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健委 | 《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附解讀
4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綜合司、國家疾控局綜合司、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根據《醫師法》《精神衛生法》和《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開展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工作。
一、醫師條件
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的醫師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臨床或中醫(包含中醫、中西醫結合和少數民族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已注冊1個執業范圍,從事神經內科、兒科等臨床專業的優先;
(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臨床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第一項條件的。
2.中醫類別醫師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5〕9號)中加注條件的。
3.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15〕895號)規定,經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精神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的。
(四)所在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
二、辦理程序
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可以向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附條件注冊執業范圍。原注冊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為其辦理附條件注冊手續,在臨床類別醫師《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范圍”后加注“精神衛生專業”,中醫類別醫師加注“(精神)”字樣,并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醫師執業注冊信息系統。
三、管理要求
(一)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注銷對應執業范圍。
(二)綜合工作需求和個人意愿,鼓勵醫師申請全職轉崗精神(心理)科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未全職轉崗的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鼓勵在原有崗位開展相關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
(三)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管理,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質量控制要求,強化醫務人員培養培訓,確保精神科以及其他臨床科室的醫療質量和安全。
(四)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晉升職稱時,可根據自身實際自主選擇原注冊專業或者精神衛生專業。
(五)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獲取麻精藥品處方權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在醫療機構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的醫師原則上不得注冊第三個執業范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第二項條件的,按原文件執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當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后實施。
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精神衛生專業醫師隊伍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在既往工作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具體工作要求。
文件主要解決了兩個問題:
一是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精神(心理)科醫師相對不足的問題。前期,我委印發的《關于精神科從業醫師執業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4〕605號)中已明確,在縣級綜合醫院精神科門診以及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從事精神障礙診療工作的醫師,通過培訓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只能變更。《通知》擴大了申請范圍,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醫師,取得高一層次學歷或者通過相應的培訓、進修等,均可以申請增加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
二是醫師變更或加注后需實際開展相關工作的問題。《通知》明確了相應管理要求,醫療機構需保障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醫師在精神(心理)科門診、病房等工作時長及工作量;對未實際開展精神(心理)科臨床工作的醫師,應及時予以注銷對應執業范圍。
此外,《通知》強化了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加注相關管理要求,強調了醫療機構登記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關二級診療科目,即可開展醫師附條件注冊精神衛生專業執業范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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