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對補償標準不認可,房屋就遭到了強制拆除,區政府卻以“居民自治行為”、自己不是適格主體等種種借口,企圖推卸法律責任。在律師的幫助下,最終法院判決了區政府行為違法。
河北石家莊的趙先生的合法有證房屋,因為城中村改造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之內,可對拆遷補償標準不滿意的他沒有選擇簽署拆遷協議,之后,街道辦、居委會、綜合執法部門以及環衛部門在未作出任何文件、未告知趙先生的情況下,強行拆除了他的房屋。
“我們220平米的房屋全部倒塌毀壞,室內物品也被掩埋毀壞了。”趙先生說。
城中村改造的初心本是惠及民生,改善居住條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的準則,但卻不乏有些地方將公共利益異化為商業開發的遮羞布,這也是實踐中法治框架和執行落地層面的巨大鴻溝。
為了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趙先生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維護其合法權益,本案交由趙麗雅律師、李羅棋律師(實習)主要承辦。
律師在對案件進行詳細審查后認為,這場突如其來的強拆活動存在著實體上和程序上的雙重違法。
首先,在強拆發生前,沒有事先向趙先生發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同時也沒有依法制作《強制拆除公告》就公開進行強拆,違反了拆除程序。其次,征收方沒對趙先生的財產進行現場勘察,也沒有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趙先生的各項物品,毀壞了其合法財產。
把區政府告上法庭后,區政府卻找到了各種理由,力證自己不是適格主體。區政府辯稱這次城中村改造是組織實施的“村集體自我改造”,而強拆房屋的是居委會,自己既沒有拆除法定職責,又沒有實施拆除行為,作為項目的總體性組織領導,不必對此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行為都負有法律責任。
盛廷律師則認為,雖然居委會是所謂的“拆遷人”,但實際上是由區政府組建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指揮部領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集體自我改造或者是街道辦實施的拆除行為,都不是區政府逃避責任的擋箭牌!
最終,法院一錘定音支持了盛廷律師的觀點,認定區政府為此擔責。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冀01行初328號
案由:不服強制拆除行為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趙某
被告:石家莊市某區人民政府(下稱“區政府”)
訴求:確認被告強制拆除的行為違法
主要承辦律師
趙麗雅律師
李羅棋律師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
1、關于適格被告的確定
趙先生的案涉房屋系在城中村拆遷改造而被拆除。本案中,趙先生的房屋在被拆除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并未依法啟動征收程序。雖然區政府提供的《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居委會為拆遷人,但因居委會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規定,應視為委托,其行為的后果,依法應有區政府承擔。
2、拆除原告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目前,有關城中村拆遷改造過程中涉及到房屋拆除的,法律并未賦予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的職權。本案中,被告區政府在未與原告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將其房屋予以拆除,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其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石家莊市某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趙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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