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周翼 貴州貴陽報道
6月10日,備受關注的貴州“殺妻滅子案”重審二審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該案發生于2001年,被告人李玉前被指控殺害妻子謝某明及兩人的兒子,一審二審均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后,李玉前及其家屬一直堅持申訴。
出庭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2016年5月,貴州高院決定對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申訴一案立案再審。2025年6月10日19時許,重審二審休庭后,李玉前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庭審聽取他的意見后,進入法庭調查及庭審發問,“將繼續向法庭如實呈現我無罪的事實和證據,也會繼續要求法庭傳喚第二被告人(孟某紅)到庭,查明真相。”
男子被指控“殺妻滅子”
法院判其故意殺人罪
此前報道,2001年3月,李玉前的妻子謝某明及其3歲兒子遇害。案發時,李玉前是六盤水水城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煉鐵廠鑄鐵車間主任兼黨支部書記,他和廠內女工孟某紅被指殺害母子二人。
據貴州六盤水中院的判決書,李玉前與謝某明1997年結婚,并在婚前婚后均與孟某紅保持著兩性關系。2001年3月20日凌晨,李玉前回家后掐死妻子謝某明,又用枕頭捂死被驚醒的兒子。20日21時許,李玉前找來孟某紅,二人將尸體分裝后,孟某紅用背簍將尸體轉移到煉鐵廠高爐。
2001年9月10日,六盤水中院一審判決李玉前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孟某紅構成包庇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2001年11月20日,貴州省高院二審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此案發回六盤水市中院重審。
2003年12月1日,六盤水中院再次認定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但改判死緩。2004年10月12日,貴州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服刑期間不斷申訴
該案被發回重審
據瀟湘晨報報道,該案一審庭審中,李玉前當庭翻供,稱自己受到刑訊逼供,并稱自己與妻子感情很好,不存在殺人動機,其系被孟某紅栽贓陷害。
在獄中服刑期間,李玉前不斷申訴,其哥哥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因為不愿意簽認罪書,早年李玉前一直得不到減刑。幫李玉前多次奔走申訴的家屬還包括其岳父岳母。
直到2016年5月,貴州高院決定對李玉前犯故意殺人罪申訴一案立案再審。
2020年9月,貴州高院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貴州省高院經審理認為,原一審程序違反了證人出庭作證、鑒定結論出示及重新鑒定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判認定李玉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和矛盾,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2022年11月,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此案。同年12月,李玉前刑滿釋放。
2023年9月6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重審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玉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包庇罪判處孟瑞紅有期徒刑八年。重審一審宣判后,李玉前當庭提出上訴。
重審一審判決 受訪者供圖
重審二審開庭
當事人堅稱自己無罪
6月10日的庭審持續了8個小時,至19時許休庭后,李玉前的辯護律師周兆成告訴封面新聞記者,貴州省高院充分保障了上訴人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權,主要對重審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部分,聽取了上訴人李玉前的意見,隨后進入法庭調查,進行庭審發問。
李玉前(左)與其辯護人周兆成 受訪者供圖
周兆成表示,當天控辯雙方主要的分歧在于李玉前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有“殺妻滅子”的犯罪動機,以及李玉前與謝某明、孟某紅之間的關系。辯方認為,案發前李玉前與妻子關系已經和好,本案指控李玉前殺妻滅子的殺人動機不存在,案發前孟某紅與李玉前關系交惡,二人當時的關系已經勢同水火,李玉前沒有犯罪動機。
此前備受關注的本案另一位當事人孟某紅并未參加庭審。對此,李玉前認為,要證明他是否有犯罪動機,他與孟某紅當時的關系至關重要,庭審中公訴人也對該問題進行了詢問,“想要查明我與孟某紅的真實關系,應該雙方都到場對峙,這個問題才能說得清楚。”
李玉前還表示,他將繼續“向法庭如實呈現我無罪的事實和證據,也會繼續要求法庭傳喚第二被告人(孟某紅)到庭,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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