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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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居住權合同應約定什么內容?
沈黎律師解答: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首次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設立居住權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全部產權人。在辦理居住權登記時,應當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記載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權證、居住權合同等資料。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沈黎律師補充:
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申請首次登記的,在遺囑生效后應當先辦理轉移登記后辦理居住權首次登記。居住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遺囑設立的居住權人和已辦理繼承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全部產權人。辦理居住權登記時,應當提供不動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記載用途為住宅的不動產權證、生效的遺囑、遺囑人的死亡證明等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沈黎律師
執業于上海小城(蘇州)律師事務所。自2012年開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在諸多法律領域積累了極其豐富的實踐經驗,擅長刑事犯罪辯護、企業刑事風險防控、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及代理各類民商事法律訴訟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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