊密相關,包括稅契制度、土地登記制度等都是體現國家對于契約關系的干預,而國家的司法機構也受理與契約有關的訴訟。因此,契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國家行政與社會實態的重要媒介,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制度與社會的變遷。因此,契約不僅是社會史研究的重要資料, 同時也可 以開拓制度史 的新思路。2022年, 李文 良 的《契約與歷史:清代臺灣的墾荒與民番地權》就是其中的代表性成果,作者總結了以往中國古代契約的研究成果,指出: “社會普行契約和國家的行政管理有關,也意味著土地制度甚至整個社會整體意識的轉變。”“因此 ,我們可以也應該將‘契約文書’作為一 種‘歷史現象’,重新回過頭去觀察國家、社會及其 互動關系。”“相對于官府檔案, 民間契約只要加層濾鏡或稍微轉個彎,反而較易看到社會的動態”。他以此為出發點 ,搜集明末清初臺灣從明鄭到清的政權轉 換過程中具有典型性的若干種類契約與執照, 以 “番屯制度”為例,“從中觀察國家的政策與法律的變化”,他指出 “番屯制度要下到地方社會時,不會是徹底驅逐了既存的墾民社會,他們通常是透過契約,用租佃關系來解決,重新安排一套符合國家制度規范、彼此都可以接受的身份關系”。從現存的臺灣各種類型契約可以看出,“清朝官府根本就不必費心 向社會展示其強大的軍政實力,社會就會努力將官府 拉進地方,維護其統治正當性”,而這也正是中國古代契約擁有強韌生命力原因所在。
結語
20世紀以后,隨著社會科學對于歷史學研究影響的深入 , 古文書的真實性與其在歷史研究中的重要性 , 受到了一定的質疑 。不過 , 古文書作為事件發生 同步的歷史記錄 , 一直是歷史研究的基礎史料 , 系統 的古文書訓練仍然是多數專業歷史研究者的一項基本技能。
即使深受社會科學影響的一些歷史學派 ,他們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仍然重視古文書史料。法國年鑒學派第三代代表人物埃馬紐埃爾·勒華拉杜里 (Em-manuelLeRoyLadurie, 1929—2023) 的代表作《蒙塔尤:1294—1324年奧克西坦尼的一個山村》就反映出對于古文書史料的態度。該書與年鑒學派的前輩不同,不是探討大范圍的歷史,反而以法國南部一個村莊的居民為主題,是“微觀歷史”研究。這本誕生于 20世紀 60年代具有里程碑的史學著作,其前言中, 明確指出 “任何歷史研究都應當從分析原始資料開始。簡要地說,我們這本書也將遵照這一原則”。這本書所使用的主要資料,包括富尼埃的審訊記錄,蒙塔尤的戶口、姓名錄、納稅清單、土地冊。事實上都是“古文書”,也就是檔案史料。這本書的中文前 言中特別提到史料的來源:
宗教裁判所文件 ,其作者是雅克·富尼埃,這是他與蒙塔尤村民殘酷合作的產物。我并不是這些文件的最初和后來的發現者。最先注意到伯奴瓦十二世這些古老文書的,是德意志天主教神學家多林格爾……他的非凡之舉卻在于發掘了富尼埃的宗教裁判記錄簿……最后一位是讓·迪韋爾努瓦,他是位主要為法國電力公司服務的法學家和律師。從 20世紀后半期起,讓·迪韋爾努瓦出版了上面提到的雅克 · 富尼埃關于異端村民文 件的拉丁文原本 。正是在上述各種成果的激 勵下 , 我也投入到這項事業中 , 并至少希望 能寫出獨具特色的著作。
正是因為作者搜集 、運用這些豐富的 “古文書” 史料 , 所以才能夠完成這本偉大的歷史著作。
古文書史料 , 當然有其虛構的部分。但如何能夠從中發現歷史的本來面目,則取決于歷史研究者的能力。美國學者娜塔莉·澤蒙·戴維斯 (NatalieZe- monDavis)在《檔案中的虛構:16世紀法國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講述者》一書中就指出,文書中所謂“虛構”,并不是指它們的 “捏造”的部分, 而是 “它們的構成 (forming)、塑 造 (shaping) 和 定型 (molding) 的成分: 也就是敘述的技巧”。作者同時也認為 : “虛構的修飾并不必然使敘述變得虛假; 它也可以使敘述栩栩如生,或帶來道德的真相。”也就是說,古文書 (或者說檔案) 仍然是歷史研究的基 礎史料,至于是否能夠帶來歷史或道德的真相,實際 上取決于研究者是否接受過嚴格的古文書學訓練,是 否能夠正確使用文書檔案史料。同時,“虛構”本身事實上也能夠為歷史研究提供更多的信息。
對于今天的中國歷史 ,特別是明清史研究者而言,冷靜地、有條不紊地收集公私文書,充分地介紹 古文書的史料價值,仍然是歷史研究最重要的任務之 一。只有在史料方面,特別是作為事件發生同步歷史記錄的“古文書”被充分地運用,才能夠撰寫出具有持久影響力的歷史著作。
來源:《檔案學通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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