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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學》2025年第3期要目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研究】
1.檢察公益訴訟立法的幾個重要爭議及思考
余凌云(1)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研究】
2.從處置走向保護:涉案財產程序規制的思考
左衛民(18)
3.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條款的體系化適用
宋志紅(29)
【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
4.《公司法》利益相關者保護的學理反思與路徑優化
唐林垚(43)
5.未出資股權轉讓人出資責任的歸責邏輯及實現機制
山茂峰(56)
【詐騙犯罪前沿問題研究】
6.論欺騙行為的限定
付立慶(69)
7.詐騙罪財產損失:司法認定規則的體系性展開
孟紅艷(85)
【財稅法體系創新與制度優化】
8.國家創新體系中財稅法的功能適配與規則優化
熊偉(100)
9.論破產重整稅制的系統優化
——以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為中心
程國琴(115)
【裁判中的邏輯思維】
10.疑案裁判的技術和邏輯
桑本謙(131)
11.司法裁判中法人類學思維的運用邏輯及限度
劉順峰(146)
【科技法學新視野】
12.數字時代設計型規制的理念及其展開
高秦偉(162)
13.“數字人權”的法理再解構
劉志強(179)
【法學新青年:探索與爭鳴】
14.分配性視角下經濟法體系構建的反思與重構
周坤琳(194)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研究】
1.檢察公益訴訟立法的幾個重要爭議及思考
作者:余凌云(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檢察公益訴訟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下的特殊訴訟類型。與普通公益訴訟不同,檢察公益訴訟必須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需要在運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基本原理與運行規則的同時,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做諸多適應性的制度改造,主要包括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應當有門檻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具有相應的調查核實權,檢察機關開啟二審程序的方式必須與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的制度能力與運行結構相契合。因此,另行規定檢察公益訴訟法是最佳選擇。
關鍵詞:檢察公益訴訟;立法定位;提起條件;調查權;啟動二審程序方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研究】
2.從處置走向保護:涉案財產程序規制的思考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將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制度作為重要議題。作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石,財產權是現代人權保障的要素之一,不斷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財產權保障制度是對現代社會的必然回應。當前,涉案財物的傳統“物性”特征逐漸消退,權利特征日益凸顯,但涉案財物處置機制對“權利”因素的關照卻嚴重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涉案財物處置機制”的設計缺乏“權利保護”的理念指引,導致財產權主體的實體權利訴求被忽視,程序權利闕如。《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明確將“財產權保護”作為涉案財物處置程序構建的指導理念,打造具備相對獨立性、審理實質化的新型財產權保護程序,通過“刑民”兼具、程序并列或者交叉的設計,以有效實現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財產權保護這一目標。
關鍵詞:涉案財物處置;財產權保護;程序規制;刑事訴訟法修改
3.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條款的體系化適用
作者:宋志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對于《土地管理法》第60條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條款,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適用存在不同認識,該條款主要涉及單獨興辦企業的法律效果、入股和聯營的法律內涵、共同舉辦的企業類型、土地使用權和股權的權能限制、是否承擔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義務及供地程序方面的問題。應結合入市、入股、聯營、鄉鎮企業、集體資產處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入股等多項制度規定對相關問題開展體系化分析,以明確《土地管理法》第60條的適用范圍、操作程序及法律效果,防止因其適用范圍無序擴張而擠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空間,助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建設。
關鍵詞:《土地管理法》第60條;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
【公司法前沿理論與實踐】
4.《公司法》利益相關者保護的學理反思與路徑優化
作者: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利益相關者的范圍不斷擴張,但實定化路徑卻未有增進。傳統理論的三大載體——指標引導、法律干預、董事衡平,不同程度受制于由從業者、評價體系和行業組織共同塑造的“股東至上”的公司治理生態。共益公司(B-Corp),開明股東價值(ESV)及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體系(ESG)等新興實踐,均系路徑依賴的產物,并未革新解決方案。以需求自主化、股東異質性、法激勵結構為突破口,利益相關者保護的路徑優化可從三個方面展開:其一,在規則上對冒進股東群體進行“責任微調”,從根源上緩解“法律干預”的規則掣肘;其二,定向活用雙重股權結構,以積極股東治理補充“董事衡平”;其三,構造募捐對賭的科斯交易,通過市場化手段確定“指標引導”的范圍選取。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股東至上;公共利益;公司治理
5.未出資股權轉讓人出資責任的歸責邏輯及實現機制
作者:山茂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法》第88條關于未出資股權轉讓人出資責任規則的適用溯及力發生轉變,實質原因在于規則建構存在法理缺陷。由于組織法強制介入過早,對股權交易雙方的風險與利益的契約化分配造成不當干預,不利于促成股權交易。對于未出資股權轉讓中出資責任的設定,首先應尊重商事邏輯的初次分配,其次應充分發揮合同法在維護公司資本充實方面的積極功能,最后應明確組織性強制的限度和方式,促動公司融資自治規范體系應用價值的釋放。轉讓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選定欠缺可供執行財產的受讓人而承擔資本充實責任,責任形式應統一為補充責任。當公司向轉讓人主張出資責任時,應注意同催繳失權規則的協調適用;當公司債權人向轉讓人主張出資責任時,應根據股權轉讓時其是否已獲法律文書支持,以代位權或者同時以第三人侵害債權作為請求權基礎。未出資股權轉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模式包括“推定+抗辯”與“綜合認定”兩種,并以股權轉讓時出資是否逾期、債務發生事由是否存在等作為區分要素。
關鍵詞:未出資股權轉讓;資本充實;補充責任;公司信用;債權人保護
【詐騙犯罪前沿問題研究】
6.論欺騙行為的限定
作者: 付立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不能僅從字面意思對其進行解釋,還需要從行為性質和欺騙程度等方面加以限定。在行為性質上,欺騙行為必須是針對人的行為,“機器不能被騙”的立場需要堅持;所欺騙的“他人”必須是對財物具有處分權限的人;同時,欺騙行為必須是在非法獲利目的支配下實施的指向損害被害人財產的行為。在欺騙程度上,欺騙行為需要具有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的高度危險性,且應當在與被害人關聯的意義上討論欺騙行為。在被害人存在重大過失時,可以肯定欺騙行為與“騙取”之間的因果關系,即便是一般人能輕松識破的騙局,也應當肯定行為的欺騙性質。詐騙罪實行行為意義上的欺騙性質,既需要結合市場原理與交易習慣判斷,也需要考慮特定的政策目的能否實現。對欺騙行為的這些限定能夠限制詐騙罪未遂的成立范圍,從而實質性地限縮詐騙罪的范圍。
關鍵詞:欺騙行為;“機器被騙”;非法獲利目的;被害人關聯;市場原理
7.詐騙罪財產損失:司法認定規則的體系性展開
作者:孟紅艷(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詐騙罪財產損失判斷路徑的選擇,必須立足于我國的立法規定和社會現實,采取修正的整體財產說。體系性地建構判斷財產損失的具體司法認定規則,有助于解決大量疑難案件。經濟性衡量是財產損失司法認定應當遵循的基本邏輯,被害人得到等價補償的情形不存在財產損失;以欺騙方式行使債權的,不存在整體的財產損失;僅是財產未增加不是財產損害,債權人未取得約定收益,難以認定被害人有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司法認定還需要視情形考察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實現,對此的判斷應當是客觀的而非個別化的。在普通交易中,交易目的要限定為客觀的經濟性目的,且刑法不需要對所有目的未實現的情形進行規制;在涉“做法事”等特殊交易領域,應當重點判斷服務提供者身份的真實性。古玩、翡翠賭石等行業有特殊的交易慣例,影響對財產損失結果歸屬的判斷,購買者應當自我答責的情形大量存在。成本扣除和涉案財物處置均與財產損失判斷有關,當行為人給付的財物有價值,在計算損失時應扣除并發還給被害人。這不僅是修正的整體財產說的題中之義,也與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相協調。
關鍵詞:詐騙罪;整體財產損失說;客觀交易目的;犯罪成本;法秩序統一性原理
【財稅法體系創新與制度優化】
8.國家創新體系中財稅法的功能適配與規則優化
作者:熊偉(深圳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型舉國體制下的國家創新體系不僅充分尊重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而且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方面可以發揮“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目前,財稅法支持科技創新的功能不彰,存在系統協調理念未得到充分關注、財稅法治建設未受到足夠重視、制度協同機制不暢及財稅工具針對性不強等現實問題,對新場域新要求也存在很多不適應。立足發展型財稅法的理念,國家創新體系中的財稅法不再局限于財政資源供給的傳統功能,而是轉向資源供給、動態激勵與風險分擔三元功能體系,憑借“財”“政”之間的相輔相成,扮演系統協調者的關鍵角色。以此為基礎,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財稅法需要統合形式法制與實質法治,推進職能協同、府際協同及跨境協同,創新政府采購和政府投資基金等財稅工具,實現法治融合、制度協同與工具創新的體系性優化。
關鍵詞:國家創新體系;財稅法;新型舉國體制;稅收優惠;政府投資基金
9.論破產重整稅制的系統優化
——以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為中心
作者:程國琴(集美大學文法學院)
內容提要: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創設了“規則體系—公共服務—整體效率”三維評估框架,實現了從便利化評估向系統化評估的躍升。破產重整作為企業生命周期和經濟循環的關鍵節點,兼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重價值。然而,涉稅難題長期困擾破產重整,規則體系不健全、公共服務提供不協調及整體效率提升不順暢,不僅影響了“納稅”和“辦理破產”指標國際排名的提升,也阻礙了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系統優化破產重整稅制的價值定位和實現路徑,應有效回應新營商環境評估的導向,秉承經濟發展和收入保障并重的財稅法理念,平衡經濟利益和稅收利益,強化在“課稅特區”征稅的妥當性,提高稅務審判的專業性。具體來說,在規則體系層面,應促進破產重整中稅收“剩余立法權”的法際銜接以提高確定性;在公共服務層面,應推動審判權與稅收征管權協調運行以提高滿意度;在運行效率層面,應暢通雙軌并行的稅務糾紛解決機制以降低維權成本。
關鍵詞:破產重整稅制;新營商環境;量能課稅;稅收法定;稅收優先權
【裁判中的邏輯思維】
10.疑案裁判的技術和邏輯
作者:桑本謙(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疑案裁判是不確定條件下理性決策的一個子集。關于疑案裁判的數學模型定義了錯判損失、錯判概率及證明成本等關鍵變量,比較證明成本和預期錯判損失及最小化兩種成本之和是分配舉證責任、設定證明標準的根據。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首先舉證,之后當任何一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實際證明程度達到證明標準時,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上述結論為所有證據法規則及絕大多數證據法學說上的原則和教義提供了深層的理論依據。
關鍵詞:證據優勢規則;高度蓋然性規則;舉證責任;證明標準
11.司法裁判中法人類學思維的運用邏輯及限度
作者:劉順峰(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人類學思維承繼社科法學的經驗取向,注重以整體主義、經驗主義和情境主義視角剖析司法裁判的運作過程及其內在機理。針對司法裁判中是否需要運用法人類學思維,法學界形成了司法排斥論、限縮適用論和普遍適用論等代表性立場。法人類學思維在司法裁判中的運用邏輯,主要循沿案件事實的“描述—闡釋—重構”、法律規范的社會情境解釋、裁判后果“規范—實效”的統合性考量的進路展開。法人類學思維在司法裁判中的運用限度,受到我國司法裁判的歷史傳統、一般理論與現實經驗影響。在司法裁判中運用法人類學思維,不但可避免司法的教條主義與形式主義,實現“文本法”與“內心法”的有效溝通,還可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背景下司法人類學范式建構提供一種可能思路。
關鍵詞:司法裁判;法人類學;法人類學思維;情境嵌入;司法人類學
【科技法學新視野】
12.數字時代設計型規制的理念及其展開
作者:高秦偉(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設計保護隱私”進入法律規范后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面對新技術的發展,數字時代下的政府規制亦要求基于設計而展開。此種設計型規制或通過設計實現規制的理念意味著既需要將設計視為技術架構的一部分,亦需要將設計視為法律的構成,探討設計的內容及其適法性。這在目前正逐漸成為一些國家對數字技術展開規制的主要理念。設計型規制是一個持續、迭代的法律與社會過程,它在充分發揮私營部門作用的同時,能夠使規制機關全流程、滲透性地規制如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盡早預警,并快速、靈活地處置風險。設計型規制可使規制機關在需要不斷應對顛覆性技術帶來挑戰的背景下,既關注公眾隱私、安全、生命與健康等議題,又能使規制在步調上與技術發展相協調,從而成為數字行政法規制經濟社會的重要方法。在規制展開時,應支持技術人員、企業管理者、用戶、外部社會力量和政府等多方主體參與,實現技術與法律的有效互動、合作規制及風險規制的有機銜接。
關鍵詞:設計型規制;數字行政法;技術規范性;規制步調;合作規制;風險規制
13.“數字人權”的法理再解構
作者:劉志強(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
內容提要:運用黑格爾辯證法的“正題—反題—合題”模式分析“數字人權”,可以揭示其理論困境與實踐挑戰,并提出創新性綜合命題。從正題來看,“數字人權”的人性基礎、憲法權威、社會功能存在爭議,因此需要反題質疑。“數字人權”的人性基礎面臨雙重悖論。一是正當性悖論,“數字人性”論試圖重構人性本質,背離人性,未能充分證明“數字人權”的道德正當性。二是必要性悖論,“人性價值”論未能充分論證“數字人權”作為獨立法律概念的必要性。從反題來看,“數字人權”無論是通過規范推導還是解釋推演,均難以確立其合憲性基礎。一方面,“數字人權”概念的實踐效果難以有效促進社會溝通;另一方面,“數字人權”會引發功能異化與焦點偏移的問題。從合題來看,經過正反命題的“辯證”交鋒,“數字人權”應實現理論超越,形成綜合性命題,即人權概念的“數字轉型”。應在價值層面堅持“人性保留”原則,在規范層面維護憲法共識,在實踐層面構建公私協作的保障機制,最終形成適應數字時代的人權領域法體系。
關鍵詞:“數字人權”;人性基礎;憲法權威;社會功能
【法學新青年:探索與爭鳴】
14.分配性視角下經濟法體系構建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周坤琳(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確立經濟法學科的獨立品性,為經濟法體系提供理論基礎,是實現經濟法體系構建的前提。現有體系構建初有成效,也有不足:在市場—政府關系的不斷調適中,學界已初步形成共識,卻仍有背離之勢;引入系統論的嘗試,對經濟法體系的外在定位及功能闡釋有所裨益,但系統論并非經濟法體系構建的內在理路。找尋內在理路的場域是內在體系,關鍵是確立內在體系性,以實現法秩序的內在統一性和評價一致性,這既是體系的本質目標,又是經濟法學知識體系構建的現實要求。經濟法的分配性,作為“圓心”推動經濟法內在體系性解釋的達成,提供了體系上首尾一貫及理解一致的可能性;作為“塔尖”又為經濟法體系內各法律命題的規范性證立提供了相互支持的理據。我們可以在闡釋、融貫中刻畫經濟法體系,增進經濟法制度的統領性和制度間的協調性,奠定經濟法內部穩定自足的理論品質;同時,以此種共識性的理論鋪墊,拓展經濟法體系與其他法律體系的合作空間和對話可能。
關鍵詞:經濟法體系;內在體系性;分配性;體系構建;法學知識體系
《現代法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西南政法大學期刊社出版,是CSSCI來源期刊、中國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A)、AMI綜合評價A刊核心期刊、中國科技核心(Q2)期刊(社科卷)。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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