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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讀 | 深入推進城市建筑垃圾治理 不斷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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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城市建筑垃圾年產生量高達20多億噸,部分建筑垃圾缺少利用處置空間,違法違規傾倒問題仍時有發生。為深入推進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出了具體部署要求。為便于各地各有關部門更好理解掌握相關內容、抓好《意見》貫徹落實,日前,部城市建設司相關負責人就《意見》進行解讀

出臺背景和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指導各地推進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一是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增設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全過程管理的專門規定,夯實建筑垃圾治理法制基礎。二是組織35個城市開展建筑垃圾治理試點工作,探索加強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方式方法,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治理經驗。三是出臺《關于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的指導意見》,指導各地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推動工程建設生產組織模式轉變,減少工程建設過程建筑垃圾產生和排放。四是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強化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支持,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超長期特別國債支持范圍,已支持資源化利用項目設施建設92個。五是去年年底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為期3個月的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行動,指導各地嚴厲打擊建筑垃圾處理各環節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期間,全國共查處違法處置案件1900多件、違法運輸案件3.5萬件、違法傾倒點位3100多個,有效遏制了建筑垃圾私拉亂倒、無序堆放多發頻發的勢頭。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但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治理工作還處于開頭起步階段,各地仍存在排查整治不到位、處理能力缺口較大、全過程監管手段不足等問題,需要我們久久為功,持續推動,拿出務實管用的舉措,從根本上推動問題解決。為此,住房城鄉建設部及時總結了全國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做法,認真梳理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相關法規政策標準,并結合此前對各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調研情況,形成《意見》初稿。經多次征求國家相關部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部分城市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專家的意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國務院轉發了《意見》。

《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筑垃圾治理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今后一個階段推動建筑垃圾治理的指導性文件,對全面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總體要求和目標

《意見》明確了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總體要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健全建筑垃圾治理體系,提升治理效能,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意見》提出了“四個相結合”的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與系統治理相結合。聚焦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措施,協同推進建筑垃圾各環節規范管理,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守牢城市運行安全底線。二是堅持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相結合。全面摸排現有建筑垃圾堆放貯存情況,科學高效開展就近利用和安全處置,有序化解風險隱患;積極落實建筑垃圾源頭減量措施,降低排放強度,有效控制增長勢頭。三是堅持有效處置與資源化利用相結合。實施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明確各類建筑垃圾處理路徑,提高各類處理設施供給能力;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技術創新,拓寬資源化利用產品應用渠道,做到應用盡用。四是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政策體系,統籌設施規劃建設和資源化利用產品推廣應用;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經營主體活力,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促進建筑垃圾利用和處置規范化、產業化發展。

《意見》提出,到2027年年底前,各地要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體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偷排亂倒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平均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以上,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

主要內容

《意見》對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各個環節,提出具體管理要求。

一是加強源頭管理。當前,大部分工程建設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減量效果不明顯,施工現場管理有待加強,裝修垃圾投放、收運管理也有待進一步規范。《意見》提出,各地要發展裝配式建筑,推廣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和處置費用納入工程造價,實施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分類處理,因地制宜推進建筑拆除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體化,并明確裝修垃圾投放、收運管理要求,推動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

二是強化運輸監管。針對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存在“小、散、亂”現象、運輸車輛缺乏監管設備、違法運輸時有發生等問題,《意見》明確,各地要制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北斗衛星定位、密閉裝置、安全配置、數據傳輸等技術監管要求,引導運輸單位合理配置運力,強化運輸行為監管,依法吊銷嚴重違法運輸單位處置核準證,促進建筑垃圾運輸行業健康發展。

三是規范末端處置。當前,一些地方沒有統籌安排建筑垃圾各類設施建設用地,造成項目用地落實難;同時,各地普遍沒有臨時貯存場地的用地支持政策,造成建筑垃圾中轉難。對此,《意見》要求,各地要把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期完成規劃內利用、處置設施建設任務,并結合實際支持設置臨時利用、貯存設施,確定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固定去處。

四是推進資源化利用。目前,我國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還不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與原生材料相比在價格上尚缺乏優勢。為鼓勵資源化利用,《意見》提出,各地要培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基地和骨干企業,鼓勵推行建筑垃圾收運、利用一體化運營,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認證,健全產品應用標準規范,暢通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應用渠道,明確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范圍、使用部位等要求,不斷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

五是實施全過程監管。從前期全國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情況看,部分地方排查整治仍存在盲區,全過程監管手段仍有不足。對此,《意見》要求,各地要建立省級統籌、城市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體系,健全完善多部門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和處理方案備案制度,建設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推行建筑垃圾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嚴厲打擊違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有效實施全過程監管。

保障措施

《意見》明確,各地要加快推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并加大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技術和設施設備研發力度,確保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的通知

國辦函〔202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資源化利用水平,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與系統治理相結合、存量治理與增量控制相結合、有效處置與資源化利用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體系,提升治理效能,促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體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實,偷排亂倒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

(一)壓實減量責任。落實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主體責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創新設計、施工技術與裝備。推廣綠色施工和全裝修交付,從源頭減少建筑垃圾產生。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減量、運輸、利用、處置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實行分類處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將建筑垃圾分為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實行分類處理,因地制宜明確處理方式。嚴禁將建筑垃圾直接與生活垃圾混合處理。原則上,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可用于土方平衡、場地平整、道路建設、環境治理或燒結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應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無法利用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置,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督促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劃定建筑垃圾分類貯存場所,分類收集建筑垃圾,選擇符合條件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規范運輸車輛進出管理,并按規定對建筑垃圾進行利用、處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進建筑拆除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一體化。(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裝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確裝修垃圾投放、收運管理要求,落實屬地政府、物業服務單位責任,引導合理設置裝修垃圾投放點,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邊環境整潔。鼓勵采取提前預約、袋裝投放、箱體收集等方式收運裝修垃圾。(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三、強化建筑垃圾運輸監管

(五)明確技術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船舶相關技術要求,明確外觀規格、標志標識、密閉裝置、北斗衛星定位、安全配置、裝卸記錄、數據傳輸等要求,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規范運輸管理。各地要結合實際,科學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需求,引導運輸單位合理配置運力。強化運輸行為監管,嚴格水路運輸碼頭、船舶監管,督促運輸單位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和車輛、船舶運行狀況檢查,按照規定時間、路線將建筑垃圾運送至指定地點,嚴防沿途遺撒、亂倒亂卸、交通違法等行為發生。(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建立退出機制。各地要依法依規明確“黑名單”等從業禁止規定,制定有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獎懲制度和退出規則。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運輸單位,依法依規吊銷其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建筑垃圾處置

(八)加強規劃選址。各地在編制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時,要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源頭分布及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需求,科學規劃建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模、選址布局、建設時序等,根據需要落實建筑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確定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固定去處。各地要充分考慮運輸成本、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在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等三條控制線基礎上,合理規劃建設長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場,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設資源化利用設施,及時處理建筑垃圾。(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推進設施建設。各地要把規劃內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作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礎設施,納入本地區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加快辦理項目前期手續,按期完成設施建設任務。既有設施處理能力不足時,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臨時利用、貯存設施設置方案,明確設置數量、利用貯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支持設置建筑垃圾臨時貯存設施,用于臨時貯存工程渣土和干化處理后的工程泥漿。具備利用、處置能力后,應及時拆除臨時利用、貯存設施,清理占用的場地。(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規范設施運行。各地要明確對建筑垃圾利用、處置設施的監管要求,實行動態監管。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加強運行管理,做好場區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處置演練,提升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開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評估存量建筑垃圾情況,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自然災害風險區的臨時貯存設施,應限期將建筑垃圾有序轉移至資源化利用、處置設施。對存在環境隱患或造成環境污染的臨時貯存設施,應進行污染防控和治理;無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應將建筑垃圾有序轉移;暫時無法轉移的,應采取常態化監測和管控措施,確保安全。(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發展。鼓勵經營主體積極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加快培育產業基地和骨干企業。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增強對上下游產業的帶動能力,發揮引領作用。鼓勵推行建筑垃圾收運、利用一體化運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推廣產品應用。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認證,健全產品應用標準規范,鼓勵將產品價格納入建設工程材料造價信息清單。鼓勵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各地要結合實際,暢通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應用渠道,明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范圍、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鐵路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完善付費制度。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原則,建筑垃圾產生方應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費用。建筑垃圾處理企業要主動向社會公布各類建筑垃圾運輸、利用、處置等價格信息。(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六、實施全過程監管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省級統籌、城市負總責的工作責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門間協調機制,明確職責分工,細化目標任務,推動工作落實。根據城市規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體系,對重點區域開展常態化巡檢,有效提升監管能力。建立行業技術人才庫,為行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撐。(各省、自治區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六)嚴格核準備案制度。嚴格落實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公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要結合實際,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將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與建設施工許可并聯審批。工程施工單位要制定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在開工前將工程概況、建筑垃圾產生量與種類以及源頭減量、分類收集、利用處置的目標和措施,向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七)加強信息化監管。充分利用“物聯網+”、衛星監測、大數據等技術手段,統籌建設全國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如實記錄和發布建筑垃圾種類、數量、流向、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部門數據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調配工程渣土,推動實現產消動態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實現自動預警、閉環管控,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

(十八)強化聯合監管執法。健全完善住房城鄉建設(環境衛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聯合執法、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態化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優化辦案流程,提高辦案效率,嚴厲打擊私自排放、違規運輸、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等違法違規行為。建立相鄰省市協作機制,嚴格落實建筑垃圾跨區域轉移審批備案管理規定,規范跨區域處置。對違法傾倒建筑垃圾行為,除追究運輸單位責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單位相關責任,并依法依規納入信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落實保障措施

加快推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重點項目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將關鍵工藝技術裝備研發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重點專項支持范圍,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處理相關技術和設施設備研發力度,推動成果產業化應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將建筑垃圾治理納入“無廢城市”建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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