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學韋東奕老師、網友熟悉的“韋神”開通個人社交平臺賬號。與此同時,社交平臺上已經出現名為“韋東奕嚴選”“韋神”“韋神女友”的碰瓷賬號,甚至有博主趁機使用韋東奕頭像賣貨。如“韋東奕嚴選”收獲18.7萬粉絲,并在高考首日發布圖文信息、帶貨9.9元的高考幸運繩。目前,“韋東奕嚴選”已經更改賬號名稱,其他不少同名“碰瓷”賬號也已經搜索不到。
韋東奕可謂近年來影響力相當大的大學老師,加之有知名高校的背景加持,在網絡平臺短時間內便收獲了大量粉絲。不法商家渾水摸魚,刻意蹭流量,未經許可而使用韋東奕肖像、姓名等為自己帶貨或招攬生意。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姓名權,更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明星,網紅等公眾人物,雖然應該受到公眾監督,其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應受到合理限制,但這并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其肖像,姓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肖像,但為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們在必要范圍內可以使用他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特別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家,更不該隨意濫用他人肖像或姓名來為自己的網絡賬號和商品“貼金”,否則就構成侵權。譬如,粉絲可以將喜歡的明星照片自行印刷到書本上、衣服上,對此明星應該予以容忍。但商家未經許可不能將明星的照片印刷到衣服上對外銷售。商家濫用明星肖像的行為,不僅僅構成民事侵權,更是一種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再以“韋神”為例,如果只是網友或粉絲出于單純的“追星”需要,使用韋東奕的肖像,但并未以此牟利的話,并沒有太大的法律責任。但一旦涉及經營行為,則另當別論。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選擇商品時往往會愛屋及烏,本著喜歡的人物而來,且一些人會想當然地認為公眾人物所代言的產品質量更好,但卻不知道這些所謂的推薦代言是商家虛構的,公眾人物本人并不知情,更未授權。那么,其投機行為已經屬于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且不知情的消費者發現這些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后,還會遷怒于代言的公眾人物,讓其不僅“被代言”,還遭遇名譽損失。
網絡平臺必須利用先進技術篩查、屏蔽、舉報這些“碰瓷名人”的投機取巧之惡。監管部門更應嚴字當先,嚴懲重罰這些毫無誠信,投機取巧的不法商家。進而既切實維護公眾人物的合法權益,讓其免遭各種“碰瓷”,也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免遭欺詐。
作者: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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