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明明多年盈利,財務報表上利潤可觀,但大股東卻以“資金用于理財”等理由拒絕分紅,小股東利益受到損害,束手無策又退股無門,“回購請求權”將成為破局的關鍵武器。
案例:某公司連續六年盈利且無外債,小股東因無法償還入股借款要求分紅遭拒,最終通過訴訟強制公司回購股權,平衡了利益關系。
解析:以上案例滿足了回購請求權的行使條件:五年連續盈利、五年連續不分紅、公司具備法定分配條件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如何維權:
- 收集信息與固定證據:要求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及財務報告。若遭拒絕,十日內可起訴強制查賬。收集關聯交易合同、異常資金流水等證明盈利事實。
- 回購提議:提議人正式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向公司說明收購股權原因和依據提議回購股份。
- 簽訂股權回購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如支付回購款項,完成股權交割等。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PS:在訴訟過程中,股權價格的確定是核心問題。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中有關于股權回購定價的條款,法院通常會優先參照執行;若沒有相關約定,小股東可主動委托具有證券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采用收益法或市場法等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股權價值進行測算,以此作為訴訟中主張股權價格的有力依據。)
真正能有效維權的前置條件就是在股權投資初期加入這些條件規避風險:如約定“年度可分配利潤達到注冊資本15%強制分紅”,拖延分紅設定違約金等來約束大股東不分紅的行為。
公司持續盈利卻不分紅,小股東一定要運用法律賦予的 “回購請求權” 來維護自身權益,守護自己的投資回報。考慮到股東退股問題較為復雜,建議股東積極尋求專業的股權律師協助,高效的收集證據幫助起訴維權,避免在維權過程中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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