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4-1-179-003
入庫日期:2025-06-12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輕傷害案件 主觀故意 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張某中與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張某中借款人民幣 2000元(幣種下同),承諾在2021年春節(jié)前歸還。2021年2月17日(農歷正月初六)中午,張某中酒后到張某國家玩,見到正在為張某國妻子陳某紅輸液的施某周,即輕哼一聲“瞎搭”(注:方言,意思是說話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將施某周抱住,施某周隨即掙脫。之后,張某中、施某周、張某萬、張某國四人在張某國家中的客廳內玩撲克牌,張某中因飲酒過多,出現(xiàn)抓牌不穩(wěn)、掉牌等狀況,其他人見狀不愿繼續(xù)打牌,走到屋外。后施某周回到客廳為陳某紅換藥水時,張某中向施某周提出不愿打牌就歸還之前的借款,遭施某周拒絕。施某周起身離開,張某中追著施某周跑,要求施某周歸還借款并將施某周抱住,兩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體朝右傾斜倒地,右腳蹩向外側受傷,張某中幫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未果。施某周被親戚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施某周右脛、腓骨遠端骨折伴脫位。張某中支付了施某周住院期間的醫(yī)藥費。
施某周出院后,雙方就賠償數(shù)額達成一致,但因賠償事由意見不統(tǒng)一未達成賠償協(xié)議。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報警,樅陽縣公安局某派出所作為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張某中賠償施某周15萬元,雙方自愿和解。
2022年7月9日,樅陽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施某周被傷害案線索,經(jīng)初查并受理為行政案件調查。7月13日,經(jīng)鑒定,施某周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次日,樅陽縣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對張某中立案偵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諒解書,對張某中表示諒解。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 23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中提出上訴。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7刑終90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0722刑初 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中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中提出上訴。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
(2024)皖07刑終44號刑事判決:撤銷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號刑事判決,上訴人張某中無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控辯雙方對基本事實無爭議,主要爭議焦點是張某中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施某周的故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一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而這種明知既包括必然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明知,也包括對可能發(fā)生危害結果的明知;二是行為人的心理必須處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狀態(tài)。本案中,施某周右腳受傷系張某中摟抱施某周相互推搡過程中摔倒形成。認定張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結合案件起因、行為方式及行為人對結果發(fā)生的預見程度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避免唯“結果論”,簡單、機械認定犯罪故意。
其一,從案件起因看,張某中與施某周之間平時關系較好,本次發(fā)生摟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意繼續(xù)打牌和末按約定歸還張某中的借款,張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掙脫而臨時引發(fā),引發(fā)原因屬于生活中的瑣事,該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產(chǎn)生傷害他人身體的動機。
其二,從行為方式看,張某中沒有對施某周實施直接打擊等加害行為
,其腳把施某周的右腳別住,是在摟抱施某周相互推搡過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實施別腳行為。案發(fā)現(xiàn)場見證人員以及后期了解情況的施某周親屬,均認為施某周受傷是兩人“鬧著玩”過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兩個年齡、體態(tài)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僅有推搡動作,一般不會造成對方傷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腳被別住倒地,導致右脛、腓骨遠端骨折伴脫位,受傷結果的發(fā)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從事后表現(xiàn)看,施某周右腳受傷后張某中即幫助查看傷情并試圖幫忙復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間為其支付全部醫(yī)療費,出院后積極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表明張某中對造成施某周傷害后果持反對和排斥態(tài)度,與間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其四,從被害人的態(tài)度看,在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張某中刑事責任時,施某周作為被害人及時出具諒解書,對張某中表示諒解,不希望追究張某中的刑事責任,說明施某周本人不認為張某中是故意傷害自己。
綜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腳受傷,是張某中已經(jīng)預見,并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fā)生的結論。原判認定張某中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裁判要旨
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避免唯“結果論”,綜合考慮當事人日常關系、案發(fā)原因、施害方式、受傷部位、致傷原因、事后表現(xiàn)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發(fā)矛盾,僅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妥當處理。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第234條
一審: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239號刑事判決(2023年7月19日)
二審: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終90號刑事裁定(2023年12月13日)
一審: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號刑事判決(2024年3月27日)
二審: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皖07刑終44號刑事判決(2024年7月3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6月12日作出調整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yōu)秀專業(yè)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jīng)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yè)、精英、品牌的發(fā)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guī)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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