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債權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管轄約定,效力是否及于合伙人?
債權人同時起訴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的,可以按照管轄約定確定管轄地
閱讀提示:
債權人與合伙企業之間存在管轄約定,同時起訴合伙人的,該管轄約定效力是否及于合伙人?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管轄權異議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同時起訴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的,可以按照管轄約定確定管轄地。
案件簡介:
1.太平洋證券與阜財投資簽訂《質押回購協議》,約定雙方爭議由太平洋證券公司所在地(云南)人民法院管轄。之后,雙方因證券回購產生爭議。
2.太平洋證券訴至云南高院,要求阜財投資、華翔公司(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華翔公司向云南高院提起管轄權異議。
3.被告華翔公司認為,其與太平洋證券之間無管轄約定,本案應由華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云南高院一審裁定駁回華翔公司管轄權異議,華翔公司上訴至最高法院。
4.2019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華翔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應當移送管轄?
裁判要點:
一、債權人起訴合伙企業,雙方的管轄約定有效。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太平洋證券公司與阜財投資在《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客戶協議及風險提示書》中關于爭議解決的約定,云南高院對太平洋證券公司起訴阜財投資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各方對此并無爭議。
二、債權人同時起訴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人,可以一并審理。
阜財投資為合伙企業,華翔公司是其普通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在阜財投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華翔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太平洋證券公司在起訴阜財投資的同時起訴華翔公司,具有法律依據。云南高院一并予以審理,有利于糾紛的一次性解決。
三、債權人與合伙人之間的管轄約定未實質加重合伙人應訴負擔,債權人有權選擇合伙企業所在地法院管轄。
太平洋證券公司與阜財投資的管轄約定并未實質加重華翔公司的應訴負擔。即便太平洋證券公司與阜財投資之間無協議管轄約定,其同時起訴阜財投資與華翔公司,也有權選擇阜財投資所在地法院,即廣東省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對于住所地在北京的華翔公司來說,到廣東應訴與到云南應訴,訴訟負擔上并無實質差異。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云南高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二審裁定駁回華翔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轄終270號]
實戰指南:
一、債權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管轄約定,是否約束合伙人?
通常情況下,債權人起訴合伙企業的,可以將普通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例如本案,債權人可以請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時,債權人按照與合伙企業的協議確定管轄地,符合法律規定。
二、管轄問題在訴訟案件中具有重大意義,建議商事主體對此秉持謹慎態度。
首先,商事主體應當重視前期的管轄約定,根據法律規定,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確定管轄地。在此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回避對己方不利或不便的管轄約定,不要將管轄權直接讓渡給對方所在地法院。其次,被告應當善用管轄權異議,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后及時提起管轄權異議。作為共同被告應訴的,應當確認案件是否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如果案件屬于非必要共同訴訟,在被告不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合并審理。最后,雙方當事人應謹記,起訴之后,管轄具有恒定性,不會因當事人重新約定而改變。當事人達成合法有效的管轄約定應在起訴之前。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確定管轄權應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而影響其管轄權。
案例1:《羅為群與田云權合伙協議糾紛》[案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渝民轄101號]
重慶高院認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慶市豐都縣。因此,本案的管轄法院應當是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管轄協議應當是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受理后,就是否約定管轄法院詢問雙方當事人,并以雙方陳述約定的管轄法院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而進行移送。首先,本案訴訟前并無書面管轄協議。其次,訴訟過程達成的管轄協議,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精神。確定管轄權應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而影響其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訴請不涉及工程價款的認定、工程造價的鑒定、工程質量等與建設工程本身有關的問題,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則不適用建設工程案件專屬管轄的規定。
《錢愛明、黃晶合伙協議糾紛民事指定管轄管轄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轄19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案涉《施工總承包合作協議》系錢**與黃*合作承建項目的協議,錢**的訴請亦不涉及工程價款的認定、工程造價的鑒定、工程質量等與建設工程本身有關的問題,故本案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征,本案應為合伙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黃*住所地為上海市普陀區,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裁定將本案移送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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