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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充分發揮監察法規的制度效能 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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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監察法規的制度效能

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

經黨中央批準,2025年6月1日,國家監察委員會第2號公告公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改《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落實落細,進一步完善監察權運行機制,全面提升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為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總體戰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一、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修改的主要特點

2021年9月20日國家監察委員會第1號公告公布的《條例》,是推進監察法規制度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對于促進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履職行權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條例》,堅持目標導向,總結實踐經驗,強化制度供給,呈現出三個主要特點。

一是聚焦保證修改后的《監察法》準確貫徹實施。《監察法》是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反腐敗國家立法,《條例》是《監察法》最直接最重要的配套法規。2024年《監察法》修改涉及監察派駐、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各方面規定,從頂層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制度。本次配套修改《條例》,秉持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的法治原則,緊緊圍繞促進《監察法》修改內容精準落地,將法律中概括性規定予以細化具體化,完善了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履職要求等制度規范,形成支撐有力、務實管用的配套落實機制,有效保障各級監察機關嚴格按照修改后的《監察法》開展監督執法工作。

二是鞏固拓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近年來,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持續深化,改革舉措不斷出臺,改革成效不斷顯現,既對修法修規提出新的要求,也為修法修規奠定堅實實踐基礎。本次修改《條例》,堅持改革創新,將近年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實踐成果及時上升為基礎性法規制度,與時俱進拓展監督渠道、優化“雙管干部”職務犯罪管轄機制、完善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充實監察建議等制度,為破解監察工作難題提供有效制度供給,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動制度創新的良性循環。

三是堅持授權與控權相結合。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對紀檢監察機關強化自身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強調要堅持授權和控權相結合,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2024年《監察法》修改,秉持審慎賦權、嚴格限權的理念,既賦予監察機關必要權限、優化留置期限,進一步豐富反腐敗工具箱,又強化對監察措施行使的管理監督。本次修改《條例》,牢牢把握授權與控權相結合的要求,既對監察機關采取新增監察強制措施、適用留置期限再延長和重新計算的具體情形、工作程序等作出精細化、可操作性規定,促進監察機關用好法律賦予的各項措施手段,又將嚴格限權的理念融入監察權運行各環節,通過具體條文明晰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范,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推動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正確行使。

二、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修改的主旨要義

《條例》是監察機關開展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據,集中體現了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的要求。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學習理解修改后的《條例》,準確把握其修改主旨和內涵要義。

(一)完善總則規定,彰顯監察法治理念。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重要部署,并將監察機關、監察權納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相關改革部署,對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次修改《條例》,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要求,深化《監察法》修改所秉持的監察法治理念,與時俱進完善第一章總則相關規定,為各項具體制度設計指明方向、明確原則。一是在立規目的中增寫“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監察權”。將《監察法》新增工作原則“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的相關精神,貫徹體現到《條例》立規目的中,并在《條例》各章具體條款中明晰監察機關履職行權的規范要求,促進監察機關依法公正開展監察工作。二是落實一體推進“三不腐”的最新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完善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機制作出部署,并對下一步具體改革舉措提出明確要求。為更好貫徹改革精神,《條例》總則充實完善“三不腐”相關規定,增寫“加強新時代廉潔文化建設”,“著力鏟除腐敗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等內容。三是充分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條例》在關于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的規定中增寫“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在其他章節中細化相關具體規定,強化監察工作依法保障人權的法治要求。

(二)強化監察機關職責履行,更好適應監察工作實踐需要。2024年修改《監察法》,將“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修改為“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并作為首要立法目的,對各級監察機關更好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全面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次修改《條例》,充分吸收近年來新的實踐經驗和制度成果,相應完善第二章中關于監察機關職責的相關規定。一是在監督職責方面,著力增強監察監督實效性、穿透力。總結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成果,增寫加強基層監督工作的規定,要求促進資源和力量整合,有效銜接各類基層監督。提煉以案促改實踐做法,要求監察機關加強類案分析、深入挖掘共性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推動從源頭著力、向治本深化,實現標本兼治、系統施治。適應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新形勢,新增信息化監督規定,要求監察機關依法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監督,促進及時預警風險、精準發現問題,以信息化賦能正風反腐。二是在調查職責方面,調整職務犯罪管轄罪名表述。與2023年12月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銜接,將“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修改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同時明確監察機關對該罪的管轄仍限于公職人員實施的相關犯罪,以保證各級監察機關規范行使職務犯罪調查權。三是在處置職責方面,完善監察建議制度。吸收《紀檢監察建議工作辦法》制度成果,對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予以具體列舉,健全督辦機制,相應地在監察程序一章中充實監察建議書內容、明確監察建議工作要求,促進提高監察建議的針對性、可行性,增強監察處置的剛性約束。

(三)健全監察派駐制度,為實現監督有效覆蓋提供法治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對權力監督的全覆蓋、有效性,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在監察體制機制中,監察派駐制度是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條例》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第三章“監察范圍和管轄”進一步細化《監察法》關于監察派駐制度的最新規定,科學總結派駐機構改革實踐成果,進一步豐富完善派駐監督制度,增強派駐監督全覆蓋的有效性。一是細化監察再派出制度。將再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納入監察機關范疇,對監察再派出的領導機制以及再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的職責和管轄等作出規定,為穩妥有序推進監察再派出改革提供規范指引,深化派駐監督向下延伸。二是優化派駐監察機構與地方監委對“雙管干部”職務犯罪的管轄機制。對于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工作地點在地方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管轄實踐中存在協商程序復雜、調查協作不夠順暢等問題。在前期相關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條例》明確對其中由省級以下單位管理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一般實行屬地管轄,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完善協商和通報機制,促進監察工作提質增效。

(四)規范監察權限,確保監察措施依法準確適用。監察措施是保障監察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手段,其適用情況也是檢驗監察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指標。本次修改《條例》,著力完善第四章關于監察權限的規定,堅持職權法定的原則,將依法文明規范開展調查工作的要求貫穿各項監察措施適用的全流程、各環節,健全監察措施特別是監察強制措施適用制度體系,提升監察執法規范性和有效性。一是強化監察措施適用的總體要求。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各方面情況,合理確定采取措施的對象、種類和期限,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以促進監察措施合理適用。進一步明確相關措施適用階段,防止實踐中不當或者泛化使用。完善采取監察措施的見證人的規定,列舉不得擔任見證人的情形,確保見證人監督的客觀性、公允性。二是細化完善新增監察強制措施制度。對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措施分別作出專節規定,對措施采取、變更和解除各環節提出嚴格工作要求,對告知權利義務、出具法律文書、保障權益、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等內容作出詳細規定,構建責任明確、流程規范、要求清晰的措施執行制度,強化各項措施規范行使。三是完善留置期限制度。嚴格落實《監察法》新增的留置時間再延長和重新計算相關規定,細化申請程序、法律文書、通知等要求,有效保障留置對象合法權益。四是進一步規范談話、訊問等措施。明確采取各項監察強制措施后進行首次談話、訊問的時間要求,強化訊問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同步錄音錄像的制作、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要求。此外,進一步完善監察措施執行場所規定,增加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物變現方式,細化調查實驗制度,確保監察機關依法安全文明辦案。

(五)完善監察程序,以程序的規范性保障監察權行使的公正性。守法律、重程序,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本次修改《條例》,聚焦監察工作程序中的關鍵點和風險點,在第五章“監察程序”中構建更加規范、嚴密的監察工作流程,進一步在監察權運行的各個環節貫通落實法治原則和從嚴要求,充分彰顯保障依法公正行使監察權、維護公民和組織合法權益的制度價值。一是優化線索處置程序。將“初步核實”納入“線索處置”一節,與適當了解、談話、函詢、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一并作出規定,使線索處置的規定更加集中,也更為全面系統。明確“適當了解”的運用方式、處理結果等規定,進一步完善問題線索處置方式,提升依法處置問題線索能力。二是完善涉案財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置程序。要求監察機關對于涉案單位和人員主動上交的涉案財物嚴格核查,確系違法所得及孳息的,才能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明確監察工作中涉案財物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強調不得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財物進行追繳;涉案財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向被調查人追繳轉化后的財物和等值財產,以強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財產的保護。秉持“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為獲利”的法治原則,對需要糾正處理的行賄人違法取得的經營資格、資質等不正當利益予以細化規定,促進提升治理行賄效能。三是促進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應當載明采取各項監察強制措施的時間,以便于司法機關開展刑期折抵等相關工作。要求監察機關發現被調查人存在不適宜羈押等可能影響刑事強制措施執行情形的,應當通報人民檢察院,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在移送起訴前依法變更為責令候查措施,確保監察強制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順暢銜接。完善監察機關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調查案件提出處理意見的時限要求,強調對于犯罪事實的認定出現重大變化,認為不應當追究被調查人刑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在補充調查期限內重新提出處理意見。

(六)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權接受最嚴格的管理約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強化嚴格管理監督,打造忠誠干凈擔當、敢于善于斗爭的紀檢監察鐵軍。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監督者更要接受嚴格監督。本次修改《條例》,在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第八章“法律責任”中進一步突出對監察權的嚴格管理和約束,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監督制約制度,為監督“監督者”提供更為明確的法規依據。一是要求更加自覺接受人大監督。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作出明確部署。為此,修改后的《條例》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有關要求,細化報告專項工作、接受執法檢查、配合專題詢問等相關規定,增強相關制度的操作性、實效性。二是完善特約監察員履職保障條款。規定特約監察員對監察機關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和反饋,以更好發揮特約監察員監督作用。三是運用科技手段強化自身監管。要求監察機關部署使用覆蓋監察執法主要流程和關鍵要素的監察一體化工作平臺,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四是強化監察工作中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要求。完善監察機關追繳涉案財物過程中保護企業、企業經營者合法財產的具體規定,要求對涉案財物依法采取保管保值等措施。五是細化監察禁閉制度。對禁閉措施的適用情形、程序、工作要求和法律文書等作出具體規定,強化對監察人員職務違法犯罪的監督調查手段。六是配套完善申訴和責任追究機制。與新增監察強制措施等相適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案行為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細化申訴和復查程序,切實做到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對執法違法的堅決查處,決不護短遮丑。

三、切實抓好修改后《監察法》及《條例》的貫徹實施

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實。各級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認識,自覺貫徹執行修改后的《監察法》及《條例》,確保各項規定不折不扣落到實處。

一是增強學習貫徹的貫通性。修改后的《條例》與修改后的《監察法》于2025年6月1日同步施行。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一體學習貫徹,將二者貫通起來開展培訓,促進監察人員全面理解、系統把握修法修規要求。同時,自覺將學習貫徹修改后的《監察法》及《條例》與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相結合,與落實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工作部署相結合,與開展“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年”行動相結合,貫通運用到開展各項監察工作中,促進提升依法依規履職能力,推進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是依法履行好反腐敗工作職責。各級監察機關要正確認識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全面履行《監察法》規定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用好修改后的《監察法》賦予的各項措施手段,充分發揮修法修規效能,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同時,要增強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采取各項監察措施必須嚴格對照《監察法》及《條例》規定的適用情形和范圍,規范執行程序、手續、文書等要求,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合法權益,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確保每個案件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

三是強化對監察權的監督和約束。要以學習貫徹修改后的《監察法》及《條例》為契機,鞏固拓展紀檢監察干部隊伍教育整頓成果,自覺接受同級黨委對監察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嚴格落實監察權運行的內控機制和監督制度,加強全流程案件監督管理,落實好辦案行為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使每一項制度要求都化作行動、化為習慣,促進監察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


來源:河南日報 (記者 李昊)、中原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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