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中旬,英國政府發布移民白皮書,公布未來移民的改革計劃。其中工作簽證轉永居需累計的時長由原來的5年上調至10年令許多人叫苦不迭,覺得留英無望。與此同時,基于配偶簽證的低收入門檻及保留5年即可獲得永居的規則,許多有意留英的人士開始轉向配偶簽證的咨詢。
然而,留意彼得森律師行往期文章的朋友或許記得,2024年9月,在第一輪門檻調整后,英國政府緊急叫停配偶簽證的“三階段門檻提升計劃”,并請求MAC對申請配偶簽證的最低收入門檻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進行第二階段的“漲價”:喜訊!英國移民局叫停配偶簽漲價,MAC將開啟最低收入要求審查!。
就在6月10日,MAC如期完成了為時9個月的審查,出具審查報告。
MAC于2025年6月3日定稿并內部發布該報告,并于6月10日發布
這份審查報告都有什么內容,MAC對英國內政府提出了什么建議?配偶簽證是否會按照原計劃逐步將家庭年收入門檻調整到38,700英鎊?
下面彼得森律師行就為您詳細解析這份調查報告。
一、配偶簽收入門檻的審查重點
首先,彼得森律師行需要明確,英國的配偶簽證屬于家庭團聚類簽證,而英國家庭團聚類簽證允許英國公民和持有英國永居身份的人擔保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來英國團聚,主要針對配偶、子女或18歲以下子女的父母。在本次的報告中,MAC主要針對配偶簽證進行數據的收集、分析并對英國政府提出建議。
在英國現行的家庭團聚類簽證的申請過程中,申請人的家庭(主要是擔保人)必須滿足一定的經濟要求——即最低收入要求(MIR)或適當撫養(AM)測試。而對于大多數人而言,則通常需要滿足英國政府設定的最低收入要求,也就是彼得森律師行在上文討論的申請的薪資門檻。
去年9月,英國內政部長委托MAC對配偶簽的經濟要求進行審查,其目的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英國的經濟福祉,另一方面則是尊重家庭生活。換言之,申請配偶簽證的家庭,需要滿足盡可能少地或完全不占用公共福利資源,不為英國的經濟帶來負擔這一要求。此外,政府所設定的申請門檻,也不能使家庭成員,尤其是父母與子女被迫分離。
本次審查著眼于英國經濟福祉與家庭生活權利之間的平衡
因此,MAC的審查報告,也是針對上述兩個方面進行調查并提出建議。
1. 對家庭的影響
MAC認為,最低收入門檻的設定極為關鍵。在一段真實的家庭關系中,若政府設定的門檻較高,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未滿足政府設定的門檻,則會面臨精神層面的負面影響及被迫與家庭成員被迫分離多年。
MAC特別指出,英國政府應該尤其關注兒童被迫與父母一方分離的案例,因為分離使得孩子不能與分離的父母一方建立健康的親子關系,甚至產生被拋棄的情緒,最終導致孩子出現心理問題。這些問題將對家庭造成嚴重且長期的傷害。
與父母一方分離對孩子心理健康的影響
2. 對社會的影響
此外,門檻的設定也需要考慮到家庭類移民簽證對英國經濟福祉的影響,而這其中,又分為申請人家庭的生活質量,以及對英國國家整體的公共財政和平均收入的影響。
換言之,若英國政府設定的門檻較低,那么申請人在收入較低或沒有收入的情況下來到英國,將會對英國的公共財政造成負面的影響,并拉低國家的平均收入。
3. 配偶簽證的幾項關鍵數據
在本次審查中,MAC對下述兩個群體的數據信息進行了收集及研究:
1. 目前已經持有配偶簽證在英國生活的人士及以往曾經申請過配偶簽證(被拒簽及有意向但最終未申請)的人士;
2. 利益相關者,包括移民律師、公共政策智庫、代表家庭和兒童利益的組織,以及在財務要求方面擁有專業知識的學者。
除此之外,申請配偶簽證的人士具備下述幾個特征:
1. 大部分申請人在英國境外申請配偶簽;
2. 申請人中,女性占比較高,且90%的申請人年齡在44歲以下;
3. 巴基斯坦是通過該途徑進行境外申請的最大國籍國(幾乎是第二大國籍國印度的三倍)。
4. 申請數量從2020年后逐年遞增,2020年疫情爆發前每年有39,000 份境外申請,2023年和2024年每年約55,000份;
5. 配偶前持有人長期留英幾率較高。2017年或2018年在英國境外申請配偶簽證的申請人中,有89%的人到2024年底仍在英國居住和生活;
6. 大多數申請人需要滿足最低收入要求(MIR),同事大約有5%-10%的申請人使用了“足夠維持生活能力測試(AM)”來申請配偶簽。與英國國內勞動力市場相比,配偶簽持有人的收入較低,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薪資增長緩慢。
7. 與MAC評估的其他國家相比,英國政府設定的配偶簽收入門檻較高。
配偶簽證申請人年齡分布
配偶簽證境外申請人的國籍分布排名前5
配偶簽證境外申請人的國籍分布排名前5
4. 配偶簽持有人對英國凈移民的影響
MAC在報告中明確表示,家庭團聚類簽證并不是最大的移民類別之一,但簽證持有人的留存率相對較高。其中,89%的配偶簽持有人會在英國永久居留。因此,家庭團聚類簽證對凈移民數據的影響比簽證發放數量本身所反映的更為顯著。
因此,MAC認為,如果要通過調整配偶簽證的政策來減少凈移民數據,關鍵在于控制首簽的簽發數量。從長遠來看,通過家庭類簽證移民的人可能占非歐盟凈移民總額的16%左右,而配偶簽證的比例較低。
非歐盟公民凈移民情景說明
二、MAC建議:配偶簽財政要求設定的4個措施和指標
在通常情況下,英國政府審核配偶簽證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主要關注擔保人,也就是英籍配偶或永居身份持有人的收入。
而對于最低收入要求的考核,MAC認為,考慮到地區差異、公平性、精準度、單一收入帶來的財政負擔等因素,英國政府不應該僅僅使用較為簡單的“一刀切”的統一門檻設定。
1. 地區收入差異:倫敦收入高于其他地區
MAC認為,最低收入要求(MIR)本質上是一個不夠精準的工具。換言之,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收入水平,應該取決于這個家庭的居住地點、家庭規模等因素。
比如,就平均工資而言,倫敦作為英國的首都,經濟較為發達,因此倫敦的收入比其他城市的收入高。但與此同時,在倫敦生活的支出也相對較高。
此外,一個家庭的收入水平與這個家庭個人的學歷、年齡、居住地、健康狀況等因素相關。因此,一個統一的收入門檻標準對某些家庭過高,對另一些則過低。
但與此同時,MAC認為,若根據不同情況設定差異化門檻,則會大幅增加操作復雜度,甚至產生意外后果。
鑒于此,MAC建議英國政府保持門檻的相對統一性,不建議按地區設定不同門檻。但由于倫敦的收入明顯高于其他地區,MAC認為政府可以考慮以“英國倫敦外地區”為基準設定門檻,以減輕非倫敦居民的不公平感。
2. 兒童與父母分離的心理健康問題
彼得森律師行在上文的解讀中特別提到,MAC尤其關心與父母一方分離為兒童帶來的長期影響。也正是基于此,MAC明確建議,英國政府不應該為有子女的家庭設定附加的金額門檻。
MAC認為,雖然配偶簽證需要考量育兒成本,但子女與父母分離的負面影響更為嚴重??傮w而言,MAC認為內政部應該審查境外申請人的子女家庭狀況,尤其評估當前政策是否充分考慮了與父母分離對兒童造成的傷害。
除此之外,MAC也建議英國政府重新審視英籍兒童的父母簽證(Parent Route)的資格標準。MAC認為,不論孩子的父母之間的關系如何(分居、離異等情況),英國政府都應該允許費英籍/英國永居身份的父母一方申請該簽證。
而這項建議,也是基于孩子與父母任意一方分離的心理健康問題。
3. 最低收入門檻不應只考核擔保人的收入
MAC認為,如果英國政府的目標是讓配偶簽證持有人對國家財政的影響變得更正面(比如減少用公共醫療、福利等的負擔),那僅靠其英籍/永居擔保人的收入來設門檻不夠有效。
MAC在報告中明確指出,若英國政府的目標是控制配偶簽證持有人對國家財政或平均收入的影響,僅以英籍/永居擔保人收入設定門檻則較難實現。因為實際上,財政影響的主要來源并非擔保人,而是配偶本人,及申請人的收入情況。
換句話說,若申請人完全無收入,即使英籍/永居擔保人收入為年薪£60,000,其配偶對財政也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英籍/永居擔保人的收入及配偶簽證持有人收入對比
許多人看到這兒或許會有疑惑:不考慮配偶簽證申請人的個人收入,其擔保人收入越高,代表著家庭年收入也相應越高,對英國的公共福利負擔不應該更小嗎?
實際上,這里所涉及的不僅僅是年收入金額的問題,而是更為復雜的平均收入、福利系統的使用等問題。
彼得森律師行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配偶簽證持有人不工作,英籍/永居擔保人年收入分別為3萬英鎊和6萬英鎊的情境下,乍一看,大家都會覺得擔保人年收入為6萬英鎊的家庭更有錢,英國政府不需要擔心這個家庭會依賴公共資金/資源。
但實際上,在英國福利系統中,不論是年收入是3萬英鎊還是6萬英鎊,因為“一個不工作的外籍配偶”存在而出現下述兩種情況:
- 稅收貢獻減少:如果一個人不工作,那他不納稅,這就比起一個正在工作的移民少了一份潛在稅收。此外,兩個工作的人與一個工作的人相比,對英國財政的凈貢獻差距很大。
- 未來領取福利的風險:雖然當前家庭年收入6萬,沒有申請福利,但英籍/永居擔保人的經濟一旦發生變化(失業、生病、懷孕、孩子出生)就可能轉為領取福利。所以英國政府需要把未來風險也計入政策評估。
但與此同時,MAC認為,配偶簽證申請人在未來的收入較難判斷,若英國政府再次提高門檻,可能只能再次“一刀切”地控制移民數量,而非精準剔除“財政負擔型申請人”(非財政負擔型申請人:兩人都工作,家庭年收入合計5萬;財政負擔型申請人:擔保人工作,配偶不工作,家庭年收入6萬)。
4. 申請中財政狀況的組合形式
在現行的配偶簽證申請要求中,英國政府允許申請人以年收入或一定的存款來滿足申請中的財政要求,但不允許將存款與收入組合以滿足申請要求。
在本次的審查報告中,MAC明確表示不認同目前限制將現金儲蓄與自雇或受雇收入(需證明12個月而非6個月)合并計算的經濟邏輯。
除此之外,MAC認為英國政府不應該設定一個靜態的收入門檻,而應該根據通脹、工資水平相應進行調整,這樣將更合理。
最后,MAC認為,若英國政府將對配偶簽申請門檻做出調整,應給予申請人至少一年的通知/準備時間,以便申請人能夠規劃收入。
最后,在本次的報告中,MAC明確指出,審查配偶簽證與工作簽證的目的和目標完全不同,因此將配偶簽的家庭年收入門檻與工作簽證的年收入門檻設定持平毫無意義,因此,MAC不建議政府在制定配偶前門檻時采用基于工簽薪資門檻的方法。此外,MAC認為這將與國際法和義務產生沖突。
三、彼得森對未來配偶簽財政要求改革推測
雖然MAC沒有在報告中提出對配偶簽證門檻調整的具體數額建議,但基于對MAC報告及建議的分析,彼得森律師行認為,基于MAC對于英國內政部的“智囊”屬性,未來配偶簽證的門檻一定會調整,而調整很有可能基于下述幾個方式:
1. 最低收入門檻的參考將“剔除”倫敦地區的平均收入;
2. 為有孩子的家庭開通配偶簽證綠色通道,英籍兒童的非英籍父母將更容易申請留英簽證
3. 在續簽配偶簽證時,年收入證明將不再是單一的英籍/永居擔保人的收入,英國政府很可能會設定申請人本人的年收入標準作為資金證明的一部分;
4. 每年或每幾年,將根據英國的通脹水平、最低薪資水平、住房水平等內容,動態地對配偶簽的年收入門檻進行調整;
5. 允許自雇/受雇收入和現金儲蓄組合的形式來滿足資金要求。
總體而言,MAC的報告的改革建議涉及了公平性、全面性,也更為合理。彼得森律師行推測,內政部將會在很大程度上采用MAC的建議。但同時,建議涉及的改革內容還需基于平均收入水平、通脹水平等內容進行更為復雜的計算,因此,彼得森律師行認為即便英國內政部要對配偶簽證進行改革,也不會在短時間內出具改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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