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典型案例之一:
牟某故意殺人案
——對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不宜從輕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牟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其與被害人張某均系某汽車美容裝飾中心刷車工。牟某刷車時因工作不細致被張某批評,二人發生口角,牟某當場稱要整死張某。張某在將上述情況告知老板后,老板通知牟某要將其解雇。牟某對張某心生怨恨,于當日9時許持鐵錘猛擊坐在店門外的張某后腦數下,張某直接趴倒在地,牟某仍持續擊打張某后腦十余下,店內員工郭某將牟某攔下,牟某將鐵錘扔向張某,后掙脫阻攔撿起鐵錘繼續擊打張某頭部數下,張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牟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張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牟某犯罪時不滿18周歲,依法不適用死刑。雖牟某有自首情節,但其趁被害人不備,持鐵錘多次擊打被害人后腦,在被人阻攔情況下,仍繼續持鐵錘擊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性質極其惡劣,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牟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牟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典型意義
年少不是“免罪金牌”。對未成年人犯罪,應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絕不能因犯罪人未成年就片面強調從寬、該罰不罰,對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危害嚴重的,要堅決依法懲治,體現刑罰的威懾警示作用。本案中,牟某不顧他人阻攔,幾番持鐵錘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造成后果嚴重。法院未因其未滿十八周歲、具有自首情節而對其“一刀切”式的從輕處罰,而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后果依法判處無期徒刑,發揮刑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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