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皖銅環罰〔2025〕7號
銅陵菁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700MA2UCNK978,法定代表人徐海,地址安徽省銅陵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五松山大道與西湖二路交叉口。
銅陵菁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至2025年3月26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間,因氨氮濃度波動較大,存在超標風險,多次使用軟管向污水處理站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以稀釋水污染物濃度的方式篡改氨氮自動監測數據。我局發現違法行為后,你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經過磋商已于2025年5月22日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并于2025年5月23日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至國庫。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0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分別于2025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5日、3月26日提供,證明你公司法人代表徐海、辦公室副主任薛江華、安環總監吳義貴、環保工程師劉超、操作工崔暉、總經理周志輝、操作工汪紅文、操作工丁光歡、操作工張俊、操作工徐永生的身份以及你公司獨立法人資格情況;
2.你公司授權委托書9份,由你公司吳義貴分別于2025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5日、3月26日提供,證明你公司委托辦公室副主任薛江華、安環總監吳義貴、環保工程師劉超、操作工崔暉、總經理周志輝、操作工汪紅文、操作工丁光歡、操作工張俊、操作工徐永生配合我局開展檢查、調查、調取材料、文書簽收等相關工作;
3.陶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與工作證復印件各1份,由陶瑤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監管項目工作人員陶瑤的身份;
4.汪建強居民身份證影印件1份,由汪建強2025年2月20日提供,證明你公司前員工汪建強的身份;
5.《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4年12月5日制作,證明:(1)運維監管服務人員對你公司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將一軟管通入污水處理站清水池排放自來水,你公司人員確認該事實;(2)你公司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存在較大波動等情況;
6.《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8日制作,證明執法人員查看你公司本地視頻監控并使用移動硬盤調取你公司污水處理站2024年10月28日、12月3日、12月5日部分時段的視頻等情況;
7.《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陶瑤)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8日制作,證明運維監管服務人員在2024年12月5日對你公司檢查時發現的相關情況;
8.《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劉超)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9日制作,證明:(1)劉超與你公司的關系;(2)劉超概述了你公司污水處理站工藝流程;(3)劉超承認你公司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并解釋如此做的目的是稀釋氨氮濃度,篡改氨氮自動監測數據等;
9.《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吳義貴)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9日制作,證明:(1)吳義貴與你公司的關系;(2)吳義貴概述的你公司環保的基本情況;(3)吳義貴承認你公司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且如此做的目的是稀釋氨氮濃度,篡改氨氮自動監測數據;(4)你公司知曉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人員的身份;
10.《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薛江華)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22日制作,證明:(1)薛江華與你公司的關系;(2)薛江華表示不知曉你公司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等;
11.《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周志輝)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22日制作,證明:(1)周志輝與你公司的關系;(2)周志輝表示僅知道你公司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水的行為,但不知道該行為的目的等;
12.《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汪建強)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2月20日制作,證明:(1)汪建強與你公司的關系;(2)汪建強表示不知曉你公司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等;
13.《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吳義貴)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3月19日制作,證明吳義貴表示你公司污水處理站員工崔暉可以證明在他入職以前你公司就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且該行為的授意人不是他等;
14.《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崔暉)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3月20日制作,證明:(1)崔暉與你公司的關系;(2)崔暉表示你公司一直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對該行為知情并默認的領導層人員的身份等;
15.《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薛江華)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3月20日制作,證明薛江華承認污水處理站的軟管是他安排接上自來水的,并表示該軟管是用來沖洗污水處理站地面殘留污泥的情況;
16.《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丁光歡)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陳潔2025年3月21日制作,證明:(1)丁光歡與你公司的關系;(2)丁光歡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在我局執法人員赴你公司開展檢查前曾將通入清水池的軟管移出過;(3)你公司污水處理站在崗操作工的人員構成等;
17.《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徐永生)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姚杰森2025年3月24日制作,證明:(1)徐永生與你公司的關系;(2)徐永生概述了污水處理站幾名操作工的搭班情況及工作職責;(3)負責“走水”和查看自動監測數據的操作工具體實施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等;
18.《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汪紅文)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姚杰森2025年3月24日制作,證明:(1)汪紅文與你公司的關系;(2)汪紅文除了知曉你公司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外,對其他情況不愿透露更多等;
19.《銅陵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張俊)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3月25日制作,證明:(1)張俊與你公司的關系;(2)丁光歡于2024年10月28日上午在我局執法人員赴你公司開展檢查前曾將通入清水池的軟管移出過,待檢查結束執法人員離開后張俊又將軟管移回清水池內;(3)張俊表示你公司除使用軟管外,還設置過一根金屬硬管向混凝終沉池內排放自來水進行稀釋;(4)張俊表示丁光歡指導他實施使用軟管向清水池排放自來水的行為等;
20.《銅陵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2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分別于2024年12月5日、2025年1月8日拍攝制作,你公司吳義貴簽字確認,證明2024年12月5日你公司污水處理站設有兩根連接自來水的軟管,其中一根較粗軟管通入污水處理站清水池;2025年1月8日較粗軟管已拆除,另一根軟管仍在現場等情況;
21.《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刻錄光盤)6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8日提取制作,你公司吳義貴簽字確認,證明你公司2024年9月30日、10月28日、12月3日、12月5日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其中10月28日你公司員工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逃避監管意圖;
22.《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刻錄光盤)1份,由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監管項目工作人員陶瑤拍攝,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2025年1月8日提取制作,你公司吳義貴簽字確認,證明你公司2024年12月5日存在使用軟管向清水池內排放自來水的行為;
23.你公司環評審批文件復印件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你公司水污染防治有關要求;
24.你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節選復印件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你公司申請取得了排污許可證且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排污許可證規定你公司廢水總排口需安裝氨氮自動監測設備的情況;
25.你公司廢水總排口氨氮自動監測設備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你公司在廢水總排口安裝了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并于2023年6月9日完成了設備驗收的情況;
26.你公司環評報告節選復印件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你公司生產原輔料中有氨水的情況;
27.你公司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均值曲線圖打印件15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2025年3月19日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管理端)”截圖打印,證明你公司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5日期間廢水總排口氨氮自動監測數據小時值存在較大波動且存在超標后陡降的情況;
28.你公司納管協議復印件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你公司廢水為間接排放;
29.銅陵市2024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企業名單打印件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鄭昆華2025年3月19日從我局官網下載打印,證明你公司為2024年度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水環境、大氣環境);
30.《銅陵市生態環境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19日提供,證明你公司對送達地址及代收人的確認情況;
31.《索賠啟動登記表》1份,由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2月25日制作,證明我局對你公司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索賠程序;
32.《技術咨詢合同書》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3月21日提供,證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生態損害鑒定評估;
3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磋商告知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專家組意見》《環境省廳生態賠償電子回單》相關頁復印件各1份,由你公司吳義貴2025年5月23日提供,證明你公司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金額為2.5萬元,并于5月23日繳納0.463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至國庫的情況;
34.執法人員鄭昆華、王雅君、陳潔、姚杰森的執法證復印件各1份,由銅陵市生態環境局開發區分局2025年3月26日提供,證明鄭昆華、王雅君、陳潔、姚杰森的身份和執法資格。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你公司上述行為符合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規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皖銅環罰告〔2025〕8號)告知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以及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證權。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皖銅環罰告〔2025〕8號)及《文書送達回執》等材料為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規定;結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5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符合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情形(2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15%),無其他裁量因素(0%)。綜合考慮你公司主動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收款銀行、戶名、賬戶見附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銅陵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銅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銅官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銅陵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5月29日
(發布機構:銅陵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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